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吳聰敏2006-08-232018-06-282006-08-232018-06-282005-07-31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9555清國統治時期, 台灣的土地普遍有「一田二主」之現象, 亦即一塊土地可能有所謂的大 租戶與小租戶兩位地主。以往之文獻多認為這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制度。1904年台灣總 督府在土地調查之後, 廢止大租權。本文首先由1903年的地租調查資料發現: (1) 帶有 大租之田園比率平均而言不低,北部田園帶有大租之比率遠低於中南部, (2) 土地等則 較佳之土地(平均每甲收穫高), 大租金也高。以上的第一個現象可以解釋為何劉銘傳 的清賦政策, 在南部遭到較大的阻力。此外, 以相同的收穫金而言, 水田之大租較旱田 為高,這應該是反映水田之收穫較旱田穩定。最後,比較日治初期平均每筆土地之面積, 可知在清初開墾之際, 南部每筆土地之面積較大。因為面積大, 墾照所有人須找人合夥 開墾,我們認為這是台灣大租制度普及的原因。application/pdf734538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大租權小租權─大租權制度之經濟分析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9555/1/932414H002020H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