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發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林孟衛Ling, Meng-WeiMeng-WeiLing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99金融市場的規範變革來自對於重大市場事件的反省。本文以2004年的三則重要金融市場事件,觀察跨國金融服務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國際面向上所凸顯的金融監理議題,進而提出若干建議。 三則案例顯示,當前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機制存在下列問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跨國金融服務業及跨國交易欠缺明確的管轄權限分配原則,與有效率的事實調查及資訊共享機制;跨國金融服務業的交易能力及涵蓋區域對各國監理機關形成挑戰;以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內部控制規範的密度不足。 本文建議,應以充分的國際合作,改善對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機制:在國際合作的形式方面,本文認為,於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等國際金融監理組織對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議題進行討論,據以制訂相關的多邊規範,應為可行的方向。此外,以雙邊金融監理協議或備忘錄之方式,由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就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營運之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問題,予以符合其金融市場需求的安排,亦應為並行不悖的合作方式。 在實體部分,本文認為監理標準的內容應以澄清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間的規範權限分配原則,以及強化跨國金融服務業的內部控制為要務。 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需要密切的國際合作,我國正足以藉由參與金融監理合作擴大對國際社會的參與。除了積極參與各種國際金融監理組織、簽訂備忘錄外,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金融服務附件中的規定,賦予我國向其他會員國請求談判加入或簽訂各種金融監理協定或安排之權利,正是我國在WTO場合內關於國際金融監理合作尋求擴大國際參與的有力依據。第一章 緒論 14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4 第二節 論文架構 15 第三節 研究範圍、方法暨資料限制 16 第二章 金融服務業之定義、種類與業務 18 第一節 金融服務業的定義 18 第一項 金融服務 18 一、國際法 18 (一)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18 (二)聯合國暫行聯合產品分類 22 (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23 二、各國立法 24 (一)美國Gramm-Leach-Bliley 法 24 (二)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 27 三、小結—金融服務內涵之比較 29 第二項 金融服務業 29 第三項 金融機構 30 第二節 金融服務業的種類與業務 31 第一項 銀行業 31 一、存款業務 32 二、企業與消費者放款 32 三、手續費收入相關服務 33 四、證券投資與資產負債表外交易 33 第二項 證券業 34 一、投資銀行 34 二、證券經紀商 35 第三項 資產管理業 36 一、基金業 36 (一)共同基金 37 (二)退休基金 37 (三)避險基金 38 二、投資顧問 39 三、信託 40 第四項 保險業 40 一、人壽保險 41 二、產物保險 42 第五項 金融集團 42 一、美國Gramm-Leach-Bliley法 43 二、歐盟金融集團指令 44 三、英國金融服務局04╱20政策宣示 46 第三章 金融服務業的跨國化 51 第一節 多國籍企業與跨國金融服務業 51 第一項 多國籍企業的定義 51 一、財務學 51 二、經濟學 52 三、法律上 53 (一) 國際組織之研究報告或立法芻議 53 (二) 學說 60 (三) 公司法與國際私法 64 第二項 以多國籍企業詮釋跨國金融服務業 67 一、多國籍企業定義之整理 67 二、以匯豐集團說明跨國金融服務業之典型 68 第二節 跨國金融服務業定義之調整 74 第一項 營收來自數主權國家市場 75 第二項 資產位於數國境內 80 第三項 股東國籍的國際化 82 第四章 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 85 第一節 金融監理之意義 85 第一項 金融監理之意義 85 第二項 金融監理之經濟邏輯 86 一、金融中介者的必要性 86 二、維繫金融中介者體質之健全對所有經濟個體有益 89 三、金融監理規範—減低資訊不對稱對金融中介者的傷害 91 第三項 金融監理之種類 92 一、安全及健全監理 93 二、市場進入限制 96 三、跨業兼營規範 97 四、貨幣政策規範 99 第四項 金融監理規範的發展歷程 100 一、美國 101 二、英國 106 三、日本 110 四、國際市場 114 第二節 金融監理者 124 第一項 業務主管機關 124 一、銀行監理機關 125 二、證券監理機關 126 三、保險監理機關 127 第二項 中央銀行 130 第三項 單一金融監理機構 132 一、單一金融監理機構風潮的背景 132 二、單一金融監理機構之職能 133 第三節 金融監理之目的 137 第一項 維持市場信心 137 第二項 促進大眾認知及保護消費者 138 第三項 減少金融犯罪 139 第四節 國際組織與金融監理 139 第一項 國際清算銀行暨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140 一、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簡介 140 二、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成果 142 第二項 世界貿易組織 152 第三項 國際貨幣基金 164 第四項 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 168 第五項 歐盟 175 第五節 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 190 第一項 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之意義 191 第二項 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之目的 191 第三項 對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權限分配 193 第五章 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之案例研究 197 第一節 2004年8月花旗集團歐洲鉅額公債交易爭議 197 第一項 事件簡述 197 第二項 監理議題 201 一、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跨國交易之管轄權 202 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跨國交易欠缺有效率的事實調查或資訊共享機制 203 三、行政資源的浪費及認定結果的衝突 204 四、增加跨國金融服務業之法令遵循成本 205 第二節 義大利乳品集團Parmalat醜聞 205 第一項 事件簡述 206 第二項 監理議題 210 一、跨國金融服務業之交易能力及範疇對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的挑戰 211 二、利益衝突場合的強制揭露義務 212 第三節 日本經驗-積極的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 213 第一項 事件簡述 215 一、花旗銀行日本分行2004年9月處分案 215 二、日本金融廳對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積極監理經驗 217 (一)外國證券公司的市場操縱行為 217 (二)從事未經認許之業務 218 第二項、監理議題 219 一、金融監理機關的執法態度 219 二、雙邊金融監理合作 221 第六章 國際合作下之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機制建議 225 第一節 國際合作之形式 226 第一項 超國家金融監理機構 226 第二項 國際金融監理組織與多邊規範 227 第三項 雙邊金融監理協議 231 第四項 小結—各種國際合作形式宜同時並進 234 第二節 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標準之變革建議 235 第一項 規範權限分配 235 一、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監理權限分配原則 236 二、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之監理權限分配原則 237 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238 四、SEC—FSA MOU 2006 239 五、小結—關於規範權限分配之變革建議 239 第二項 內部控制規範 242 一、案例中的內部控制缺失 243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244 三、關於內部控制之現有國際金融監理標準 244 四、關於內部控制標準之變革建議 245 第三節 我國藉由金融監理合作擴大國際參與之提議 246 第一項 透過WTO擴大我國關於國際金融監理合作之參與 247 第二項 透過國際金融監理組織及雙邊金融監理合作擴大我國之國際參與 252 一、透過在國際金融組織之內的國際合作擴大我國之國際參與 252 二、透過簽訂雙邊備忘錄擴大我國之國際參與 254 第七章 結論 257 參考文獻 2601515107 bytesapplication/pdfen-US金融監理金融服務業跨國金融服務業國際金融監理國際金融監理組織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服務附件金融危機備忘錄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巴賽爾資本協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國際合作國際貨幣基金國際清算銀行金融服務暨市場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單一許可市場進入WTOGATSFSA國際合作下之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機制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ross Border Financial Service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99/1/ntu-95-R91a2106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