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12024-05-17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85855摘要:本計畫將以三年為期,探討法治國典範轉型的問題。此一計畫立基於申請人一個初步的思考結果與主張:德國十九世紀以來興盛發展的法治國思想,隨著國家職能、社會與國家分工關係,以及在科技高度發展時代法的規範對象的實質轉變,已從廿世紀中也來的實質法治國思想,必須進一步地在廿一世紀蛻變為「風險法治國」,以因應風險時代的法治需求。 計畫將分成三大部分,逐年進行。第一年著重於建立「風險法治國」的獨創概念。研究的重點置於法治國概念形成發展的制度性機轉,尤其是形式法治國轉變為實質法治國的內涵,將以憲法基本權功能之發展、法律保留原則與憲法優位性之建立為分析之焦點。藉此希望逐步釐清並掌握風險社會所帶來的法治國衝擊與挑戰之所在。第二、三年將進入風險法治國的核心問題,希望釐清風險公法領域的相關問題脈絡,據以分析批判現行以及擬制定之風險法律的規制模式與內容,觀察現行風險法制之合憲性問題,最後希望就申請人所主張的方顯法治國,勾勒出一個法理與法制論的面貌。。 第二、三年主要的研究內涵希望能盡可能地思考以下問題: 1.釐清科技風險在法學上的概念意涵; 2.國家的風險防護義務之依據與範圍,以及其與個人權利保護間之關係。 3.風險防護與基本權保障之關係:基本權保護義務的理論發展是否、多大範圍內可以支持證立設及機本權限制的國家權力發動時點,由危險提前至風險? 4.風險立法的特色與合憲性探討:向來的比例原則的內涵與操作方式是否可能因應國家的風險立法?風險的概念下是否根本地排除了以某種因果關係之預設為前提的比例原則之適用?風險防護立法的合憲性基準是否要有別於向來之指標?風險防護之立法者如何將風險概念與風險防護目的規範化?得採行哪些風險管理或因應機制?如何限定行政權的風險決策標的與範圍?法律保留原則下的立法與行政關係是否產生質變?法規範明確性之要求是否被迫須大幅度讓步?立法授權行政權為規範補充時,向來所準據的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否仍可適用於科技風險之立法? 5.風險行政的依據、手段與干預範圍:行政權於立法授權法治國典範轉型形式法治國實質法治國風險法治國paradigm transformation of Rechtsstaatformal Rechtsstaatmaterial Rechtsstaatrisk Rechtsstaat法治國思想的典範轉型—形式法治國、實質法治國到風險法治國的變遷與挑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