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克昌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林子傑Lin, Tsu-ChiehTsu-ChiehLin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59以釋字第372號與554號為例:1995年釋字第372號關於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號判例:「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認為並未全然排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之適用,因而為合憲之宣告。該號解釋對家庭圖像之預設為何?在保護人格尊嚴與維繫家庭價值之間,釋字第372號之闡釋,使得人之圖像在家庭圖像上產生如何之位移?又2002年釋字第554號檢視通姦罪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大法官認為通姦罪之立法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此號解釋對家庭圖像之預設為何?而關於家庭價值維繫優於人格發展自由之論證結論,與釋字第372號解釋間有無產生衝突或緊張關係?如何調整? 本文之論證目標有二,一為劃出人之圖像(Menschenbild)概念的範圍,得以進一步深入理解何謂人之圖像(參照第二章),二為如何應用與具體操作「人之圖像」在憲法解釋上(參照第四章)。首先,闡述本文對「人之圖像」的概念內容理解(參照第二章第一、二節),包括「人之圖像」之背景視域以及截取部份之德國法治國歷史脈絡;再者,進一步延伸論述該概念之外延部分。吾人所指涉之「外延」,功能上須對該概念之理解有更為清楚之釐清,至少應「對比」與所欲論述之概念相類似之事物,茲以劃定彼此之間的核心意義、範圍與界限(參照第二章第三節),本文嘗試釐清人之圖像與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基本權主體及胚胎、複製人間的關係。解析與劃定「人之圖像」概念及其範圍後,本文接著闡釋「人之圖像」在法學上之價值與呈現,此即「如何」在法學上操作與呈現人的圖像(參照第三章),包括人之圖像在法學上的價值、在個別法制上的呈現以及對人之圖像思考:語義、關係、對話與主體性。往後,則進一步論述本文另一部分的重點:人之圖像在憲法解釋上的具體操作,主要為嘗試「描繪」出大法官解釋上的部份人之圖像,而以數項議題為簡要解析對象(參照第四章)。最後,以「人之圖像對憲法解釋的功能性影響與實益」總結本文所論證之主要重點所在(參照第五章)。For example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372:The maintenance of personal dign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safety are two of the fundamental concepts underlying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freedoms and rights. Our society expects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should be protected by preventing domestic violence and by improving mutual respect between spouses. To determine what constitutes “unbearable mistreatment in cohabitation” as provided in Article 1052,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3, of the Civil Code, the courts should, case by case, take into account the degree of the mistreatment suffered by the injured party, the levels of education of both parties,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so on,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tinuity of the marriage is threatened. If the degree of mistreatment suffered by the injured party goes beyond the encroachments on personal dignity and security that would be tolerated by most spouses, this should be seen as unbearable mistreatment in cohabitation. The Supreme Court’s Precedent S.T. 4554 (Supreme Court, 1934) held that: “although a spouse who has suffered unbearable mistreatment in cohabitation is entitled to ask for a divorce, this does not include cases where the other party temporarily loses control and overreacts to the spouse’s misconduct.” This Precedent, which does not exclude the oper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fundamental ideas and social expectations if the other party’s overreactions threaten the continuity of the marriage, is not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nd then,No.554:Marriage and family serve as the foundation on which our society takes its shape and develops and are thus i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The root of our marriage system lies in the freedom of personality, with such social functions a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order of human relationships and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raising of children. To insure an enduring and unimpaired system of marriage, the state may of course enact relevant rules to require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to be mutually bound to each other by the duty of faithfulness. The freedom of sexual behavior is inseparably related with the personality of individuals, and every person is free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and with whom to have sexual affairs. Such freedom is, however, legally protected only if it is not detrimental to the social order or public interest as it is so provided in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Thus, the freedom of sexual behavior is subject to the restriction put on it by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system.What’s the different between this two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s?What’s the Justices preconception about“Menschenbild?What does the “Menschenbild ”mean?How to understand “Menschenbild ”? Why did we have to bring up the subject of “Menschenbild ”?人之圖像與憲法解釋 Menschenbild und Verfassungsinterpretation 第一章 問題意識、文獻回顧、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6 第一節 問題意識 6 第二節 文獻回顧 8 第一項 Menschenbild一詞譯文各異 8 第二項 涵蓋法學眾多領域 9 一、 賴特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政治哲學 9 二、 犯罪學、法律的人性基礎與契約原理 10 三、 以人為本位的民法 11 四、 人性尊嚴之探討 12 1、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之規定 12 2、 人性尊嚴與人性圖像 12 3、 人性尊嚴的憲法意義 13 五、 補充性原則 14 六、 地方課稅權的理論基礎 14 七、 從刑法歸責體系切入 15 八、 許迺曼(Bernd Schünemann)後現代牢籠中的憲法人類形象 15 九、 權利的論證與理論模式 16 十、 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術之合憲性問題 17 十一、 釋字554號通姦罪合憲解釋的理論分析 17 第三項 一個運用甚廣的概念 18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8 第一項 對研究方法的提問 18 第二項 暫時的觀察 19 一、 法學研究方法之概念 19 二、 法學與研究方法之關係 21 三、 法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關係應是個開放的問題 22 第三項 對研究方法的反思 23 第四項 本文所採之研究方法 24 第四節 論文架構 24 第一項 討論範圍之界定 25 第二項 論證目標與流程 26 第二章 人之圖像的概念 28 第一節 人之圖像為一純粹德國式概念 28 第一項 人之圖像的背景視域 29 一、 希臘神話與聖經對人的理解 29 二、 羅馬法上對人之預設態樣 30 1、具有嚴格階級劃分的「人」 31 2、身體健康沒有殘缺的「人」 32 3、具道德性的「人」 32 4、具有自由意志、追逐私利的「人」 33 第二項 歷史脈絡-觀照德國法治國(Rechtsstaat)發展進程 34 一、 自由法治國 34 二、 形式法治國 36 三、 威瑪憲法與第三帝國 38 四、 兩德分裂時期 40 五、 統一後的德國 41 第二節 人之圖像的內容 42 第一項 重點勾勒與核心問題 42 一、 人之圖像並無固定一致的型態 42 二、 人之圖像為一跨學門的議題 44 三、 法學上對人的預設與法制規劃之相互影響性 45 第二項 人之圖像為一具歷史性且不斷生成變化的概念 45 第三項 人之圖像與其他圖像之關係 47 一、 人之圖像與上帝圖像 47 二、 人之圖像與世界圖像 48 1、 世界和平的圖像 48 2、 永續發展的圖像 49 三、 人之圖像與國民圖像 49 第四項 對照德國法上的人之圖像 50 一、 德國法制上的人之圖像 50 1、 基本法第1條第3項與第20條第3項:權力分立 50 2、 自由民主原則下的機關建制 51 3、 邦憲的教育目標 51 4、 積極的公民預設 52 5、 民法上的人之圖像 52 6、 刑法、社會法與勞工法上的人之圖像 53 二、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上的人之圖像 53 第三節 人之圖像的外延-簡要對比幾個類似的概念 55 第一項 人之圖像與人性尊嚴的差異比較 55 一、 規範性效力之差異 55 二、 兩者的連動關係 56 三、 考量範圍不同 57 四、 概念淵源不同 58 第二項 人之圖像與人格權、人格發展自由 58 一、 關於人格之原初意義 58 二、 人之圖像與人格權的關係-以特別人格權之修正為例 59 三、 人之圖像與人格發展自由 60 第三項 人之圖像與權利主體之差異 61 第四項 人之圖像與胚胎、複製人 62 一、 新興的生物科技議題 62 二、 國家有無形塑特定人的圖像之權限 63 第四節 人之圖像的重要類型 64 第一項 樂觀與悲觀的人之圖像 64 一、 悲觀的人之圖像 64 二、 樂觀的人之圖像 65 三、 兩者比較 66 第二項 獨立自主個體與社群團體單位的人之圖像 66 一、 個體與群體之拉鋸 66 二、 個人自由或社群共同體之優先性 67 第三章 人之圖像在法學上的價值、運用與思考 69 第一節 人之圖像在法學上的價值 69 第一項 人之圖像在傳統法學思考下的提問與回應 69 一、 傳統提問方式 69 二、 開放性的暫時回應 69 第二項 觀照不同時空之政經社文史背景 72 一、 從生態人類之觀察談起 72 二、 對法制繼受國之啟示 74 第三項 走向比較法學的國際化視野 75 一、 比較憲法上的人之圖像 75 二、 比較憲法上的國民圖像 77 三、 比較憲法上的國家圖像 77 四、 比較憲法上的上帝圖像 78 五、 國際法上人之圖像 78 第四項 法律實然與應然面的整合 79 第五項 將個別法制整全在憲法人之圖像 79 一、 國家社會二元論與人之圖像 79 二、 個人對社群共同體的協力義務 80 第二節 人之圖像在個別法制的簡要展現 81 第一項 人之圖像與民法 81 三、 財產法篇-帶有社會倫理性格之經濟人 81 四、 身分法篇-家庭圖像的修法變化呈現 82 第二項 人之圖像與刑法-以死刑為例 83 一、 死刑與人性尊嚴 83 二、 死刑與人之圖像 84 第三項 人之圖像與勞動法 85 一、 弱勢勞動者 85 二、 未來勞動法學發展之可能路徑-去管制 86 第四項 人之圖像與稅法 87 第三節 對人之圖像的思考:語義、關係、對話與主體性 88 第一項 Menschenbild之中文譯法 88 一、 「圖像」還是「形象」 88 二、 「人」還是「人類」 89 三、 「人」還是「人性」、「人格」 90 四、 「眾生相」的譯法 90 第二項 個人與群體、社會、國家、民族、世界之關係 91 第三項 以人為本位的法主體性思考 92 第四項 另類想法-語言的牢籠 93 第四章 人之圖像在憲法解釋上的具體操作 94 第一節 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自由-以釋字第588、584號為例 94 第一項 人性尊嚴-以釋字588號為例 95 第二項 職業選擇自由與人之圖像-釋字第584號 97 一、 悲觀的預設 97 二、 對共同體的完全責任承擔 98 1、 特定犯罪前科者亦是社會共同體之成員 98 2、 職業選擇自由權利之內涵:人格發展自由 99 三、 違憲的實質理由躍然而出 100 1、 觀照人之圖像 100 2、 解釋文中的違憲理由 101 第二節 家庭圖像-婚姻與家庭 101 第一項 不堪同居之虐待-釋字第372號 101 一、 對家庭價值之重視到個人人格尊嚴之保護 102 二、 人性尊嚴保護性之程度 103 第二項 通姦罪除罪化?-釋字第554號 104 一、 夫妻互負忠誠之義務-通姦罪合憲 104 二、 婚姻圖像之聖潔性 105 第三項 婚姻價值至高無上-對比釋字第372號與第554號 107 一、 家庭圖像呈現落差 107 二、 家庭圖像之缺角 108 第三節 國民圖像-以國會改選、司法獨立與權力分立為例 108 第一項 自由民主建制與人之圖像 108 第二項 國會改選-從釋字第31號、第261號到第499號 109 第三項 司法獨立-以釋字第86號與530號為例 111 第四項 權力分立之脫軌-以釋字第585號為例 112 第四節 世界圖像-生態環境與永續發展 113 第一項 核四建與不建-釋字第520號解釋 113 一、 反覆的決議與決策 114 二、 法律爭點-預算案的法律性質 114 三、 解釋結果與評析 115 1、 排除人類共同對世界所負的責任 115 2、 著重民主憲政秩序維護的解釋文 115 第二項 保育類動物之管制公告變更-釋字465號 117 一、 貫徹維護環境及生態目標之不得已手段 117 二、 符合世界圖像之解釋 117 第三項 釋字520號再思考-對比釋字第465號 118 一、釋字第520號與第465號之緊張關係 118 二、永續經濟發展或永續生態發展 119 第五章 總結:人之圖像對憲法解釋的功能性影響與實益 120 參考文獻 1285185202 bytesapplication/pdfen-US人之圖像人性尊嚴法治國釋字第372號釋字第554號釋字第520號MenschenbildHuman dignityRechtstaatJ.Y.Interpretation No372J.Y.Interpretation No554J.Y.Interpretation No520[SDGs]SDG5[SDGs]SDG16人之圖像與憲法解釋Menschenbild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59/1/ntu-95-R91a2101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