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榮堅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周漾沂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606本文研究的主題是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對於行為人不法評價的影響。此一問題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具有相當的意義,德國學說和實務見解已經對被害人有意介入犯罪所涉及的問題發展出一個獨立的問題領域。然而我國除了少數學說之外,大部分的學說和實務並沒有注意到此一問題。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在學說上主要所牽涉到的是在客觀歸責概念底下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的適用,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學說都認為在此情形之下要使行為人出罪就需要一個獨立的自我負責原則作為基礎,在現有的犯罪判斷體系之中,也可以找到一些概念來排除行為人的可罰性。在被害人自陷風險時,有可能使得行為人的不法被阻卻的理由,在學說上曾經被提出來過的,包括在從事因果關係判斷時可以主張因果關係由於被害人的介入而中斷、被害人有自我保護可能性而不保護因此不具有保護的必要性、被害人自陷風險情形落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外、被害人已經對於風險為承諾,以及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因為被害人自陷風險而排除等。就本文研究的主題而言,必須進一步探討被害人自陷風險對於行為人的評價到底有無作用,又或者如何作用,因此對於這一些曾經被提出的看法自然必須加以分析檢視。在確定這些處理方式都無法說明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對於行為人不法的作用之後,就必須進一步去探究建構一個獨立的自我負責原則的可能性。為此,本文將在學說上已經發展成一個簡要適用模式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先行解構,再選取具有正當性的理由目的性的重新建構被害人自我負責的概念,作為一個獨立阻卻行為人不法的事由。目錄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 - 1 - 第一節 問題與學說概況 - 1 - 第二節 一些實例 - 5 -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9 - 第二章 被害人自陷風險可能影響行為人不法的角度 - 11 - 第一節 以回溯禁止理論處理被害人自陷風險 - 11 - 壹、古典回溯禁止(klassisches Regressverbot)理論切斷負責關係 - 11 - 一、古典回溯禁止與因果關係中斷 - 11 - 二、意志自由的設想作為理論基礎? - 13 - (一)對於人和世界的設想 - 13 - (二)問題層次的混淆 - 14 - 貳、實質論點之下的回溯禁止 - 17 - 一、學說:對於他人意志介入事件的可支配性或可控制性(die Beherrschbarkeit oder Steuerbarkeit) - 17 - 二、探究可支配(控制)性的意義 - 19 - (一)人對於這個世界的支配方式 - 19 - (二)支配力的極限 - 21 - 三、可支配(控制)性概念無法說明負責關係的切斷 - 23 - 參、小結 - 24 - 第二節 被害人自陷風險與自我保護可能性 - 25 - 壹、學說 - 25 - 一、被害人釋義學的基本理論 - 25 - 二、適用方式 - 27 - 貳、理論檢視 - 28 - 一、形式上仍以對風險的管轄作為基礎 - 28 - (一)潛在被害人永遠具有自我保護可能性 - 28 - (二)區分關係犯與干預犯決定適用方式並無意義 - 29 - 二、理論正當性的檢視 - 30 - (一)對於排除不法之自我保護可能性概念的意義與標準的批評 - 30 - (二)自我保護無法取代刑罰功能 - 32 - (三)利益風險分配作為刑法任務核心 - 34 - 三、限制適用? - 35 - 參、小結 - 38 - 第三節 將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外 - 38 - 壹、學說:分析個別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決定處理方式 - 38 - 一、被害人自陷風險情形落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外 - 38 - 二、以舉重明輕的推論作為基礎 - 39 - (一)與他人自我危害共同作用 - 39 - (二)被害人同意的他人危害 - 40 - 貳、我國實證法規定之下無法得出適用結果 - 41 - 參、以舉重明輕的推論導出被害人自我負責? - 42 - 一、表象的規範目的與輕重關係 - 42 - 二、關於自殺自傷和被害人自我危害或同意他人危害的舉重明輕 - 43 - (一)尋求排除可罰性的同一法律理由 - 43 - (二)對共犯論證的檢討 - 44 - 三、關於故意和過失的舉重明輕 - 49 - (一)無意義的質量比較 - 49 - (二)與故意和過失的比較無關的實質理由 - 51 - 肆、小結 - 51 - 第四節 對於「風險」的承諾 - 52 - 壹、適用承諾理論解決被害人自我負責情形的可能 - 52 - 一、廣泛適用的見解 - 52 - 二、多數見解認為只適用在「被害人同意他人的危害」 - 53 - 貳、理論適用的有限性 - 54 - 一、直接適用的疑問 - 54 - 二、「風險」作為承諾的對象? - 55 - (一)分歧的學說看法 - 55 - (二)認識風險不等於對於風險的承諾 - 57 - (三)肯定說法隱含風險管轄思想 - 60 - 三、被害人事後介入無法適用承諾理論 - 63 - 參、小結 - 64 - 第五節 注意義務的相對化 - 64 - 壹、注意義務因為被害人自陷風險而相對化? - 65 - 一、學說:被害人介入排除注意義務 - 65 - 二、注意義務違反作為過失犯行為不法的意義 - 66 - 三、注意義務無法因為被害人行為而相對化 - 67 - 貳、對於被害人行為的注意義務 - 69 - 參、小結 - 71 - 第三章 適用獨立的自我負責原則排除行為人的負責 - 73 - 第一節 各種自我負責原則的理論設想 - 74 - 壹、過失引致故意行為屬於社會相當 - 74 - 貳、發動者(Urheber)對整個犯罪事件負責 - 75 - 參、間接肇因適用負責原則(Verantwortungsprinzip)切斷負責關係 - 77 - 一、作為一般歸責原則 - 77 - (一)「人只為自己負責而不為他人負責」的命題 - 77 - (二)擴張負責範圍的例外 - 79 - 二、不法類型化之中的落實 - 80 - (一)負責原則命題的延續 - 80 - (二)藉助特殊要素擴張負責範圍建立犯罪類型 - 81 - 肆、基於被害人自由(主)的自我負責 - 84 - 一、反父權主義下的法益優先管轄 - 84 - 二、有利於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自由開展的自我負責 - 87 - 三、被害人自陷風險時行為人未侵害其自由 - 90 - (一)意志自由的證明 - 90 - (二)自由與法律上的自我負責原則 - 92 - (三)自我負責與他人行為的評價 - 93 - 伍、小結 - 95 - 第二節 解析自我負責原則的理論基礎 - 96 - 壹、關於「創造他人犯罪動機屬於社會相當」 - 96 - 貳、解析負責原則的理論基礎 - 100 - 一、以(自由的)個人為單位的負責範圍 - 100 - 二、個人為單位的負責範圍與社會角色為單位的負責範圍的交錯 - 103 - 三、檢討建構個人負責範圍的實質理由 - 111 - 四、小結 - 118 - 叁、自我負責原則與被害人的自由 - 119 - 第三節 被害人自我負責的唯一理由-以實現被害人的自由所必要的行為互動作為被容許的對象 - 125 - 壹、以被害人自由的實現做為自我負責原則的理論基礎 - 125 - 貳、目的性區分被害人有意介入因果流程之類型 - 128 - 一、創造實現被害人自由之必要風險的情形 - 128 - (一)容許實現被害人自由的合作互動 - 128 - (二)風險管轄的變更 - 133 - (三)區分被害人自我負責與被害人承諾 - 135 - 二、單純創造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之動機的情形 - 137 - 三、創造與被害人自由無涉之條件的情形 - 138 - 叁、被害人自陷風險適用自我負責原則的要件 - 139 - 一、 一般前提 - 139 - (一)只限涉及被害人可有效處分的個人法益犯罪 - 139 - (二)加工自殺罪的封鎖作用? - 140 - 二、個別前提 - 143 - (一)被害人負責能力 - 143 - (二)風險意識 - 144 - (三)所謂「優勢認知」(überlegenes Wissen) - 146 - 第四章 結論 - 149 -840576 bytesapplication/pdfen-US被害人自陷風險自我危害同意他人危害回溯禁止被害人承諾自我負責自我負責原則.OpferSelbstgefaehrdungEinverstaendliche FremdgefaehrdungRegressverbotEinwilligungSelbstverantwortungEigenverantwortlichkeitsprinzip.被害人自陷風險對於行為人不法之作用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606/1/ntu-94-R90a2105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