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許宗力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張庭維Chang, Ting-WeiTing-WeiChang2014-11-262018-07-052014-11-262018-07-05201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140我國刑事訴訟法迄今仍未明文保障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為基於職業關係而得拒絕證言之規定,惟該條規範得拒絕證言之主體並不包含新聞記者,且我國學界通說及實務多認為該條文所明文可主張拒絕證言之職業為列舉規定,故新聞記者不得援引該條文主張拒絕證言。 西元2005年勁永案(俗稱股市禿鷹案)為我國司法實務首次因新聞記者主張拒絕證言權而被裁罰之司法案件。惟在法律無明文規範之情況下,審理該案之各級法院於利益權衡後皆認高姓新聞記者並無擁有拒絕證言之記者特權。後雖歷經數次立委提案修法,惟迄今仍立法未果。直至日前(西元2012年)李宗瑞案爆發,仍有記者被要求透露消息來源,新聞記者是否得主張拒絕證言此一爭議再度浮出檯面,可見新聞記者是否具有拒絕證言權在我國尚無相關立法之前仍有探討實益之問題。 本文首先自比較法之觀點,比較美國聯邦法院以及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最後連結至我國的司法實務判決,並對於三者之異同作比較分析。 其次,本文從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本質出發,比較上開兩權利之異同,並進而探討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究竟受上開何種憲法權利所保障。 又,由於今日數位匯流時代已來臨,身為地球村一份子的台灣亦不例外,在數位匯流時代下定義新聞媒體已成為法律人不可迴避之問題,故本文將進一步討論在新媒體來臨的時代中,何謂新聞記者?以及是否每一種新媒體記者皆可主張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並探討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特權相關之其他問題。 最終,本文將綜合前開比較法的觀點以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之異同,提出我國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立法建議,並且,同時提出在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時立法機關應注意之界限,以及在我國尚無相關立法前,如何因應之暫時措施。There is no journalist’s privilege i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f R.O.C. yet. Although Article 182 of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about the protection for certain people having the right to refuse to testify during criminal procedure based on their careers, journalists are not included. Besides the scholars and the judicial decisions of the courts in Taiwan generally contend Article 182 of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nly protects those people whose jobs are listed in that article. Therefore, journalists have no privilege under Article 182 of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QI case(勁永案) which occurred in 2005 was the first judicial decision about a journalist fined because of refusing to disclose his source. But in the end, all the judges who had ever heard the case considered the journalist in PQI case had no privilege because there was no law to protect him. In order to solve such a problem, several bills that gave journalists privilege were introduced by legislators, but all failed eventually. Lately, Justin Li’s scandal(李宗瑞事件) happened in 2012, and some reporters were summoned by the police to disclose their sources, which showed whether or not to give reporters privilege is still a very important issue in our country even until nowadays. Firstly, this thesis compares the judicial decisions among three different countries/areas which embrace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aiwan. Secondly, the essentials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re listed and compared with. Then, it is discussed that under which freedom above journalists’ privilege is protected. Thirdly, with the coming of “digital convergence”, Taiwan too requires to define the definition of “who is a journalist?” in the age of web 2.0. For this reason, this thesis goes on discussing who the journalist is in the age of web 2.0, whether or not “every kind” of journalist could assert that he owns the privilege not to disclose his source, and some other relative issues. Finally, the thesis would follow all the conclusions above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which include the recommended bill of journalists’ privilege, the boundaries the Legislative Yuan need to notice when Legislative Yuan execute its constitutional power to make laws, and some temporary solutions before the law which give journalists privilege have been enacted.論文目次 i 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 ix 序言或謝辭 xi 中文摘要及關鍵詞 xiii 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x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一項、研究動機 1 第二項、研究目的 2 第二節、文獻回顧 2 第一項、 文章 3 一、國內近十年來直接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特權文章 3 (一) 王兆鵬(2006.07),論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 3 (二) 林孟皇(2007.06、2007.07),新聞自由與媒體特權(上)、(下)—以新聞記者的刑事訴訟上特權為中心 3 (三) 吳巡龍(2007.01),論記者拒絕證言權與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 4 (四) 吳巡龍(2007.02),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 4 (五) 劉靜怡(2009.01),數位時代的「記者特權」:以美國法制之發展為論述中心 4 二、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特權間接相關的文章張麗卿(2008.11),刑事程序中之拒絕證言權 5 第二項、 論文 5 一、 陳盈錦(2005.07),保護新聞記者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法制化研究 5 二、 王瑜玲(2006.07),論新聞從業人員之拒絕證言權 6 三、 蔡宗聖(2006.08),證人拒絕證言權制度之研究-以新聞記者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立法可行性為中心 6 四、 范立達(2007.07),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7 五、 林慶宗(2008.06),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7 第三項、 小結 7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8 第一項、 研究範圍 8 第二項、研究方法 9 第四節、本文論點及論文架構 9 第一項、本文論點 9 第二項、論文架構 10 第二章、美國聯邦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及我國相關判決 13 第一節 、美國 14 第一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Branzburg v. Hayes案 14 一、背景事實及下級法院之判決及論理 14 二、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18 三、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論理 21 四、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23 第二項、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相關判決 24 一、背景事實及下級法院之判決及論理 25 二、Sentelle法官主筆之判決及其論理 27 三、協同意見書之論理 29 四、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31 第三項、 國會及各州立法概述 33 一、 聯邦立法 33 二、 各州立法 35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 36 第一項、 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及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概述 36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 37 一、Goodwin v. U.K. 37 (一)背景事實及爭點 37 (二)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38 (三)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39 (四)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論理 42 (五)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43 二、Nordisk Film & TV A/S v. Denmark案 44 (一) 背景事實及爭點 44 (二) 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45 (三) 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46 (四) 小結 46 三、VOSKUIL v. THE NETHERLANDS 47 (一)背景事實及爭點 47 (二)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47 (三)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49 (四)協同意見書之論理 51 (五)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51 四 、FINANCIAL TIMES LTD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51 (一)背景事實及爭點 51 (二)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53 (三)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54 (四)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論理 56 (五)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56 五、Sanoma Uitgevers B.V. v. the Netherlands 57 (一)背景事實及爭點 57 (二)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58 (三)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59 (四)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論理 60 (五)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61 六、TELEGRAAF MEDIA NEDERLAND LANDELIJKE MEDIA B.V. AND OTHERS v. THE NETHERLANDS 61 (一)背景事實及爭點 61 (二)會員國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62 (三)法院的判決及論理 65 (四)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論理 67 (五)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68 七、小結 68 (一) 極受尊崇的新聞媒體,有利於新聞媒體之保障逐漸擴張 71 (二)新聞媒體和一般民眾的「言論自由」之區別 72 (三)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之條文結構,記者特權應為相對特權 73 第三節、我國司法判決-勁永案 74 第一項、背景事實及爭點 75 第二項、法院的判決結果 76 一、於台北地院被傳喚 76 二、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序被傳喚 79 第三項、法院之論理 80 一、刑事訴訟法並非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 80 二、本案無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適用 80 三、基於憲法第11條保障,而承認新聞記者具有拒絕證言特權,惟系爭判決是否有記者拒證權(條件式)之適用要依憲法比例原則個案衡量(司法造法) 81 四、記者特權為相對特權,惟各法院在根據我國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權衡過後,最終皆作出了本案記者高○○無法主張記者拒證權之保障(最高法院確定之兩裁定) 82 第四項、本件判決之重要性及後續爭議 83 第五項、小結 84 第四節、本章小結 85 第三章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新聞自由 87 第一節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異同 87 第一項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所涉及之憲法權利及爭議的起源—「美國司法實務長久以來之爭議」 87 第二項 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是否有差異於我國確有深究之必要—「為了避免架空新聞自由」! 89 第三項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異同 92 一、言論自由理論 93 (一)追求真理說 93 (二)健全民主程序說(民主決定參與說) 96 (三)表現自我說 97 (四)社會穩定說 98 (五)監督政府說 99 二、五說之缺失,及本文之主張—表現自我說 99 第四項、(近代)新聞自由之起源與新聞自由理論 102 一、 近代新聞自由與現代新聞出現之關聯 102 二、近代新聞自由之影響者-三個英國人加上一個美國人 104 (一)米爾頓 104 (二)厄斯金 105 (三)密爾 105 (四)傑佛遜 105 三、小結 106 第五項 、(近代)新聞自由理論 107 一、我國的主流學說「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源自美國前大法官Potter Stewart「Or of the press」講稿 107 (一)重返「Or of the Press」 108 (二)林子儀前大法官支持第四權理論之理由 110 (三)美國多數實務及學說見解 110 (四)歐洲人權法院深受第四權理論影響?! 111 (五)小結 111 二、新聞媒體四大理論(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四個不同新聞媒體理論簡介 112 (一)極權主義論(the Authoritarian Theory of the Press)112 (二)自由放任主義論(the Libertarian Theory of the Press) 115 (三)社會責任論(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of the Press) 116 (四)共產主義論(the Soviet Communist Theory of the Press) 119 (五)小結-賦予新聞媒體新聞自由之保障,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 123 三、新聞媒體四大理論與第四權理論之關係 125 (一)討論第四權理論與新聞媒體四大理論之目的 125 (二)第四權理論與新聞媒體四大理論之相輔相成 125 (三)小結 126 四、適合我國的新聞自由理論-第四權理論或社會責任論? 127 第六項、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為相同權利? 127 一、兩權利起源不同 128 二、兩權利之權利主體不同 129 三、兩權利追求之目的不盡相同 129 四、兩權利內涵有所不同 130 五、小結 130 第二節、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新聞自由之關係 130 第一項、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為我國憲法所保障? 130 一、 我國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 130 二、我國關於新聞自由之保障 130 (一)憲法依據 130 (二)學者見解 131 (三)本文見解 131 第二項、保障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涉及之基本權 132 一、刑事訴訟法保障拒絕證言權之目的 132 二、保障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目的 133 三、保障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目的及其所涉及之基本權 134 (一)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新聞自由之關係 134 (二)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所涉及之基本權 136 四、新聞記者拒證權與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所列舉數職業之異同 138 (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為列舉規範 138 (二)新聞記者與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列舉數職業有本質上差異 138 第三項、本節小結—我國刑事訴訟法未訂有記者拒絕證言權之保障,若非立法疏漏,亦為立法怠惰 140 第三節、本章小結 141 第四章 於法律層次型塑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內涵 143 第一節、在未有相關立法之前之可行解套方式: 143 第一項、聲請大法官解釋 143 一、人民、法人聲請釋憲 144 二、少數立委聲請釋憲 144 三、由各級法院審理法官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之意旨聲請釋憲: 145 第二項、各級法院 146 一、直接援引憲法第11條 146 二、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66-7條第2項第8款作為賦予記者特權之依據 147 第二節、治本之周全之道-於刑事訴訟法中明文增訂記者拒絕證言權保障 147 第一項、數位匯流時代來臨(網路時代)與新聞記者之定義 148 一、從來都不簡單的問題—「定義新聞記者」 148 二、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加深定義記者之困難 150 (一)何謂數位匯流?及數位匯流帶來之影響 150 (二)台灣亦面臨數位匯流時代,定義新聞記者亦為必要 152 (三)新媒體亦發揮的傳統媒體的功能,中外皆然 152 (四)名詞定義: 154 (五)在數位匯流時代,傳統媒體仍未失去其主流地位 160 (六)新媒體產生之影響力亦不容小覷 161 (七)外國立法例 162 (八)我國 168 (九)小結—如何判斷「記者」之本文見解:脫掉媒體的外衣,形式和實質綜合考量 178 第二項、得主張新聞記者拒絕證言特權消息之新聞性質 183 一、得主張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消息性質應寬認之 183 二、小結 185 第三項、絕對或相對權利? 185 一、外國立法例及學者見解 185 (一)美國 185 (二)歐洲人權法院 187 (三)小結 188 二、我國: 188 (一)憲法: 188 (二)法院見解 188 (三)我國學者見解: 188 (四)我國相關論文 189 (五)小結 189 三、各國/地區司法實務及立法權衡參數之整理: 190 (一)「維護新聞記者及消息來源間之信賴關係之公共利益」類型 191 (二)「要求新聞記者揭露消息來源身份以維護更重大之公共利益」類型: 192 (三)小結/本文見解 193 第四項、主觀意圖? 196 第五項、特權得否放棄?由誰放棄?消息來源之意見? 196 一、特權得否放棄? 196 二、由誰放棄特權?誰的特權? 196 三、本文見解 197 第六項、保密承諾或協定? 198 一、美國法制: 198 二、本文見解: 200 第七項、小結/本文見解—明文制訂記者拒絕證言特權相關法律 200 一、建議增訂條文內容 201 二、立法機關型塑法律時所應遵守之最低界限: 204 第三節、小結 205 第五章、結論 207 第一節、美國聯邦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及我國相關判決 207 第一項、美國 207 一、 法院判決 207 二、立法 207 (一) 各州 207 (二) 聯邦 208 第二項、歐洲人權法院 208 第三項、我國 208 一、司法實務 208 (一)大法官 208 (二)各級法院—禿鷹案 208 二、立法 209 第二節、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新聞自由 209 第一項、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係有差異 209 第二項、保障新聞記者拒絕證言特權為新聞自由之核心 209 第三項、我國迄今仍無相關立法,若非立法漏洞,即為立法機關怠惰 209 第三節、於法律層次型塑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內涵 210 第一項、治本方式—制訂賦予新聞記者刑事訴訟程序中拒絕證言特權之相關法律 210 第二項、立法機關行使憲法職權制訂法律時,亦有立法界限 211 第三項、草案尚未通過前之處置方式 211 參考文獻 213 附錄一 229 附錄二 2373043499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3/21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本人)新聞自由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新聞記者定義數位匯流正確性適當性編輯制度[SDGs]SDG16論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為中心Journalist’s Privilege - Focusing on the Decisions of U.S. Supreme Court and the Decision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140/1/ntu-103-R97a2102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