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明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王祥樺Wang, Hsiang-HuaHsiang-HuaWang2010-05-052018-06-282010-05-052018-06-282008U0001-31072008141016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143面對長久以來建築物結構設計的分工重疊、技師之間執業範圍的不確定性等亂象,以及建築物結構設計等簽證業務的發展歷程裡,建築物結構設計等業務的專業分工是如何可能?專業分工過程裡的制度選擇邏輯與機制是什麼?執業的壟斷又是如何產生變遷?專業象徵在變遷的過程裡,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究發現台灣建築物結構設計的專業分工,其實是因著考量建築物日漸高聳、高層大樓等新技術的發展,在設計上必須配合相關機電設備等進行規劃與設計,透過重新修改《建築法》來分工,於是創造了「結構技師」此一全新的專業分科與證照制度。然而,「結構技師」所提供的服務並非為全新創造,仍是從既有的分工中切割出來,建立「結構技師」提供專業的服務決策其實受限於國家自身原本組織的運作與權力分配,產生排除其他可能而選擇特定決策的結果。分工的改變則來自於地震災害所連結的公共安全問題,形成了舊有分工的危機,建築物結構是否耐震成為結構設計的專業象徵。不同的專業行動者如結構技師透過已有的分工制度取得專業正當性,並強化其所提供的技術功能性與耐震專業認知建構的策略,迫使國家行動者面對巨大的正當性壓力,改變舊有的分工制度結構,取消執業的暫代措施。而,隨著分工結構的改變,舊有專業行動者在已建立的分工制度結構中改變了所設定執業壟斷的目標,並採用制度結構內可行的不同策略如正當性的論述或是實作的質疑來積極或消極抵制新行動者所推動的改變。當分工制度結構內新舊行動者的衝突越來越大,影響國家行動者的運作目標,迫使國家行動者改變自身的特質,成立兼具主管與事業的權責單位「公共工程委員會」,再次調整執業壟斷的範圍,以符合國家行動者運作的政治目標。第一章 導論 2一節 問題的開始:「誰才夠資格做結構設計分工?」 2二節 思考改革的一般討論忽略了什麼? 6三節 如何關注在分工過程裡的「制度結構」的面向? 8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架構 10一節 對於台灣建築專業分工的學術討論與反省 10二節 西方對於專業社會學的討論 14三節 歷史制度論的分析架構 22四節 本文的研究架構 25五節 研究資料收集 26三章 建築師—專業技師分工的推動(1978~1987) 27一節 歷史的偶然—結構技師的出現 28二節 暫代影響下建築師的內部衝突 35三節 專業分工制度的危機 39四節 小節 42四章 分工制度結構下行動者的論述建構 44一節 分工正當性的論述之爭 45二節 建築師-結構技師的費率之爭 48三節 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成立 51四節 小節 53五章 結論 55一節 研究結果 55二節 研究限制與可能發展 60考資料 62application/pdf82829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專業分工結構設計技師歷史制度論professional division of labordesign of structuretechnician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台灣建築物結構設計的專業分工與歷史變遷The historical Change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in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Building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143/1/ntu-97-R9132500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