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儀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黃經綸Huang, Ching-LunChing-LunHuang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620本論文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在「制度性分工下」,目前我國憲法法院審判權的運作與人權保障之間究竟呈現如何的關係?亦即透過憲法訴訟程序,得否使人民基本權能在遭受國家公權力侵害時,得以「直接、迅速、有效」回復或是獲得救濟,以符合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研究範圍係:1.憲法法院審判權的意義與功能;2.完備的憲法訴訟程序之作用與必要的程序原則;3.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對於人權保障的分工與合作,即司法制度性分工之意涵;4.為了落實人權保障,憲法訴訟程序(類型)中應有如何的設計。 主要以比較法學與法釋義學的研究方法與態度進行論述說明,在經過研究之後,本文認為當初二次戰後的憲法法院審判權之意義與功能,在經過五十多年後,已經有所轉變進而影響憲法訴訟程序的型塑。因而為了符合法治國原則,我國法政策上可以考慮引進德國法上的「裁判侵害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類型,以落實人權保障。Thie thesis mainly focus 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ception of “Arbeitsteilung”, how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of Taiwan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Schutz des Grundrechts) is. In other words, could citizens hereof get rid of the “deprivation” (Verletzung) of their fundamental rights(Grundrechts) ? Accordingly, it’s the core value/scheme in the constitutional states(Rechtsstaat). Via the approaches of the study of comparative law and dogmatic(Rechtsdogmatik) research, the author contends that the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has already transformed for human-rights protection from maintain a harmonic order of law in the past fifty years. Hereof, in the view of judicial policy, the authority of Taiwan may ponder to apply the “Urteilsverfauungsbeschwerde” from German. Hence, the judicial power could grante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so well.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與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三節 研究範圍………………….………………………………………7 第四節 研究方法…….………………...……………….………………..11 第一項 比較法研究的前提與限制……………………..……….…….11 第二項 描述面與規範面的區分研究…………………...……………..14 第三項 概念主義與功能主義之併重…………………...……………..15 第四項 從法釋義學研究出發…………………...……………………15 第五節 本文觀點與研究架構………………………………………..…....19 第二章 憲法法院審判權的意義與功能……………………………..25 第一節 本章前言與本文使用名詞之界定說明……………………………..25 第二節 憲法法院審判權的意義與功能……………………………………33 第一項 憲法法院審判權的意義與建立初衷…………………………...33 第一款 憲法法院審判權的意義………..…………………………..34 第二款 憲法法院審判權之建立與初始目的………………………...35  第一目 連結法規違憲審查與聯邦國權限爭議之解決……………..40  第二目 客觀法秩序的維持………………………………………42 第二項 憲法法院審判權目的與功能的演變….…….………………….40  第一款 當代憲政主義對憲法法院審判權的影響……………………43  第二款 實質法治國:新解客觀法秩序之維持之目的與功能…………44  第三款 描述面分析:不分審查制度差異皆重視人權保障……………46 第三項 小結….…………………………………………….……….50 第三節 我國憲法法院審判權之概論─兼評釋字第六O一號解釋.…………..52 第一項 釋字第六O一號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之重點……………….…53 第二項 釋字第六O一號多份(部分)協同意見書重點…………….….54  第一款 林子儀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54  第二款 彭鳳至與許宗力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56 第三項 釋字第六O一號解釋之歸納與分析…………………………...58  第一款 釋字第六O一號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的分析………………..59   第一目 不管「大小」的釋字第六O一號解釋……………………..59  第二目 以憲法最高性理論作為最主要論證依據恐有不足……..….60 第二款 過度類比的釋字六O一號解釋……………………………..64  第三款 小結……………………………………...……………….67 第四項 林子儀大法官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之分析………………………67  第一款 司法審判權與司法違憲審查乃屬不同概念………………….68  第二款 司法權的本質與「制度性分工」概念………………………69  第三款 小結─本文的看法與提問………………………………….73 第五項 彭鳳至與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部份之分析……………..75  第一款 以「客」為尊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75  第二款 過度強調法律保留與立法對於訴訟權享有過廣裁量空間……80  第三款 小結………………………………………………………81 第六項 本節結論……………………………………………………84 第四節 本章結論─正視九零年代後憲法法院審判權之目的與功能…….…..89 第三章 憲法訴訟程序之目的及功能與司法制度性分工的意涵…..93 第一節 本章前言…………………..…………………………………….93 第二節 憲法訴訟與憲法訴訟程序的意義與功能…………………………...95  第一項 憲法訴訟程序係作為「憲法機關」權限行使的準據………………95   第一款 憲法法院為憲法上機關……………….……………………...95   第二款 憲法上框架秩序規定無法滿足憲法法院運作的需求….………..99  第二項 為何要有憲法訴訟(程序)制度?………….…………………..101   第一款 確立憲法法院審判權為公正裁決的司法者定位…………..…..102   第二款 以程序面控制憲法法院審判權並建立司法公共信賴資本……..103   第三款 基本權保護義務之補充性原則的實踐─列舉原則理由的提出...106   第四款 程序正義擔保實質正義………….…………………….……108   第五款 有效權利保護的貫徹………….……………………..……...110   第六款 裁判效力須與訴訟類型相互配合………….………………...111   第七款 使憲法法院審判權與法院形式化要求相結合………………...112   第八款 公正說理義務以軟化正當性爭議之衝突……………………..113 第三節 憲法訴訟程序的重要原則………….…………………………….115  第一項 何謂列舉原則?………….…………………………………...115   第一款 列舉原則的內涵…….……………………...………………115   第二款 於法律保留下始有程序之主概念的運用…….…………….…117 第二項 司法制度性分工下的補充性原則…….……………………...…119  第一款 一個錯誤的法釋義學翻譯名詞─憲法訴願.………………..…121  第二款 正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及其內涵概述…….……123  第三款 兼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法訴訟的運作上難題.……...……126  第四款 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與補充性原則……………………...….…128 第三項 小結……….………………...……………………………….129 第四節 本章結論……….………………...……………………………..131 第四章 概論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之運作及其問題…………….…133  第一節 本章前言……………...……………………………………...133 第二節 我國釋憲運作制度概說:邁向「法院形式化」的司法院大法官……135 第一項 共識:應予「法院形式化」的司法院大法官………...……….136 第二項 法院形式化更符合司法權重要特徵與利於人民訴訟權保障...…139 第三節 列舉原則與補充性原則於我國憲法訴訟程序的容許性問題……..142  第一項 憲法訴訟之補充性原則於我國乃藉由釋憲實踐而確立…….….142  第二項 棘手的列舉原則…….…………………………………...…143   第一款 基於憲法訴訟法理應有列舉原則的適用…………………...144    第一目 反對說:基於程序自主或司法自主性……………………145 第二目 肯定說: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的法治國要求…………..……150   第二款 基於人權保障可為目前可為列舉原則之突破………………152  第三項 小結………………………………………………………..154 第四節 本章結論…………..………...………..……...…………..…..155 第五章 以落實人權保障論是否採行裁判侵害基本權之憲法訴訟.157 第一節 本章前言………………………………………………………..157 第二節 我國人民聲請釋憲制度的主要問題………………….……...……161 第一項 「過與不及」的人民聲請釋憲制度………………..…….………161 第二項 解釋效力過於迂迴且不足以確保人權的落實……………...……166  第三項 人權保障的終極目標─基本權侵害 ÷ 憲法訴訟 = 完全救濟…..168 第三節 採用裁判侵害基本權利之憲法訴訟的幾個正面論證………………172  第一項 司法釋憲實踐的趨勢─ 一個描述面分析觀察與說明…………...173   第一款 釋憲實踐態度對憲法訴訟運作的影響─以對判例審查為中心...173   第二款 大法官為何不斷擴張審查客體─ 一個規範面分析的說明…....179   第三款 小結…………..………...………..……...…………………181  第二項 制度性分工下的法體系正義與和諧………………………..…..186  第三項 強制趨向理性論……..………..………….…..……….…..…..188 第四節 採用裁判侵害基本權利之憲法訴訟應注意的幾點說明與疑慮……..192  第一項 制度性分工下專業法院的等價給付功能………..………….…...192  第二項 法規範憲法化的爭議………..………….……………..………193 第五節 本章結論………..………….…..……………..………….……..197 第六章 結論………..………….…..………………...………….……199 參考文獻……..……..………………………..………………...………2051108253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憲法法院審判權憲法訴訟人權保障制度性分工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VerfassungsprozessSchutz des GrundrechtsArbeitsteilung論憲法法院審判權與一般法院審判權對人權保障之制度性分工 ─從憲法法院審判權的功能演變及憲法訴訟程序之特性出發Die Systemteilung der Tätigkeitsbereiche von Verfassungs- und Fachgerichtsbarkeit hinsichtlich des Grundrechtsschutze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620/1/ntu-96-R91a2101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