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士宦謝銘洋臺灣大學:吳崇道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602論 文 提 要 電子商務之發展改變了交易市場的競爭規則,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來擴張既有的市場規模,而隨著電子商務市場規模不斷發展,傳統交易型態也隨之改變,所衍生出的糾紛型態也隨之改變,以往現實中單純的一對一買賣行為一旦放在電子商務的架構裡,釵h該當於買賣契約的要件事實變得複雜。而為建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環境,網路信賴產業亦隨之興起,其中對於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各主要電子商務普及之國家及國際組織分別就此一問題提出對策,紛紛致力於所謂訴訟外或線上紛爭解決機制(ADR或ODR)。主張該紛爭解決方法者對於透過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電子商務紛爭大多以管轄爭議不定、訴訟程序繁瑣費時、費用高、法官專業性不足等理由,抱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然而,目前我國對於電子商務之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並不如先行提倡該制度之外國健全,從事電子商務之當事人如欲解決紛爭,循民事訴訟一途仍無法避免,而電子商務訴訟事件於訴訟中可能發生之程序上問題應如何處理,即是本文研究目的之所在。 關於電子商務紛爭所涉及之程序面問題多端,除論者多有討論之管轄權之認定、涉外事件法律適用法之選擇、電子資料之證據調查等問題外,對於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特徵對訴訟程序進行之影響為何,並未進一步說明;再者,由於民事訴訟中關於原告之訴之有無理由,仍多取決於當事人間之舉證活動與法院證據調查之進程,論者多所探討之管轄、法律適用法等問題固屬要論,然電子商務物訴訟事件一旦為法院所受理後,之後的訴訟程序進行之結果方屬當事人循此途徑之目的所在。囿於篇幅與能力所及,本文討論之重心將以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當事人間之舉證活動與其相關之證據調查程序為主軸,包括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困難之克服、證據能力、證據力、證據調查、證據提出、證據保全等程序是問題,而除當事人以外,並輔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於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中,涉及前開證據法議題之相關探討,藉以充實審理程序,助益發現真實並擴大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之機能。茲將本文架構提要如下: 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背景,對於電子商務涉訟相關問題如何啟發與意識;接著說明本文研究方法之取向與進行方式,界定研究範圍與相關用語限縮討論議題並設定前提。 第二章、為建構電子商務訴訟事件類型並分析後述對於訴訟程序之影響,簡要介紹電子商務之發展、定義、弁遄B架構、流程、類型等相關基本概念,並參酌美、日及聯合國對於電子商務之相關規範,以及說明我國對此之法律規範現狀。 第三章、承前章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事實之論述基礎,並基於民事訴訟事實認定之理解,嘗試建構電子商務事件類型此一民事事件類型,並從不同要素析述其類型特徵以及對於程序法上之意義與影響為何,說明其與現代型訴訟事件及傳統交易事件之關係。 第四章、探討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先說明證據法上相關概念與舉證責任之關係,以及電子商務糾紛對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影響,接著,依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範及解釋,討論電子商務事件類型中當事人可能爭執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之標準及結果為何,而於可能之舉證困難中應如何解決。 第五章、接著討論在當事人舉證活動中之相關證據調查程序,包括新種證據證據能力之肯認,未附有電子簽章之電子訊息與附有電子簽章之電子訊息之證據力如何,證據方法為何,對於一般書面資料與電子文件如何為證據取捨,又當事人如何提出新種證據,以及關於新種證據提出之秘密保護程序與證據保全等證據調查問題。 第六章、總結摘要本文所提出問題之研究成果,對於立法及司法實務運作提出建議,並啟發、展望後續研究之努力方向。 本文研究結果認為,當事人間所進行之電子商務交易相關事實,一旦發生糾紛而循訴訟途徑解決時,構成該電子交易事實中之當事人、第三人、交易客體、電子交易行為以及媒介等資訊流程,相較於非電子商務模式之傳統買賣交易,形成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特徵,該等類型特徵於法院受理該訴訟事件後持續作用於後續訴訟程序中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及證據調查程序之進行。而在舉證責任之分配上,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電子商務事件之當事人,欲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時,除當事人不爭執外,須先就買賣契約成立之要約或承諾之電子意思表示存在、成立、效力等待證事實,參照我國電子簽章法對於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使用相關規定負舉證之責,而關於電子意思表示之形式證據力,除立法論予以明確化外,解釋上得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推定為真正,再由對造對該推定之結果之前提事實或推定事實提出反對證明,此外,為強化附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意思表示之形式證據力,依其電子簽章技術基準不同,所要求之證明程度亦有所影響。關於涉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所產生之舉證困難,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為舉證責任之減輕或移轉,將舉證能力較劣、客觀上距證據較遠、未管領證據、無從取得證據者之一方原應負擔之舉證責任,依實際情形降低其證明度,或逕將舉證責任轉由舉證能力較優、客觀上距證據較近、得管領證據、得取得證據之一方負擔之,或加重掌握資訊優勢之一方對於待證事實負說明義務,降低舉證活動中資訊不對稱情形之形成。涉及電子商務行為及媒介所產生之舉證困難,則可考慮透過爭點整理、待證事項及證據方法特定、法律上推定之立法、減輕事實上推定過程中對於特定待證事實證明度之要求、證明妨礙或表見證明等方式加以解決。關於上開舉證過程中所進行之證據調查程序,基於新種證據之暫定性、同一性及相對性等性質之影響,其於證據法上之地位論述上雖有多端,然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法院實際操作上存有準書證或新書證程序併存選擇之可能,而以勘驗或鑑定之方式行之,惟應注意及電子簽章提出之呈現方式,並確保當事人於電子商務事件審理中所欲提出之新種證據原件內容,與實際提出之內容呈現書顯示內容之同一性;而在新種證據之證據取捨上,應於個案當中,分別審酌該證據方法之製作過程、作成時地、方法或其他補強證據事項等綜合研判之;另於新種證據之秘密保護程序上,則應慮及一般文書提出命令與應秘密事項之秘密保護之衡量,而酌採對一般公開限制或當事人公開限制之方法,法院亦得依個案情形不同本其訴訟指揮權折衷審酌裁定限制奮詳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大 1 第二項 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之建立 2 第三項 由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電子商務糾紛之省思 5 第二節 問題提出 5 第一項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化 7 第二項 舉證責任之分配 8 第三項 證據調查程序之進行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9 第一項 研究方法 9 第二項 研究範圍 10 第四節 本文架構 12 第二章 電子商務交易事實及法律規範 15 第一節 電子商務基本概念 15 第一項 電子商務之發展 15 第二項 電子商務之意義 16 第二節 電子商務架構與流程 17 第一項 電子商務架構圖示 17 第二項 電子商務架構說明 18 第三項 電子商務流程圖示 20 第四項 電子商務流程說明 22 第一款 流程路徑 22 第二款 流程節點 29 第三節 電子商務類型 33 第一項 電子商務流程節點 33 第一款 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 34 第二款 企業經營者與個人 35 第三款 個人與個人 36 第二項 經營模式 37 第三項 進行範圍 38 第四節 電子商務之弁遄X經濟分析觀點 38 第一項 降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 39 第一款 消費者的交易成本 39 第二款 廠商的交易成本 40 第二項 減少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 41 第三項 外部性(externalities) 42 第四項 訴訟程序上之意義 43 第五節 電子商務之法律規範 43 第一項 聯合國電子商務法制 45 第一款 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 45 第二款 聯合國電子簽章模範法 48 第二項 美國電子商務法制 51 第一款 統一電子交易法 51 第二款 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 54 第三款 電子簽章法 56 第三項 日本電子商務法制 59 第一款 電子署名法 59 第二款 電子契約法 62 第三款 電子商務準則 64 第四項 我國電子商務法制 65 第一款 電子簽章法 66 第二款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68 第五項 對於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意義 70 第一款 已有規範之程序事項 70 第二款 未及規範之程序事項 71 第三章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化 72 第一節 事件類型理論 72 第一項 類型理論 73 第一款 類型理論之概念 73 第二款 類型理論之弁?73 第二項 類型與事物本質 74 第三項 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 74 第二節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特徵 75 第一項 電子商務主體 76 第一款 訴訟當事人 77 第二款 訴訟外第三人 78 第二項 電子商務客體 79 第三項 電子商務行為 80 第一款 擬制化 80 第二款 網路化 82 第三款 廣佈性 83 第四款 即時性 84 第四項 電子商務媒介 85 第一款 無體化 85 第二款 重製性 87 第三款 進步性 88 第三節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類型比較 89 第一項 現代型訴訟事件類型 90 第一款 意義 90 第二款 類型特徵 90 第二項 電子商務事件類型之應用 91 第一款 P現代型訴訟事件類型特徵相符 91 第二款 電子商務事件與傳統契約事件之比較 92 第三項 電子商務事件對於證據法之影響 93 第一款 電子商務事件對於舉證責任之影響 93 第二款 對於證據調查之影響 94 第四章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舉證責任 96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證據評價與證明度 96 第一項 法院之證據評價 96 第一款 證據評價與自由心證主義 96 第二款 事實上之推定與法律上之推定 101 第三款 表見證明 103 第四款 電子商務事件之證據評價課題 104 第二項 民事訴訟之證明度 108 第一款 證明度問題 108 第二款 證明度基準 109 第三款 電子商務事件之證明度 113 第二節 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115 第一項 舉證責任之概念 116 第一款 客觀舉證責任 116 第二款 主觀舉證責任 117 第二項 舉證責任與其他證據法概念之關係 118 第一款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之關係 118 第二款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之關係 119 第三款 舉證責任與證明權之關係 119 第三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120 第一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見解 121 第二款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解釋 126 第三節 電子商務事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129 第一項 當事人之確定 129 第一款 當事人確定之必要與基準 129 第二款 電子簽章之提出 131 第二項 電子意思表示之待證事實部分 132 第一款 電子意思表示存在之舉證 133 第二款 電子意思表示歸屬之舉證 142 第三款 電子意思表示效力之舉證 143 第四款 電子意思表示內容之舉證 144 第三項 電子商務契約之待證事實部分 157 第一款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之舉證 157 第二款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時之舉證 157 第三款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地之舉證 159 第四款 電子商務契約效力之舉證 160 第四節 電子商務事件舉證困難之解決 161 第一項 電子商務主體因素形成之舉證困難 161 第一款 契約當事人因素 162 第二款 契約外第三人因素 164 第二項 電子商務行為因素形成之舉證困難 167 第一款 待證事實及證據方法之特定 167 第二款 待證事實與證據方法關聯性之建立 169 第三項 電子商務媒介因素形成之舉證困難 170 第一款 證明妨礙之適用 170 第二款 表見證明之嘗試 172 第五章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證據調查 173 第一節 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證據調查標的 173 第一項 新種證據概念之提出 173 第二項 新種證據之性質 174 第一款 暫定性 174 第二款 相對性 175 第三款 同一性 176 第二節 新種證據於證據法上之地位 176 第一項 證據能力之肯認 177 第二項 新種證據之證據調查程序 178 第一款 書證說之一—文書說 178 第二款 書證說之二—準文書說 179 第三款 新書證說(生成文書說) 180 第四款 勘驗說 181 第五款 我國法之解釋與適用 182 第三項 證據力之認定 186 第一款 形式證據力 186 第二款 實質證據力 187 第三節 新種證據之秘密保護 190 第一項 個人資料與營業秘密 190 第一款 秘密保護之重要性 190 第二款 實體法之規範 191 第二項 新種證據提出命令與秘密保護之衡量 193 第一款 一般文書提出義務 193 第二款 新種證據提出命令之拒絕 195 第三項 秘密保護程序之選擇 199 第一款 一般公開之限制 199 第二款 當事人公開之限制 200 第四節 新種證據之證據保全程序 201 第一項 證據保全程序之機能對於新種證據之影響 201 第一款 原有之機能 202 第二款 發展之機能 203 第二項 新種證據行證據保全程序之要件 205 第一款 聲請要件 205 第二款 釋明要件 207 第三項 新種證據之證據保全程序之實施 208 第一款 證據調查方法之選擇 208 第二款 新種證據保全之電子儲存管理 208 第六章 結論 211 參考文獻1159952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秘密保護證據調查證明度類型特徵電子商務訴訟事件電子意思表示電子簽章新種證據現代型訴訟事件證據保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契約證明困難舉證責任B2CC2Celectronic commerceB2BODRADR電子商務訴訟事件之研究—以舉證責任及證據調查為中心—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602/1/ntu-93-R8732102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