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62024-05-15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61994摘要:政府於1951年為獎勵國民在林務局自行經營以外之已荒蕪保安林地造林,以期恢復林相,特別訂定「台灣省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依此規定,凡願意承租造林之國民如為多數人應推定三人以下之代表向林務局申請。此外,1949年政府為推廣造林保護森林,公布「台灣省鄉鎮護林協會章程準則」。依此準則,護林協會會員可優先承租國有林野造林。然五十餘年來,社會變遷甚速,某些鄉鎮護林協會功能漸失,部份營造保安林契約人與林務局訂定之契約屆期而未續約。 本研究研旨在探討營造保安林契約人逾期未續約之原因,並研擬適宜及可行之營造保安林促成續約方案,以利保安林之經營管理。護林協會營造保安林契約推動續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