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連孟琦Lien, Meng-ChiMeng-ChiLien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621本文的架構基本上是以德國證據禁止理論的架構為基礎。也就是將證據禁止分為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前者涉及的是取證行為,後者則有關證據的使用。而在證據使用禁止部分,又以是否有違反取證規定之行為,區分為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而在本論文中,以「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為研究範圍,也就是分析違反監聽取證行為之下的證據能力問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主要是討論由憲法上導出之使用禁止或私人違法取證的問題,因為理論發展上和非自主性使用禁止並不相同也無直接相關性,因此不列入本文範圍。 在第二章的部分,先對德國的證據禁止理論和我國的權衡理論作比較,並且主要是以監聽為對象,嘗試提出本文認為的違法監聽證據使用禁止之判斷標準。所以也在相關處加入監聽的特性作討論。 第三章的部分,則界定本文監聽的定義和性質,主要是針對目前實務上所運用,對室內電話和行動電話之監聽。並且將監聽界定為基本權干預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因此接下來在第四章介紹德國和我國監聽之規範。 第五章處理的是合法監聽所得資訊之應用。也就是在符合第四章所規範要件的情況下,取得資訊應如何在訴訟上使用,並且在本章也特別處理「偶然發現」的特殊問題。所謂偶然發現,是指在監聽過程中,發現不屬於監聽本案的資訊,性質上類似另案扣押的情形。不過另案扣押在我國有法律規定為依據,偶然發現的資訊如何處理,在我國卻是無法律明文。德國法上則已經有明文規定,該條文如何適用以及實務學說上的解釋非常值得參考,因此在本章也加以引介,最後嘗試提出我國之立法建議。 第六章部分則以監聽各該取證規定為標準,分別在違反不同要件之情況下,討論證據能力問題,在此並配合第二章所提出之判斷標準作檢驗。本章乃是本論文之重心。 當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被禁止使用,是否也會影響到後續的偵查行為,或後續取得之證據能力,這是德國法上的放射效力亦即美國法上的毒樹果實原則所要討論的問題,也非常重要,在第七章加以處理。最後第八章則提出本文對於違法監聽之證據能力問題之結論。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三節 用語說明 3 第二章 證據禁止之理論架構 4 第一節 德國之證據禁止理論 4 第一項 證據禁止之涵義與類型 4 第一款 證據禁止之涵義 4 第二款 證據禁止之類型 6 第一目 證據取得禁止與證據使用禁止 6 一 、 證據取得禁止 6 二 、 證據使用禁止 7 第二目 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8 一 、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8 二 、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8 第二項 證據使用禁止之功能 10 第一款 維護真實發現 10 第二款 個人權利或基本權的保障機制 11 第三款 展現公平審判理念/公正程序原則 12 第四款 導正紀律 14 第五款 小結 15 第三項 證據使用禁止之判斷標準 17 第一款 權利領域理論 17 第二款 規範保護目的理論 19 第三款 權衡理論 21 第四款 資訊之防禦及結果除去請求權理論 22 第五款 國家發現真實自我設限理論 28 第六款 小結 29 第二節 我國之證據排除理論 33 第一項 我國證據排除之涵義 33 第二項 我國證據排除理論之發展 33 第三項 我國證據排除理論之功能與判斷標準 35 第四項 我國證據排除理論之運作與問題 36 第三節 我國權衡理論在違法監聽情形之操作標準 38 第三章 監聽之定義與性質 48 第一節 監聽之定義 48 第二節 監聽之性質 48 第一項 監聽為干預基本權之行為 48 第二項 監聽應符合之法律原則 49 第一款 法律保留原則 50 第二款 比例原則 51 第四章 監聽之規範 53 第一節 德國法: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a及100條b (§100a,b StPO) 53 第一項 實質要件 53 第一款 列舉重罪原則 53 第二款 嫌疑門檻:「有事實足以懷疑」 55 第三款 補充性原則 56 第四款 監聽之對象 56 第二項 形式要件 58 第一款 命令監聽之權限:(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58 第二款 書面原則 61 第三款 一定期間原則 62 第三項 其他執行規定 62 第四節 我國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64 第一項 實質要件 64 第一款 重罪原則 64 第二款 嫌疑門檻:「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嫌 68 第三款 相關性原則 69 第四款 補充性原則 69 第五款 監聽之對象 70 第二項 形式要件 70 第一款 命令監聽之權限:二分模式 71 第二款 書面原則 73 第一目 原則 73 第二目 例外:緊急執行(通訊保障法第6條) 74 第三款 一定期間原則 74 第三項 其他執行規定 75 第一款 與取證有關的執行規定:執行方式 75 第二款 與取證無關的執行規定 76 第五章 合法監聽所得在刑事程序上之應用 80 第一節 合法監聽所得關於本案訊息之使用 80 第一項 合法監聽證據所得適用之範圍 80 第二項 合法監聽所得之證據方法及其適用之調查方法 81 第二節 合法監聽得到關於另案訊息之使用--「偶然發現」 85 第一項 偶然發現之定義 87 第二項 不真正偶然發現 90 第三項 偶然發現之證據能力 92 第一款 我國法 94 第二款 德國法 97 第一目 偶然發現作為偵查另案之線索 97 第二目 偶然發現作為另案之證據 9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04 第一目 偶然發現作為偵查另案之線索 104 第二目 偶然發現作為另案之證據 104 第六章 違法監聽之定義、類型及其證據使用禁止分析 107 第一節 違法監聽之定義 107 第二節 違法監聽之類型 108 第一項 違反監聽之實質要件 108 第一款 不符合重罪原則 108 第二款 犯罪嫌疑自始不存在(未達嫌疑門檻) 108 第三款 違反補充性原則 109 第二項 違反監聽之形式要件 109 第一款 違反法定管轄權(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109 第二款 檢察官之緊急命令未在三日內獲得法官確認 109 第三款 未以書面作成或未載明書面要件 110 第四款 期前監聽和逾期監聽 110 第三項 違反執行方式規定 111 第三節 違法監聽之證據使用禁止分析 111 第一項 違反監聽之實質要件 111 第一款 不符合重罪原則 111 第一目 我國法 112 第二目 德國法 113 第三目 小結 113 第二款 犯罪嫌疑自始不存在或未達嫌疑門檻 113 第一目 我國法 114 第二目 德國法 114 第三目 小結 117 第三款 違反補充性原則 118 第一目 我國法 118 第二目 德國法 119 第三目 小結 121 第二項 違反監聽之形式要件 121 第一款 違反法定管轄權(違反法官保留) 122 第一目 我國法 122 第二目 德國法 124 一 、 警察下令之監聽 124 二 、 檢察官下令之監聽 125 第三目 小結 127 第二款 檢察官之緊急命令未在三日內獲得法官確認 128 第一目 我國法 128 第二目 德國法 128 第三目 小結 129 第三款 未以書面作成或未載明書面要件 129 第四款 期前監聽和逾期監聽 131 第一目 我國法 131 一、期前監聽 131 二、逾期監聽 133 第二目 德國法—逾期監聽 136 第三目 小結 140 第三項 違反執行方式規定 141 第七章 違法監聽證據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毒樹果實理論) 143 第一節 違法監聽證據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 144 第二節 放射效力之限制與假設偵查流程理論 148 第三節 本章結論 149 第八章 結論 151997071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監聽通訊監察竊聽偶然發現另案監聽證據證據禁止證據取得禁止證據使用禁止證據能力證據排除權衡理論結果除去請求權資訊支配權通訊自由秘密通訊evidenceexclusionary rule論監聽之證據使用禁止Prohibit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from Supervising Telephone Communication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621/1/ntu-94-R88a2103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