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銘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舩越康子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02國際條約已明確要求各國應要保護「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裡,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地理標示確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存在,故無論從消費者之保護、生產者之利益,或從公平競爭之觀點,皆有保護地理標示之必要性。因為「地理標示」所表彰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其歸因於其地理來源之地理環境(包括自然與人為因素),所以通常在農產品領域或傳統工藝領域,須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 關於最近常聽見的「地理標示」,日本也有不少產地名稱,確實有表彰其產地商品所具有歸因於其地理環境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有可能有資格稱為地理標示,例如說:農產品領域有「魚沼」越光米、「宇治」茶、「丹波」黑豆、「神戶」牛肉、「明石」鯛魚、「灘」酒等,並傳統工藝領域也有要聞名陶瓷器產地之「有田」、「伊萬里」、「萩」等。再想一想日本國內具有表彰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之聞名產地名稱,其實數不清,是非常的多。日本國內聞名產地之名稱,其產地名稱本身確擁有的經濟利益,應該有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之必要。 在我們的生活上,地理標示有這麼的切身關係,那麼到底在日本對於「地理標示」保護的狀況如何呢?經何種方式實現保護「地理標示」呢? 本文以可保護地理標示之條文為主,日本有關保護地理標示之制度進行論述,並且,除有關規範外,可聯繫到保護地理標示之行政措施,亦是本文欲論述的部分。本文第一章為研究動機和其範圍,於第二章以一個產地名稱來說明其經濟價值等,第三章為以『TRIPs協定』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與其他關聯之國際條約簡單地比較分析,之後按照『TRIPs協定』分別規定之方式,本文日本可保護地理標示法律與行政措施之]部份分為兩章,也就是本文主要研究部分,第四章為一般產品地理標示有關者,第五章為葡萄酒、烈酒地理標示有關者,本文於此兩章中針對可使用保護地理標示之各條文本身與其實際上適用各款之方面,做詳細的說明。第六章為目前在日本保護地理標示之情況,收集幾個產地實際上採用之例子,而看如何試圖保護自己地理標示。日本地理標示保護制度之研究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二章 產地名稱或其標識於消費市場之影響力 4 第一節 農產品產地偽裝問題與真正產地受到的影響 4 第一項 產地之例─大分乾香菇 5 第二項 從市場交易價格來看消費者對產地產品之信賴 5 第二節 傳統工藝品之產地名稱或產地標識 7 第三節 小結 9 第三章 「地理標示」 9 第一節 保護地理標示之意義 9 第二節 地理標示相關概念者與TRIPs協定上的地理標示之比較 10 第一項 『巴黎公約』之「來源地標示」 11 第二項 TRIPs協定上「地理標示」與「來源地標示」之比較 12 第三項 『里斯本條約』之「原產地名稱」 13 第四項 TRIPs協定上「地理標示」與「原產地名稱」之比較 13 第五項 地理標示與來源地標示、原產地名稱之關係 14 第三節 TRIPs協定之規範 15 第一項 一般產品(非葡萄酒、烈酒)之地理標示之保護 (第一層保護水準) 15 第二項 葡萄酒與烈酒之地理標示之保護 (第二層保護水準) 16 第一款 保護內容 16 第二款 葡萄酒與烈酒同地名者之地理標示 17 第三款 例外規定 19 第一目 「先使用」 20 第二目 「先行商標」 20 第三目 「通用名稱」與「習用名稱」 21 一、 商品之通用名稱(common name) 21 二、 葡萄品種之習用名稱(customary name) 23 第四節 日本對TRIPs協定所課之地理標示保護之反應 23 第一項 保護方式 23 第二項 一般產品(非葡萄酒、烈酒)地理標示之保護 24 第三項 葡萄酒、烈酒地理標示之保護 24 第四章 日本可保護一般產品地理標示之法律與行政措施(第一層保護水準) 25 第一節 規範基礎:『商標法』 25 第一項 商標不予註冊事由 25 第二項 對應於TRIPs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條文 28 第三項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產地」或「出售地」 30 第一款 概說 30 第二款 「產地」或「出售地」與其商品間之直接關係 32 第三款 「產地」或「出售地」與其商品間之相關關係 33 第四款 「GEORGIA」案例之突破性 35 第一目 商標法排除「描述性標章」之意義 35 第二目 過去是否適用第三款之審判標準與現在不同 36 第三目 過去法院對適用第三款之見解 36 第五款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商標之構成形態 38 第一目 是否由表示商品產地等之一個標章所構成之商標?38 第二目 由表示商品產地等之兩個以上標章所構成之商標 38 第三目 含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列舉之一者之結合標章之處理 40 第六款 如何判斷需求者之認知 41 第一目 是否僅限於“著名”? 41 第二目 是否僅限於“地名”? 42 第三目 以外國語言之文字表示者 44 第四目 以圖形或立體形狀表示者 45 第七款 無人使用之產地標示 45 第八款 小結 46 第四項 指定商品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者以外之處理 48 第五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之「產地」或「出售地」 49 第一款 概說 49 第二款 「對品質導致誤認之虞」之存在 50 第一目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該當性 50 第二目 判斷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該當性之標準時點 50 第三目 「對品質導致誤認之虞」所指者 51 一、對品質產生誤認之「需求者」 51 二、品質之誤認與其商品 52 第六項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間之差別 53 第七項 商標法與地理標示保護之關係 55 第二節 規範基礎:『不正競爭防止法』(Th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Law) 第一項 概說 57 第二項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57 第一款 商品品質等誤認行為 57 第二款 「原產地」 58 第一目 舊法對於產地標示之規定 58 第二目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原產地」之概念 59 第三目 『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之「原產地」之例 61 第三項 原產地誤認表示 61 第一款 原產地誤認表示之概念 61 第二款 原產地誤認表示與“否定表示” 62 第四項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不正當競爭行為 62 第一款 適用例外 62 第二款 葡萄製品之產地標示 63 第五項 限制商品品質等誤認行為之保護目的 64 第六項 對於商品品質等誤認行為之規範 65 第一款 民事的規範 65 第一目 請求權主體 65 第二目 救濟方法 67 一、不作為請求權 67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68 三、信譽回復措施請求 69 第二款 刑事的規範 69 第六項 肯定產地標識價值的案例 70 第三節 行政措施 71 第一項 周邊法 71 第一款 『不當表示法』 71 第一目 概說 71 一、『不當表示法』中之「表示」 72 二、不當表示 73 第二目 『不當表示法』第四條第一款與虛偽原產地表示 73 第三目 『有關商品原產國之不當表示』之告示 74 第四目 『不當表示法』之排除侵害命令 75 第五目 公平競爭規約 76 第六目 與『不正競爭防止法』之關係 78 第二款 『關稅法』 79 第三款 『關稅定率法 80 第二項 其他與農產品原產地表示有關之行政措施 81 第五章 日本可保護葡萄酒、烈酒地理標示之法律與行政措施(第二層保護水準)83 第一節 因應TRIPs協定 83 第二節 『商標法』 84 第一項 商標法之修改 84 第二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之保護客體 85 第一款 在該會員國被禁止使用之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標章者85 第二款 特備U長所指定之國內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標章者 86 第三項 日本商標法規定與TRIPs協定規定方式之差異以及其履行 87 第一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對TRIPs協定之因應 87 第一目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條文之補充項目 87 第二目 以不問消費者有無將該標章認知為地理標示之方式89 第三目 請求審判他人關於葡萄酒及蒸餾酒之 商標註冊無效之除斥期間91 第二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之規定方式 93 第三款 依據『酒團法』之限制 94 第四款 所謂“十七款予以保護真正產地者”所代表之意思 95 第五款 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該當性)之判斷時點 96 第六款 日本商標法規定與TRIPs協定規定方式之差異 97 第四項 「表彰產地之標章」使用之文字與其翻譯之範圍 98 第一款 使用之文字 98 第二款 「產地之翻譯」之範圍 99 第五項 「葡萄酒」及「蒸餾酒」之範圍 100 第六項 過渡時期處理標準 101 第七項 國產燒酎之告示 101 第八項 職權審查所可能涉及之相關地理標示資料 103 第一款 關於『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標示之目錄』 103 第二款 『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標示之目錄』 與『里斯本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其國際註冊條約』 104 第三款 『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標示之目錄』外之 葡萄酒或蒸餾酒產地標章 105 第三節 國稅廳長官下達之行政規則 105 第一項 概說 105 第二項 國稅廳告示第四號『關於地理標示之表示標準』 106 第六章 日本地理標示保護之現況 108 第一節 團體標章制度 108 第一項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 108 第二項 日本“團體標章制度”之演變 109 第一款 日本舊商標法 之「團體標章」 109 第二款 “團體標章制度”之廢除 111 第三款 “團體標章制度”之再度明文化 ─「團體商標」 112 第三項 「團體商標」之意義 113 第四項 團體商標之特則(與一般的商標不相同之規定內容者) 114 第一款 得註冊「團體商標」者 114 第二款 「團體商標」註冊要件 115 第三款 申請程序 116 第四款 申請之變更 117 第五項 「團體商標」之權利內容 117 第六項 「團體商標」商標權之移轉 118 第七項 團體成員之權利 119 第一款 團體成員對團體商標使用權利之限制 119 第一目 因章程等之限制 120 第二目 因設定專用使用權、通常使用權之限制 120 第二款 團體成員不得對團體要求之事項 121 第八項 含用地理名稱之「團體商標」 121 第一款 以地理名稱為主要部分之「團體商標」 122 第二款 僅由產地地理名稱構成之「團體商標」 123 第三款 地理標示以「團體商標」申請時之可註冊範圍 124 第一目 依據第三條第二項得註冊為商標時之前提 124 第二目 與取得識別力之商標相同者 124 第三目 以取得識別力之商品與其他商品作為指定商品之申請 124 第四款 地理標示以「團體商標」取得商標權時之法律效果 125 第九項 透過團體標章制度來保護地理標示之現況 126 第一款 以產地名稱取得「團體商標」來保護地理標示者之例 126 第二款 以產地名稱取得「團體商標」時之地理標示保護之界限130 第三款 產地如何利用團體標章制度保護地理標示呢? 131 第二節 有助於地理標示保護之其他制度 132 第一項 有關產地表示主動的基準之規定 132 第一款 依照「公平競爭規約」之表示基準 132 第二款 關係團體所設定之表示基準 133 第二項 認証制度與認定制度 136 第一款 精米表示認証制度與認定制度 136 第二款 農產物認証制度 137 第三項 產地BRAND(產地品牌)之構築 139 第四項 以流通業界為主所實施之制度 140 第五項 傳統工藝品表示制度(「傳統証紙」與「產地証紙」) 146 第三節 結語 149 附圖(商標註冊程序之過程) 156 參考文獻 1572300341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日本地理標示保護制度之研究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02/1/ntu-93-R90a2105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