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誠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江慧賢Chiang, Hui-HsienHui-HsienChiang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09台灣流行音樂產業是我國最有國際市場的文化創意產業,我國「新十大建設」其一之「流行音樂中心」預算亦經通過,然而近年來產值萎縮嚴重,從1998年100多億下滑至2004年的40多億,究其原因,除了音樂同質性高、消費習慣改變以外,產業結構中亦存在許多法律的問題。本研究以實務角度出發,檢視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現狀,目的在1.蒐集目前台灣流行音樂的實務重點問題,並提出法律上的解決方法。2.瞭解中國大陸著作權相關法律與相關團體發展現狀。3.探討困境中的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挑戰與展望。 從台灣歌謠、群星會、民歌到當代流行歌曲,台灣的流行音樂累積了許多豐富多元的內容,加上台灣本身特殊的文化融合氛圍,使其成為國際華文音樂市場的指標。整個流行音樂產業的結構相當複雜,以各種著作權為權利內容授權關係基本上建構了整個產業,然而由於新科技的出現帶給民眾全新的媒體型式、產品與消費習慣,在產業尚未研究出對策時就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是以,該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加入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找出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當務之急。 然音樂首重創作,有好的音樂創作才有其後複雜的各式著作權授權與消費市場,因此以法律鼓勵創作人從事創作,提供保護,並在產業結構上協助詞曲創作人將其音樂著作授權給唱片公司、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或由著作權仲介團體協助權利的集體管理…等等非常重要。是以,就這些代表著作權人的組織,如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的授權實務,仲介團體採多元制產生的種種法律問題,作一討論並探索解決方法。同時,由於流行音樂產業向來以唱片公司為核心,詞曲創作人的立場常被忽視,不但在修著作權法過程中缺席,法院實務也常在處理視聽著作KTV、卡拉OK唱帶業、唱片公司、詞曲創作人之爭議時,忽略詞曲創作人的音樂著作權,導致常援引不當的「契約目的讓與理論」等,做出不當的判決,本文就這部分的爭議,亦進行了深入探討。 另外一個音樂創意的表現則在表演。透過表演人與相關幕後工作人員的製作,表演是一個結合表演人、相關周邊資源、與觀眾互動這三者的獨特的音樂模式。由於表演的獨特性難以複製,在唱片市場蕭條的今日尤需鼓勵表演的發展。我國「新十大建設」中的「流行音樂中心」的設置亦為此意。是故,就表演人而言,由於我國將表演人的相關權利獨立出來,非以「鄰接權」保護,其表演人在著作權法的地位與著作人是相去無幾的。本文中討論了表演人應有的財產權,特別是「錄音著作中表演人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在2003年修法增加卻又在2004年因為唱片業的力量而遭刪除,實為違背國際公約與表演人權利不彰的現況表現。再者,台灣音樂「表演環境」不良,無論展覽場地、大型場地的使用辦法上表現出對「表演」的限制,在邀請外國藝人來台遭遇的種種法律問題更多如牛毛。本地業者如欲經營表演場地,則會面臨商業登記與都市計畫不協調,主管機關觀念陳腐缺乏文化創意產業概念,而導致業者經營困難的現況。就這些法律問題,本文均一一討論。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躍升為華文音樂消費的最大市場,對於中國大陸的法令有必要加以瞭解。本文就中國大陸與流行音樂相關的法令,包括著作權法、刑法、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作一說明,同時介紹目前在中國大陸與流行音樂相關的團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的經營現況與未來可能發展。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面對近年來最巨大的挑戰,如傳統通路萎縮、非法壓縮合法生存空間、盜版與個人透過peer-to-peer軟體下載有著作權的檔案問題,造成產業損失慘重。其中盜版與peer-to-peer軟體所造成的侵權的網路效應,一部份是來自科技的發達,一部份是來自於法制的不明,是以本文試圖提出幾項解決方式,首先本文就國內外幾個知名peer-to-peer案例,如MP3.com(美),Napster(美),KaZaA(荷蘭),Morpheus(美),Soribada(南韓),2005年6月27日目前最新的Grokster與Streamcast(美),與我國首例ezPeer案件以類型化討論,就其中法院如何認識用法作一分析。再者,如對部分peer-to-peer軟體提出侵權訴訟;引進補償金制度,向重製裝置、儲存媒體甚至對peer-to-peer業者(本文反對),ISP(本文提出)業者收取補償金作為補助音樂著作人發展音樂之用,最後,建立迅速的爭端解決機制,透過擴大著作權調解範圍,讓著作權的授權爭議能夠得到在「法院以外」更專業迅速的解決。 總結,音樂消費型態的轉變,造成各種以音樂發展出的附加價值大於唱片本體的銷售已於前述,台灣流行音樂產業要在國際華文音樂市場中保持優勢的話,除了以上所提問題需儘速解決外,尚有以下幾點之展望:首先是加強創作保護,以多元且深化的音樂作為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次,就發展數位音樂digital music為內容content的產業,建立適合的法律制度。比如說法院儘速審理peer-to-peer案子,降低合法取得授權業者有遊戲規則可循。許多有創造性與個人化的使用,如手機鈴聲Ring Tone、來電答鈴Ring Back Tone、多媒體簡訊MMS,線上音樂商店one-line music store、隨選視訊MOD等,對音樂產業帶來新的刺激與營收,應輔以數位權利管理DRM與相關法令,對數位內容content business加以扶植。再者,業者當妥善經營大中華文化產業圈,持續保持華文音樂市場的領先狀態,最後,呼應政府「新十大建設」的「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希冀透過本計畫提升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軟硬體,包括修訂相關法令,加強保護創作人、表演人權益,建立良好表演環境,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增加就業,進而產生文化創意產業的可觀產值與文化無遠弗界的影響力。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2 第一項 產業實務問題蒐集整理 2 第二項 法律分析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3 第二章 文獻檢閱 4 第一節 流行音樂的概念 4 第二節 台灣流行音樂的歷史資產 5 第一項 台灣歌謠 5 第二項 群星會 5 第三項 民歌 6 第四項 當代流行歌曲 6 第三節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概述 6 第一項 音樂製作系統 8 第二項 產業中心-唱片公司 10 第三項 音樂通路與消費 12 第四項 相關著作權團體 13 第五項 同業組織 16 第六項 市場現況 19 第七項 SWOT分析 20 第四節 小結 21 第一項 流行音樂界的巨大危機 21 第二項 數位時代的音樂發展 21 第三項 文化創意產業的觀念 22 第三章 詞曲創作的保護 23 第一節 詞曲創作的性質 23 第一項 樂曲 23 第二項 樂譜 24 第三項 歌詞 24 第二節 詞曲的授權 25 第一項 轉讓著作財產權給唱片公司 25 第二項 授權與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管理 26 第三項 台灣的音樂著作權經紀公司實務 26 第四項 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 28 第三節 著作權仲介團體實務問題之法律分析 33 第一項 單一制或多元制 33 第四章 視聽著作的爭議 41 第一節 概說 41 第二節 主要的爭議 41 第一項 KTV業、伴唱帶公司與音樂創作人的爭議 41 第二項 傳統伴唱機與電腦伴唱機Video on Demand(VOD) 43 第五章 表演人權利保護與表演環境的改善 50 第一節 表演人 50 第一項 表演人範圍 51 第二項 表演人權利 53 第三項 外國人來台表演之問題討論 62 第二節 表演環境 68 第一項 表演場地 68 第二項 實務問題 69 第三項 表演場地經營的問題 76 第六章 中國大陸相關法令與實務 80 第一節 著作權法 80 第一項 前言 80 第二項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之立法沿革及相關法律 81 第二節 侵害著作權狀況 98 第三節 音樂市場實務現狀 99 第一項 台灣流行音樂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99 第二項 轉讓給唱片公司為主 100 第三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代理組織 101 第四項 小結 108 第七章 目前台灣音樂產業之挑戰 110 第一節 傳統通路萎縮 110 第二節 非法多於合法,壓縮合法生存空間 111 第三節 盜版 112 第一項 台灣盜版狀況 113 第二項 個人透過網路下載規模龐大 115 第四節 減少著作權侵權的方式 116 第一項 P2P軟體業者是否侵害著作權尚無定論 116 第二項 可能的解決方式 133 第八章 台灣流行音樂的展望—代結論 149 第一節 未來趨勢 149 第二節 加強創作與表演的法律保護 150 第三節 建立適合數位音樂產業之法制環境 150 第一項 P2P之爭議 151 第二項 以數位音樂為產品的產業 152 第三項 大中華文化產業圈 158 第四節 發展藝文展演產業 159 參考文獻 1611870844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流行音樂產業文化創意創作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表演演唱視聽著作錄音著作仲介團體集體管理網路經紀代理點對點檔案交換下載盜版補償金數位音樂數位內容加值服務手機鈴聲線上音樂數位權利管理新十大建設流行音樂中心中國大陸藝文展演KTV卡拉OKPopular music industry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yintellectual propertycopyrightsong writermusic publisherrecord companypiracyperformerperformancepeer-to-peerp2pinfringementdigital musiccontentfile sharingChinacollective managementlevyiTuneson- line musicDRMISPCSPcontent providerdownload從法律觀點論台灣流行音樂產業之創作保護與發展A Legal Stud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aiwan Music Industry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09/1/ntu-94-R90a2102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