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聯恭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鄧晴馨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35本論文分為八章,各章之要旨如下: 第一章為問題提出,主要是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與問題所在。第二章則說明研究之方法及相關用語,並界定本論文之研究範圍。 第三章探討自認制度之前導法理。本章著眼於比較法之研究,以及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自認規定之修正、民事訴訟法理論發展之情況,藉由相互比較、檢證,確認:ヾ我國關於自認制度之設計,原係參考奧地利民事訴訟法規定,而屬國家指導型之繼受。嗣一九六八年修正時,又參考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九0條規定,增設自認撤銷之要件。惟經過二000年之大幅修正,關於訴訟上自認之規定,已有所不同於原繼受之德、奧母法國。因此,解釋上自可能隨之不同於德、奧等國法上之見解。ゝ在民事訴訟法學之理論發展方面,有別於德、日等國有關程序保障、事實審理制度目的之理論係偏重於保障實體權利之見解,在我國,識者關於程序保障係提倡新程序保障論;關於事實審理制度之目的則採信賴真實說,乃基於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之尊重,企求在既不生發現真實的突襲亦無促進訴訟的突襲之前提下,尋得當事人信賴之真實。ゞ以創新於我國之新程序保障論、事實審理制度目的論為前導,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採認自認制度,可謂係基於程序選擇權保障之法理,及追求值得當事人信賴真實之理念,而不同於僅偏重客觀真實發現之德、日等國。因此,我國關於自認理論之構築及相關問題之解決,自不宜原樣移用該等外國法之解釋,而有必要本於我國立法意旨之特異性及前述創新性理論,重新檢討如何解決自認之相關問題。 第四章檢討有關自認對於法院之效力及自認法理適用範圍之問題,析明:ヾ關於自認之事實無庸舉證之規定,我國與德、奧、日等國立法例相似。惟該等國家之理論及實務就自認對於法院之效力,則作成不盡相同之解釋。其中,在奧地利現今通說,乃是將自認作為法院所使用之證據方法之一,可是在德國、日本,則肯定自認對法院之事實認定具有拘束力。ゝ將自認作為證據方法之結果,雖可能較切合於客觀真實,但難以避免當事人額外支出不必要之程序勞費,以及法院作成不合於當事人預期之判斷等情事,前者將對於當事人造成促進訴訟的突襲,後者則可能對當事人造成認定事實的突襲。基於事實審理制度目的在於突襲防止之觀點,並落實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尊重,應認為:在當事人得處分之範圍內,其所為訴訟上自認具有拘束法院事實認定之效力。ゞ關於自認法理之適用範圍,應在當事人得處分之範圍內允許之。在僅涉及訴訟當事人個人私益保護之一般財產權訴訟事件,應肯認當事人對於其系爭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具有處分權能,而有自認法理之適用。惟在牽涉公益或集團利益情形,訴訟上當事人對於公益或集團利益未必有處分權,應依各事件或事項之特性、需求或個別案情之不同,分別加以處理。在當事人不具處分權之情形(例如:強調公益維護要求之人事訴訟事件、強調集團利益保護之公司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及強調無益訴訟防免之當事人適格、訴之利益要件等),應緩和或排除自認法理之適用;倘屬當事人得處分之情形(例如:僅涉及當事人應訴方便之任意管轄要件的基礎事實),則應肯認自認法理之適用。 第五章則嘗試探討訴訟上自認如何定義、定性及發揮機能等問題,認為:ヾ一般認為,訴訟上自認乃是當事人一造對於他造所為對己不利事實之主張,予以承認之陳述。是以自認之成立,除要求當事人一造就他造主張之事實,在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前為承認之陳述外,並要求當事人須就不利於自己之事實為陳述。然而,訴訟上同一事實可能隨該事實與兩造主張、抗辯之關係、程序進行之過程,或法院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判斷,而具不同之作用,未必在當事人為承認之陳述時,即容易判斷該陳述對於陳述者有利抑或不利,是故要求以陳述之不利益性作為自認成立要件,在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從程序安定性之要求、他造之信賴,及自認機能擴大發揮之觀點,宜認為自認之成立以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事實為承認之陳述,即為已足。ゝ訴訟上自認乃是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行使之一種型態,且在爭點整理程序上,當事人可藉由自認而減縮爭點,是以自認亦屬當事人行使爭點決定權之一項手段。依此以觀,應肯認自認之性質含有意思表示成分在內,始能妥當解釋當事人所為自認,具有劃定訟爭範圍、決定爭點之作用。ゞ自認之機能除向來肯定之促進訴訟及充實審理作用外,尚具有助益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減縮爭點、避免突襲,以及有利於當事人尋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平衡點上真實等機能。關於訴訟上自認所具有之促進訴訟機能的認知,不宜僅出於法院是否得減免事實認定或證據調查之關心,而應併從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之觀點,對於該等機能、作用加以理解。 第六章主要為處理有關自認對象事實之問題,整理相關判例、學說後,認為:ヾ自認事實是否包含間接事實,乃涉及法院事實認定之權能與當事人處分權能間拉鋸之問題。愈重視客觀真實之發現,自然愈強調藉由法院依自由心證逐一判斷間接事實是否符合真實,以求事實認定盡可能切合於客觀真實。然而從事實審理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尋得當事人信賴真實之觀點加以理解,在自認制度與自由心證範圍之理解上,應將間接事實列為自認之對象,在當事人得處分之範圍內,業經自認之間接事實,即不再適用自由心證主義。ゝ關於文書真正之自認有無拘束力,亦應本於前開認知,而作肯定之解釋。尤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五七條規定,明認在他造對於私文書之真正不加爭執時,舉證人即無須就私文書之真正加以舉證,亦可評價為係肯認文書真正自認拘束力之明文。ゞ在本章附帶討論向來學說所謂權利自認肯否論之問題。基於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提示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的「法」(非必然即指客觀上經由立法院通過,用以判定某私權存否之實體法),以及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保障之理解,認為:在當事人對於權利自認之內容、意義及其為權利自認之效果已為充分認識,而不致受突襲之情形,其所為權利自認,應具有拘束法院審理、判斷範圍之效力,以維護其實體與程序利益之平衡兼顧。 第七章檢討:自認當事人是否須受其自認所拘束,以及如何解釋二七九條第三項撤銷要件之問題。本文認為當事人須受其自認所拘束,一方面係因應法院所代表之公益面要求,當事人負有訴訟促進之義務,因此其撤銷自認之時期應受適時提出主義之限制;另一方面,係為求兼顧兩造當事人關係之衡平,而受當事人自己責任原則、兩造實質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民事訴訟法原理、原則所拘束。循此解釋我國二000年修法後之自認撤銷要件:ヾ在自認之撤銷得他造同意之情形,可認為已兼顧他造信賴之保護、兩造誠信及實質公平原則,同時,兩造合意不將自認事實逕作為裁判內容,亦屬程序選擇權合意行使之表現方式,法院應予尊重。修法增訂得他造同意時可撤銷自認之規定,堪認係尊重兩造合意行使程序選擇權之明文。ゝ修法後保留「證明自認反於真實」之撤銷要件,惟解釋上為求兩造當事人關係之衡平,有必要透過誠實信用原則、兩造實質公平原則等民事訴訟法理、原則,對於反真實要件作解釋上之限縮。ゞ修法時雖刪除「自認出於錯誤」之撤銷要件,然非謂當事人自認意思之瑕疵無須顧慮。在自認係由於他造詐欺、脅迫所為之情形,基於公正程序請求權、兩造之公平及誠信原則,應承認自認當事人得執此為由,撤銷其所為自認。 第八章為結論,係綜合本文之研究,提出簡要之總結。除本文所論述之問題以外,仍殘留多項課題尚待解決,限於筆者之能力及時間,擬於將來另覓機會繼續研究。第一章 問題之提出與設定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狀況 2 第一項 有關前導法理之問題 2 第二項 有關自認對法院效力之問題 3 第三項 有關自認法理適用範圍之問題 3 第四項 有關自認概念及機能之問題 5 第五項 有關自認對象之問題 7 第六項 有關自認撤銷要件之問題 8 第二章 本文之研究方法、範圍與研究結構 11 第一節 研究方法 11 第一項 比較法之研究 11 第二項 機能面之觀察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用語說明 12 第三節 研究結構 13 第三章 自認制度之目的 17 第一節 本於我國自認規定所為檢討 17 第一項 自認規定之立法沿革 17 第二項 我國法規定特徵 19 第一款 比較法關於自認之規定 19 一、德國法方面 19 二、日本法方面 20 (一)明治民事訴訟法 20 (二)昭和民事訴訟法 21 三、奧地利法方面 23 第二款 我國法之規範特徵 23 第二節 基於民事訴訟法理論為檢討 24 第一項 從程序保障理論為檢討 24 第二項 從事實審理制度目的論為檢討 26 第三項 小結 29 第四章 自認對法院之效力及其適用範圍 31 第一節 自認對法院之拘束力 31 第一項 比較法觀察 31 第一款 奧地利方面 31 一、實務見解 31 二、學說爭執 32 三、小結 33 第二款 德、日方面 34 第三款 綜合評論 35 第三項 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35 第一款 將自認作為證據方法之問題點 36 第二款 德、日關於審判排除效根據之問題點 36 第三款 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37 第二節 自認法理之適用範圍 40 第一項 人事訴訟程序 40 第一款 人事訴訟事件之類型特徵 40 第二款 婚姻事件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41 一、日本法之考察 41 二、我國法之狀況及應有之解釋 42 第三款 結合審理程序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44 一、結合審理之機制 44 二、結合審理程序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45 (一)結合審理婚姻事項與相關財產權請求情形 45 (二)結合審理婚姻事項與子女監護請求情形 47 第二項 公司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之審理程序 53 第一款 日本法考察 53 一、學說上關於自認法理適用之論爭 53 二、實務之態度 54 第二款 綜合評論暨本文見解 55 一、公司決議爭訟事件對於集團利益保護之需求 55 二、肯否論之問題狀況 56 (一)關於限制說 56 (二)關於非限制說 57 三、公司決議爭訟事件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57 第三項 訴訟要件存否之判斷程序 60 第一款 管轄要件基礎事實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61 一、德、日學說狀況 61 二、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62 第二款 訴之利益要件基礎事實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64 一、德國法上之論爭 65 二、日本法上之論爭 65 三、通說之問題點 66 四、本文見解 67 (一)關於「具備訴之利益」或「否定訴之利益欠缺」之事實 67 (二)關於「欠缺訴之利益」之事實 67 第三款 當事人適格要件基礎事實與自認法理之適用 68 一、德、日法之論爭 69 二、綜合評論及本文見解 70 第四項 小結 71 第五章 自認之概念及機能 73 第一節 自認之定位及機能 73 第一項 關於自認機能之向來論點 73 第二項 自認定位及機能之重新認識 73 第三項 小結 77 第二節 自認之概念 77 第一項 自認之概念及要件 77 第二項 自認之法律性質 81 第一款 德國學說之論爭 81 第二款 日本學說之論爭 82 第三款 我國學說之狀況及應有解釋 84 第三節 自認機能發揮與程序基本權之保障 85 第一項 接近證據之程序保障 85 第二項 法院之闡明 88 第三項 小結 90 第六章 自認之對象 91 第一節 關於間接事實之自認 92 第一項 日本法方面 92 第一款 實務上有關間接事實自認拘束力肯否論之開展 92 一、戰前判例—拘束力肯定論 92 二、戰後判例—拘束力否定論 93 第二款 學說理論之狀況 97 一、拘束力否定論 97 二、拘束力肯定論 98 第二項 我國法之狀況 99 第三項 綜合評論暨本文見解 101 第一款 對於辯論主義範圍論之檢討 101 第二款 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104 第四項 小結 106 第二節 關於文書真正之自認 107 第一項 文書證據力之概念 107 第二項 日本法上關於文書真正自認拘束力之論爭 107 第一款 實務態度之發展 107 第二款 學說上之論爭 110 一、拘束力否定說 110 二、拘束力肯定說 111 第三項 綜合評論暨本文見解 112 第三節 附論關於權利自認效力之問題 113 第一項 日本法考察 114 第一款 實務關於權利自認之態度 114 第二款 學說上之論爭 115 一、否定說 115 二、肯定說 116 三、區分說 117 第二項 德國法上關於權利自認效力之論爭 118 第三項 我國法之狀況及應有解釋 120 第一款 實務立場 120 第二款 學說上之議論 121 第三款 我國法上之應有解釋 123 一、否定說之問題點 123 二、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124 (一)從民事訴訟之目的為檢討 124 (二)從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為檢討 126 (三)小結 127 第七章 自認撤銷之限制 129 第一節 自認對於自認當事人拘束力之根據 129 第一項 德國法之程序構造 129 第二項 日本法上關於拘束力根據論之見解 130 第三項 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132 第二節 關於自認撤銷要件之解釋 134 第一項 證明自認反於真實或得他造同意之要件 135 第一款 關於反真實要件之解釋 135 一、比較法研究 135 (一)德國法之規定 135 (二)日本法上關於該要件之解釋 136 二、我國法方面 139 三、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141 第二款 關於得他造同意之要件 142 一、日本法上對於該要件之解釋 142 二、我國修法之機制 144 第二項 自認意思瑕疵之應否顧慮 145 第一款 訴訟行為意思瑕疵應否顧慮之論爭 145 一、「意思瑕疵不顧慮說」之開展 145 二、對於「意思瑕疵不顧慮說」之反論 148 三、小結 150 第二款 自認意思瑕疵情形之應否顧慮 150 第三款 自認意思不自由之允否撤銷 152 一、日本學說見解 152 二、我國法上應有之解釋 153 第三節 撤銷時期之限制—公益面之要求 154 第四節 小結 156 第八章 結論 159 第一節 研究成果 159 第一項 關於前導法理 159 第二項 關於自認對法院之效力及其適用範圍 160 第一款 自認對法院拘束力之根據 160 第二款 自認法理之適用範圍 161 第三項 關於自認之概念及機能 165 第四項 關於自認之對象 167 第五項 關於自認對自認當事人之拘束力 168 第二節 殘留之課題 170931931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程序選擇權事實審理制度目的促進訴訟民事訴訟目的辯論主義自由心證自己責任原則意思瑕疵權利自認闡明對己不利之陳述..訴訟上自認之研究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35/1/ntu-93-R8732102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