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12024-05-15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62776摘要:WTO為落實SPS措施,成立了「SPS委員會」負責SPS協定的執行與監督工作,其負責執行的內容包括符合科學原則、同等效力原則、透明化原則、不歧視原則、依據適當之風險評估來訂定標準等相關措施。在我國於2001年11月加入WTO之後,我國所制訂之任何SPS相關措施,將必須遵循或與WTO公佈之SPS措施一致化,以消弭國際農產品貿易有關之檢疫與檢驗的障礙與爭端,並保障我國權益。此外,在我國成為WTO會員後,各會員國倘對我國採行之SPS措施有所關切或提出諮商要求,則我方亦有義務對各國之請求作出回應,並進行諮商活動。有鑒於我國已成為WTO之正式會員國,無論就WTO/SPS措施及其相關的眾多國際性規範之檔案建立與了解,或就歷年WTO各國有關SPS措施爭端的議題與其所採行的解決機制等,或就我國即將面對之重舵各國對我國SPS措施之異議案件等,皆須先與加以事先的研析,預擬對策,以供動植物防疫檢疫主管機關之參考,並提供必要之技術支援。食品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世界貿易組織SPS measuresWTO國際動植物防疫檢疫相關議題研究與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