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永家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紀鈞涵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74摘 要 民事訴訟之目的在定紛止爭,維持社會秩序。以往在工商業不發達的時代,民事糾紛多半發生在一對一的基礎上,故傳統之訴訟法,亦多自兩造當事人地位平等之觀點而訂定。然在現代型紛爭事件,其紛爭係肇因於被列為被告者(例如,製造產品之企業廠商、公害發生源之工廠)之活動,對於廣大範圍之社會大眾,造成同態樣之利益侵害,由於此擴散利益之內容為何及其歸屬主體之外延,未必明確,故為救濟該類利益侵害,保障該等社會大眾均有平等接近法院之機會,究應循何標準,對何者(個人或團體)賦予提訴資格,因其事關憲法上訴訟權、平等權、生存權等基本權保障問題,自不得無視於訴訟制度使用者即訴權者之立場。 因此,如何因應政策形成訴訟、現代型紛爭事件之特定需求,為其設立相當之程序制度,即成為現今民事程序法學上之重要課題。首先,首當其衝之問題即為有關當事人適格論之重新構築。蓋在向來的民事程序法學上,有關當事人適格之理論,原則上均以原告對被告所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或應受保護之利益為準,判斷訴訟要件之存否,或藉用所謂「管理處分權」作為訴訟擔當之依據,然由於工商業發達,科技進步,公害、藥害、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被害之事件,受害人有時可能多達千百人,設由受害人全體起訴,難免影響訴訟之遲緩,並增加訴訟費用,且此類損害多屬小額,若由受害人個別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受害人更有不知如何謀求救濟,以致發生社會大眾權益受損而無從補償之弊,為解決上開問題,有必要對於公益團體或非權利歸屬主體之個人,就他人違反特定禁止或無效之行為,賦予其「訴請法院命該他人不作為或撤回其行為,或請求賠償多數受害人所受之損害」之權限。 惟上述之公益團體或個人,並非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所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亦非就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管理處分權,因此,若依照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法院勢必以欠缺原告適格而為駁回之判決。若如此,則社會上發生之重大法律爭議,將因為訴訟上不承認上開團體或個人之當事人適格,而產生紛爭無法獲得救濟之結果。從而,此種傳統之方法論,是否足以因應上述新形態紛爭類型之特定需求,早已受到學者質疑,並且就有關當事人適格之擴張與其界限之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此外,環顧先進諸國就現代型訴訟出現所為之對應,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之克服上,在美國有集體訴訟制度(Class Action),德國有團體訴訟制度(Verbandsklage),日本亦曾經出現代表當事人訴訟法之試案,足見此一問題在本質上即係為一具有超越不同法系性格之困難問題。 不僅如此,在構築新的當事人適格理論時,尚須兼顧訴訟法上之其他基本要求。諸如「紛爭解決一次性」與「第三人程序保障之賦予」等訴訟法上之基本觀點,不能否認地與「當事人適格論」具有相當程度之連動關係,因此,於重新檢討、測定向來之當事人適格論之際,上開諸問題亦勢必成為檢討之對象。若如此,則其所涉及之問題層面甚廣,甚至與訴訟制度之目的論,亦有相當密切之關係。 因此,在第二章中,本文將就與所有本文相關之問題作一整理。由於本論文所涉及之問題複雜且繁多,因此必須先將問題之提出與討論之範圍作一簡單且明瞭之設定,此為第二章的目的所在。 其次,在第三章中,本文將就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理論,自法制史沿革之角度出發,詳細介紹相關德、日學說,以導出並驗證應將「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之理論基礎求諸於「代表訴訟」法理。同時,本文並將從當事人適格在訴訟上所應發揮之機能出發,以謀求當事人適格概念在訴訟法上之重新定位。因此,在結論上本文認為,應認清當事人適格概念所具有之「階段性」,且從此種「階段性」之概念出發,將會發現「當事人適格」之概念與「訴訟告知」制度間亦存有緊密結合之關係。 在第四章中,本文將正式就現代型集團紛爭與當事人適格之關係予以討論。對應於現代型集團紛爭的出現,究竟傳統之當事適格理論是否必須有所改變或應將當事人適格之範圍予以擴張,向來為民事訴訟法學界爭論不休之問題。本文於此將利用第三章所導出之結論為基礎,討論在現代型集團紛爭中當事人適格概念之變革。 在第五章中,主要討論在當事人適格擴張後,其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間互動之問題。蓋為達成紛爭解決一次性及實效性之基本要求,往往必須藉由訴訟擔當之概念,由非屬實體法上權利歸屬主體之人代替權利歸屬主體進行訴訟,此種特徵在現代型集團紛爭中,更為顯明。於此時,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即屬必要。惟立於程序保障之觀點,此種判決效力之擴張,是否有其正當化基礎,尚有值得研究之餘地。同時,若為尋求其正當化基礎,在訴訟程序之建制上,應為何等配套措施,方能達成此等要求,亦為本章所討論的重點之一。 在第六章中,本文主要將根據由第一到第五章之討論所得出之初步結論,簡單就本次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最新修正(僅以有關當事人適格、選定當事人及團體訴訟制度之部分為限)、消保法相關條文及證券投資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制定,提出一些淺見,以及一些修正建議,希冀能對我國法制之進步,略盡棉薄之力。 最後一章為結論。總結全文,並提出留待將來日後繼續研究之課題,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取向。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因應現代型紛爭之出現於我國展開之新立法動向 3 第一項 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沿革 3 第二項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上之團體訴訟 5 第三項 其他法律中有關團體訴訟之相關規定 6 第四項 我國法制上之基本問題點及內在矛盾 7 第三節 於日韓兩國展開之集團性紛爭處理程序之最新立法動向 7 第四節 研究目標與預期成果 9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9 第一項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9 第二項 論文架構 10 第二章 問題之提出與設定 12 第一節 傳統民事訴訟上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定位 12 第一項 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上之主角 12 第二項 當事人適格在傳統學說上之定位 13 第三項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相對化 14 第二節 現代型訴訟之出現與當人適格理論之變革 16 第一項 現代型訴訟之特徵 16 第一款 當事人互換性之喪失 16 第二款 系爭利益之集團化或擴散化 17 第三款 爭點的社會化現象 18 第四款 救濟之形態從損害賠償訴訟轉變為制止請求訴訟 20 第二項 現代型訴訟之問題點 21 第三項 現代型訴訟之出現對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影響 22 第一款 基本觀點 22 第二款 以小額多數受害人之救濟為中心 25 第三款 以「集團利益」概念之出現與不作為請求訴訟中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定位為中心 26 第四款 有關「政策形成機能、波及效果、侵害利益程度之不同」等概念之出現對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影響 31 第四項 小結 33 第三節 集團性紛爭與判決效主觀範圍之擴張 33 第一項 「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緊張關係 33 第二項 集團性紛爭與其類型 34 第三項 集團性紛爭中判決效問題之定位 37 第一款 訴訟形態與判決效 37 第二款 傳統判決效理論與判決效之擴張 38 第四項 判決效擴張與程序保障 38 第一款 序言 38 第二款 第三人程序權保障之各種方法 38 ── 兼論其與當事人適格理論之關係 38 第三款 集團性紛爭中之程序保障論 39 第五項 小結 40 ── 從現代型訴訟之出現省思第三人訴訟參與制度之觀點 40 第四節 本章結論 42 ── 傳統學說對應於集團性紛爭事件所採取之方式:共同訴訟之不足性 42 第三章 當事人適格理論與訴訟擔當 45 第一節 當事人適格理論學說史演進之概觀 45 第一項 德國學說史之概述 45 第二項 日本學說史之概觀 48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之一般理論 51 第一項 我國與日本學說上關於當事人適格理論之通說 51 第一款 一般之情形 51 第二款 訴訟擔當之情形 53 第二項 我國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少數說 55 第一款 學說內容 55 第二款 評論 56 第三節 對傳統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理論展開之批判 57 第一項 「訴訟結果利益說」之內容 57 第一款 「訴訟結果利益說」之目標 57 第二款 作為一般性基準之「關於訴訟結果之重要利益」 59 第三款 適格判定基準之重新建構 61 第二項 評價 61 第一款 基本方向 61 第二款 適格判定之基準 63 ── 從管理處分權到法律上之利益 63 第三項 小結 64 ── 一元性當事人適格論之開展 64 第一款 對「訴訟結果利益說」之批判 64 第二款 通說對「訴訟結果利益說」之評價 66 第三款 對現代型訴訟中當事人適格理論之影響 66 第四款 「訴訟結果利益說」之回應 67 第四節 訴訟擔當理論之重新建構 67 第一項 法定訴訟擔當 68 第一款 法定訴訟擔當之分類 68 第二款 債權人代位訴訟 70 第三款 遺囑執行人 76 第二項 任意訴訟擔當 95 第一款 任意訴訟擔當於訴訟法上之定位 95 第二款 任意訴訟擔當容許性之學說與其分類 9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18 第四款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檢討 121 第五節 法定訴訟擔當與任意訴訟擔當之交錯 125 第一項 「集團利益」與「個別性之利益」之概念區別 125 第一款 紛爭管理權論 126 第二款 本質性之集團訴訟 132 第三款 集團利益與集團利益訴訟 135 第四款 小結 138 第二項 「個別性之利益」之行使方式 139 第一款 累積個人性利益之意義 141 第二款 授權之態樣與特定性 142 第三款 團體之固有利益 145 第四款 對我國民訴法新增條文及相關規定之檢討 148 第三項 「集團利益」之行使方式 151 第一款 「集團利益」概念在我國法下之定位與歸屬主體 151 第二款 「集團利益」之行使方式 152 第四項 小結 154 第六節 本文見解 154 第一項 對「管理處分權論」之重新檢視 155 第二項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助參加人與輔佐人之連續性格 157 第三項 代理與訴訟擔當之交錯 159 第四項 當事人適格之階段性 160 第一款 「階段性當事人(原告)適格論」之構想 160 第二款 一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適格之階段性 163 第五項 「期待說」之建立 166 第六項 「代表訴訟法理」之運用與「利益衝突」之調和 169 第七項 小結 175 第四章 現代型集團紛爭與當事人適格理論之變革 176 第一節 現代型集團紛爭之特質與興起 176 第二節 現代型集團紛爭與當事人適格理論之變容 176 第一項 消極說 177 第一款 中村英郎教授之見解 177 第二款 上野泰男教授之見解 178 第二項 一元的肯定說 179 第一款 內容 179 ── 「爭點適格論」之提出 179 第二款 評價 181 第三項 多元的肯定說 181 第四項 小結 182 第三節 各國處理集團性紛爭之相關立法例 184 第一項 美國之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185 第一款 至西元1966年以前之沿革 185 第二款 現今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三條 187 第三款 改革集體訴訟缺失之立法動向 192 第二項 德國之團體訴訟(Verbandsklage) 194 第一款 概說 194 第二款 團體之訴權 197 第三款 團體訴訟之判決效力與其在訴訟程序上之處理 198 第三項 法國之團體訴訟 199 第四項 在日本方面有關集團訴訟導入之嘗試 202 第五項 於其他國家展開之集團性紛爭處理程序之立法動向 203 第一款 韓國 203 第二款 巴西 204 第六項 試驗訴訟與示範訴訟 205 第七項 自先進諸國之及立法例檢討「代表適格論」之正當性 206 第一款 集體訴訟中代「表適格論」之定位 206 第二款 共通之發展方向 208 第八項 小結 210 第一款 現代型集團紛爭之分類 210 第二款 對應於現代型集團紛爭各國立法例得失之比較 211 第四節 本文見解 213 第一項 「集團利益」概念之承認與其行使方式 213 第二項「代表適格論」於集團性紛爭中之運用 215 ── 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之連結點 215 第一款 類型一:以個人性之權利為基礎之小額多數利益侵害 215 第二款 類型二:以集團性之權利為基礎之損害賠償訴訟 217 第三款 類型三:以個人性之權利為基礎之不作為(制止)請求訴訟 219 第四款 類型四:以集團利益之維護為基礎之不作為(制止)請求訴訟 221 第五款 類型五:集束性之集團訴訟 226 第三項 當事人概念之變容 228 第一款 「以爭點為限承認當事人適格」之觀點 228 第二款 輔助參加人從屬性之檢討 229 ── 從「輔助參加人之從屬性」到「以爭點為限」之獨立性 229 第三款 從「法院之友」到訴訟主體地位之提升 232 ── 有關訴訟參與「質」的問題 232 第四款 多數利害關係人於訴訟上之規律 234 第四項 管見 236 ── 當事人適格之擴張及其界限 236 第五項 附論:以「資訊公開請求權」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之基礎 237 第五章 當事人適格與判決效主觀範圍之擴張 239 第一節 當事人適格擴大論所涉程序法上之問題層面 239 第二節 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之學說概觀 241 第一項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241 第二項 爭點效之第三人效力 242 第一款 美國法下之觀察角度 242 第二款 類型化之處理模式 245 第三項 反射效之主觀範圍 251 第四項 判決之「事實效」 254 第一款 內容 254 第二款 判決之「事實上效力」對訴訟理論之影響 25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57 第三節 參加效力與告知效力之主觀範圍 258 第一項 參加效力之主觀範圍 258 第一款 參加效力之本質 258 第二款 參加效力之決定基準與參加效力之主觀範圍 258 第二項 告知效力之主觀範圍 261 第一款 訴訟告知制度之機能及問題點 261 第二款 參加之義務與告知之效力 262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65 第三項 第三人參與責任 266 第四節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268 第一項 不同強度之第三人程序保障模式分析 268 第二項 事前之程序保障與事後之程序保障之立法選擇 272 ── 「代表訴訟法理」之填充 272 第三項 事前之程序保障 273 第一款 訴訟參與之程序保障機能 273 第二款 訴訟告知與程序保障 276 第四項 事後之程序保障 278 ── 以「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應用範圍為中心 278 第一款 何謂「事後之程序保障」? 278 第二款 第三人提起再審 279 第三款 第三人撤銷訴訟 281 第五節 本章結論 292 第一項 類型一:以個人性之權利為基礎之小額多數利益侵害 292 第二項 類型二:以集團性之權利為基礎之損害賠償訴訟 294 第三項 類型三:以個人性之權利為基礎之不作為(制止)請求訴訟 295 第四項 類型四:以集團利益之維護為基礎之不作為(制止)請求訴訟 295 第五項 類型五:集束性之集團訴訟 296 第六項 小結 298 第六章 我國法制之檢討 299 第一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之檢討 299 ── 「準團體訴訟」制度、總額裁判及分配協議之增設 299 第二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二之檢討 304 第一項 文字使用上之瑕疵 304 第二項 公告曉示之相關問題 307 第一款 公告曉示前提要件之欠缺 307 第二款 公告曉示之界限 310 第三款 公告曉示與法院之職權介入 311 第四款 公告費用之負擔 311 第五款 公告曉示之內容 313 第六款 廣告刊登與律師倫理 314 第三項 併案請求與單向參加 314 第一款 併案請求之性質 314 第二款 單向參加與併案請求時間上之限制 317 第三款 併案請求之其他問題點 321 第四項 訴訟費用之相關問題 321 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一項之檢討 321 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之檢討 324 第五項 選定當事人與訴訟上之和解 325 第一款 一般論 325 第二款 有關選定當事人訴訟上和解之規制方法 326 第六項 本條修正方向建議 327 第三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之檢討 329 第一項 對於「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之檢討 329 第二項 是否得於本條增訂「集團性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相關規定 332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修正建議 333 第一項 消保法第五十條之修正建議 334 第二項 消保法第五十四條之修正建議 334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團體訴訟之再定位 335 第五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上團體訴訟之修正建議 336 第一項 「訴訟實施權」之範圍 336 第二項 裁判費之降低 338 第三項 是否考慮採納美國集體訴訟既判力擴張之立法例 339 第六節 小結 339 第七章 結論 342 參考文獻 347 附錄一:消費者団体訴訟制度の骨格について(節録) 375 附錄二:AMENDMENTS TO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386 附錄三:集団代表訴訟法案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の提案) 390 附錄四:集団代表訴訟に関する法律案 (公明党案) 401 附錄五:代表当事者訴訟法試案 (学者案) 4063152319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主觀範圍集團性紛爭集體訴訟團體訴訟選定當事人集團利益集團利益訴訟法定訴訟擔當任意訴訟擔當期待說當事人適格之階段性代表訴訟法理事前的程序保障事後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standingreal party in interestclass actionadequate representationnoticeinterventionjoinderdirect or collateral attackres judicatacollateral estoppelissue preclusionday in court當事人適格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之研究 ──以集團性紛爭處理程序為中心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74/1/ntu-94-R91a2104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