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榮舉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建佑2007-11-272018-06-282007-11-272018-06-28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7025摘 要 內亂罪之處罰自古有之,民國初年《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的規定符合當今立法潮流,為進步的立法。但民國24年現行《刑法》制定時,國民黨政府為了壓制異議份子,沿用民國16年舊《刑法》的規定,採取構成要件不明確的立法方式;民國38年公佈的內亂罪特別法《懲治叛亂條例》亦採此一立法方式。因為立法上有其特定目的,法條之施行也隨統治者的心意而定,成為基於特定統治目的而制定的政治刑法。 修正前的《刑法》內亂罪章,在法律條文的制定上創造出構成要件不明確,且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非暴動內亂罪,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何謂著手實行,條文並未做規定。而意圖存乎人心,在欠缺客觀事實予以佐證的前提下,成為可為當局彈性適用的條文。 國民黨政府藉由戒嚴體制與動員戡亂體制實行高壓統治,加以政治法官有意地迎合當局,對人民的言論自由造成嚴重的侵害。戰後台灣言論叛亂除罪化的歷程中,幾個具有指標意義的政治案件之發生及結果對於言論內亂案件影響重大,彭明敏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是典型的言論內亂案件,美麗島事件帶動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自由時代》事件及「獨立台灣會」案促成法條的修正,張燦鍙「台灣獨立聯盟」案則宣告言論內亂罪劃入終點。 而為了推動修改《刑法》第100條,社運人士成立「一○○行動聯盟」。聯盟人員在抗爭過程中不斷受到阻礙。起初國民黨當權人士拒不接見,在聯盟成員不斷運作後勉強進行會談。情治人員進行跟監及竊聽,不友善的媒體惡意扭曲訴求,而許多保守人士與受媒體影響的社會氣氛也對其充滿敵意。但仍有許多人默默支持聯盟的行動。在歷經波折後,「一○○行動聯盟」的訴求終於達到修改《刑法》第100條的目的。 相較於日、德兩國的《刑法》,我國《刑法》修法後在法條客觀構成要件上加以具體化,除有內亂之意圖外,尚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較以往明確,但仍有「著手實行」規定不明的問題。故在解釋上宜認為行為人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方法,著手實行內亂行為者,始足以成立本罪。而該內亂行為限於足以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推翻政府或變更憲法制度之暴力行為方可該當。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壹、研究動機、目的及問題陳述 1 貳、文獻探討 5 參、研究途徑、方法與架構 8 肆、論文結構重點說明 11 第二章 政治性言論與內亂罪 13 第一節、人權與近代民主立憲體制 13 壹、自由主義與民主主義 13 貳、立憲主義與人權保障 15 第二節、制定內亂罪的原因 19 第三節、自由權與內亂罪 22 壹、言論自由 23 貳、政治主張自由 25 參、實踐政治主張的自由 26 肆、內亂罪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26 第三章 《中華民國刑法》內亂罪及《懲治叛亂條例》之制定經過 29 第一節、《暫行新刑律》與《中華民國〈舊〉刑法》 29 壹、唐律 29 貳、《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 30 一、《大清新刑律》 30 二、《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 30 三、《暫行新刑律》內亂罪條文內容與實際施行情形 31 參、《中華民國〈舊〉刑法》 33 一、《中華民國〈舊〉刑法》之制定 33 二、《中華民國〈舊〉刑法》內亂罪條文內容與立法背景 34 第二節、民國二十四年現行刑法之修訂 36 壹、民國二十四年現行刑法之修訂 36 貳、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內亂罪條文內容與立法背景 36 參、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內亂罪條文規定上的嚴重缺失 38 第三節、內亂罪特別法──《懲治叛亂條例》之制定 42 壹、懲治叛亂之特別立法 42 一、《反革命罪條例》與《暫行反革命治罪法》 43 二、《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 44 三、《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45 四、《懲治叛亂條例》 45 五、《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45 六、小結 46 貳、《懲治叛亂條例》重要條文內容與影響 46 第四節、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與中華民國法律的「台灣化」 49 壹、動員戡亂與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 49 一、動員戡亂法制 49 二、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 51 貳、中華民國法律的「台灣化」 52 一、中華民國法律在中國的淪亡 52 二、中華民國法律在台灣的重生 53 (一)日治時期台灣近代法律的發展 53 (二)戰後中華民國法律在台灣的重生 54 第四章 白色恐怖與言亂叛亂政治案件 57 第一節、戒嚴體制與軍事審判 57 壹、戒嚴的意義 57 貳、台灣戒嚴的程序 58 參、戒嚴法主要條文內容與影響 60 肆、軍事審判 61 伍、戒嚴體制下的審判 62 第二節、懲治叛亂對象之轉變──由「反共」至「反台獨」 65 壹、遷台初期對共黨的防治(1960年以前) 65 貳、由「反共」至「反台獨」(1960年以後) 67 參、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統計 68 第三節、戒嚴時期典型的言論內亂案件──彭明敏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 73 壹、案件背景 73 貳、案情簡述 73 參、宣言內容與影響 77 第四節、台灣民主運動的分水嶺──美麗島事件 81 壹、案件背景 81 貳、案情簡述 84 參、美麗島事件的法政分析 89 一、美麗島事件的法律分析 89 二、美麗島事件的政治分析 95 第五節、解嚴後的言論自由抗爭──《自由時代》事件 98 壹、案件背景 98 貳、鄭南榕與自由時代雜誌 100 參、鄭南榕自焚及影響 102 第五章 抗爭與修法 105 第一節 修法導火線──「獨立台灣會」案 105 壹、案件背景 105 貳、案件發生與影響 107 第二節 《懲治叛亂條例》之廢止 109 第三節 「100行動聯盟」之抗爭 110 第四節 德日立法例與學者之建議 120 壹、學說探討與德日立法例 120 一、學說探討:顛覆性言論的限制基準 120 二、德日立法例 124 (一)德國立法例 125 (二)日本立法例 126 (三)小結 127 貳、學者之建議 127 第五節 現行法之制定與缺失 130 壹、現行法之制定 130 貳、現行法之缺失 133 第六節 最後的言論內亂案件──張燦鍙「台灣獨立聯盟」案 136 壹、案件背景 136 貳、案件經過 13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42 壹、主要研究發現 142 貳、研究檢討與限制 146 參、建議 147 參考文獻及相關書目 148 《附 錄》 附錄一:《刑法》內亂罪修訂之變更 157 附錄二:《懲治叛亂條例》 159 附錄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第八十號解釋及第一百二十九號解釋 161 附錄四:《戒嚴法》 162 附錄五:《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165 附錄六:《台灣人民自救宣言》 166 《圖表目次》 圖 1 本論文研究架構圖 10 表 1《暫行新刑律》、十七年 舊《刑法》及二十四年 《刑法》關於內亂章節條文之比較 38 表 2「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受理案件前二千件罪名與件數統計 69 表 3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受理案件前二千件刑期(執行刑)統計 71 表 4 修正後我國《刑法》內亂罪與日、德法律規定之比較 135874608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內亂罪Crime of Rebellion[SDGs]SDG16戰後台灣言論叛亂除罪化的確立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7025/1/ntu-94-R9034103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