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王泰升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沈靜萍Shen, Chin-PingChin-PingShen2014-11-262018-07-052014-11-262018-07-05201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158日治時期臺灣人身分法規範於法制上係以所謂的「習慣/舊慣」作為內容,惟於近代西方法架構下,須經有權機關依法認定與承認,固有習慣始能取得國家法之效力,是日治時期臺灣人家族法的具體內容,須以總督府法院於判決先例中所實際確立之法規範為據。在此過程中,總督府法院確實將近代西方法及明治民法相關規範一併加入臺灣人家族法之內容,而與作為臺灣人固有習慣之傳統中國家族規範內涵同時存在,形成「不中、不西、不日」的多元鑲嵌模式。 總督府法院就臺灣人家之組成、延續及婚姻關係規範所從事的改造,主要集中於傳統家族主義作用之解構,以達成統治當局眼中的近代化意義。法院一方面注入明治民法上的家的元素,企圖在臺灣漢人社會複製出統御在戶主權之下的戶主—家屬關係,使臺灣人之家在規範上整編入國家法體系之中,朝向對臺統治政策由特殊統治主義邁向內地延長的政治正確發展,並落實殖民者對臺灣進行「文明化改革」的神聖任務;二方面也引進近代西方法所植基之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價值,強力改造以聘金為表徵之人身買賣,以及賦予妾充分而完整的離婚權利,從而完成真正一夫一妻制的改革。後者儘管為臺灣女性主體性及法律地位的提昇帶來新的發展,然而此一解放終究來自於國家的給予,因此在權利內涵上呈現出片段性與不完整性,故臺灣女性在國家法律中所身處的屈從與客體化地位並未有結構上的突破,甚至在殖民的情境中受到雙重壓迫與邊緣化的對待。This thesis will explore and describe the diverse embedded feature of Taiwan’s Family Law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 in which Taiwanese old customs, modern Western legal concepts and Japanese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in 1896 were blended by the colonial court judgments, the modern legal mechanism that possessed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 law. Though the judgments, the colonial court not only infused the Meiji civil law’s concept of family but also introduced the spirit of modern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ism to fight against Chinese traditional family image as an attempt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 and japanization. While the court tried to duplicate the concept of the head of Japanese family into Taiwan, it also strived for transforming the old custom to buying wife and giving the concubine right to leave her husband. However, since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aiwanese female legal status was forced by colonial court’s efforts, or state law, the old custom that treat woman as object still remained intact and Taiwanese female faced even much more harsh time under colonial era.目次i 中文摘要及關鍵詞v 英文摘要及關鍵詞vi 第一章 序論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緣起1 第二節 文獻回顧8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17 第四節 章節安排23 第五節 名詞定義24 第一項 國家法24 第二項 多元鑲嵌及其元素26 第三項 臺灣人29 第四項 家族法30 第二章 日治時期傳統中國法與明治民法的交會31 第一節 日本政府接收前之臺灣漢人家族習慣32 第一項 漢人家族制度中的系譜結構32 第二項 親屬範圍及家族成員關係之特徵36 第三項 婚姻41 第四項 家族財產關係:家產及其管理與分家49 第二節 傳統日本家族法原理及明治民法之家制度54 第一項 家族制度原理54 第二項 明治政府建構「家」制度之目的與實際作用59 第三項 明治民法關於身分事項之重要規範63 第三節 日本殖民統治下臺灣人家族法之規範體制70 第一項 殖民統治法律體制的確立與轉向:從特別統治模式到內地延長主義70 第二項 所謂臺灣人身分事項沿用「舊慣」之意涵80 第四節 小結87 第三章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臺灣人家制度89 第一節 家長與戶主89 第一項 家的定義89 第二項 家長94 第三項 戶主及戶主權96 第二節 收養與繼嗣100 第一項 收養之目的與種類100 第二項 收養關係之成立105 第三項 收養關係之解消109 第三節 分家、家產分析與繼承111 第一項 家產之性質與分析規則111 第二項 鬮分之效力及法律關係定位114 第三項 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118 第四節 小結122 第四章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臺灣漢人婚姻制度125 第一節 正式婚姻126 第一項 婚姻成立要件126 第二項 婚姻之效力、夫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134 第三項 離婚137 第二節 妾143 第一項 成立要件143 第二項 妾之權利義務146 第三項 妾之離緣147 第三節 招婚150 第一項 招婚類型及成立要件150 第二項 招夫、招婿與招家、本生家之關係152 第三項 招婚之解消155 第四節 養媳156 第一項 成立要件156 第二項 養媳與本生家、養家之關係159 第三項 養媳關係之解消160 第五節 小結162 第五章 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的多元鑲嵌性格及其影響165 第一節 舊瓶裝新酒的舊慣:多元鑲嵌模式下對於「家」之內涵改造脈絡165 第一項 多元鑲嵌元素之消長165 第二項 規範面上關於臺灣人之家的改造169 第二節 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171 第一項 國家法賦予女性之權利主體地位及其內涵171 第二項 國家法默許女性權利地位之屈從與客體化174 第三節 小結177 第六章 結論179 附錄 【附表】傳統中國及傳統日本社會關於家或家族制度原理比較186 【附件一】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戶主、分家之判決要旨彙整187 【附件二】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收養繼嗣之判決要旨彙整199 【附件三】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關於婚姻之判決要旨彙整207 參考書目2231232644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3/09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學校)家族法舊慣近代西方法日本法傳統中國法多元鑲嵌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法律地位之改造—The Diverse Embedded Taiwanese Family Law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An Examination of Court Judgment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Taiwanese Family and Legal Status of Women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158/1/ntu-103-D91a2100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