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黃茂榮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童奕川Tung, I-ChuanI-ChuanTung2014-11-282018-06-282014-11-282018-06-282013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3014投資型保險為目前保險市場上主流商品之一,由具有一定依存關係之保險契約與投資信託契約聯立而成之混合契約,投資信託契約由要保人自行決定投資標的或委由保險人代為運用,學說及實務均認其本質為人壽保險,但是多被用以規避所得稅及遺產稅,全無風險分散之機能,故亦有認係有價證券投資契約。 投資型保險商品則可區分為租稅規劃型及費用節約型。租稅規劃型對於要保人及受益人之誘因在於可規避所得稅及遺產稅,可能被評價為無締結保險契約真意之民事法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租稅法上會導致要保人、受益人及保險人補稅及處罰之風險;費用節約型則可節省要保人及保險人之金融交易成本,但要保人將承擔投資風險,保險人則有搭售、聯合及關係人交易之問題。 投資型保險示範條款宜定性為行政指導,若經事實上一般地採用為同類型契約時即為定型化契約,在未來的發展上宜朝向費用節約型規劃,發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共同基金,扶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關係企業或策略聯盟,並落實保險本業核保程序,俾投資型保險真正發揮保障及投資之功能。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is one of the mainstream products currently on the insurance market. It is combined interdependently by insurance contract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ntract. Target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ntract are decided by the proposer or the insurer on behalf of the proposer. Though the essence of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is considered as life insurance by scholars and court, it is mostly utilized to evade income tax and estate tax and totally without the function of spreading or diversion of risk. Thus it is occasionally thought as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tract instead of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can be divided into tax-planning type and cost-saving type. The lure of tax-planning type for the proposer and the beneficiary is that tax-planning type could be used to evade income tax and estate tax. The lure of evading tax actually could be evaluated as fictitious expressions in collusion of civil law without any intent to sign an insurance contract. The proposer and the beneficiary may possibly face the risk of duty to repay and penalty. Cost-saving type could save the fee or cost of financi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of the proposer and the insurer. But the propos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isk of investing. The insurer may have problems of tie-in sale, concerted action and interested parties transaction. The standard provisions of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are better being considered as adminstrative guidance. It will become articles for standard contracts when it is actually and generally adopted by contracts of same type.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should be designed toward cost-saving type. The insurer should develop the business of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and help grow affiliated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 and consulting enterprise, or cooperate with other securities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strategic alliance. The insurer also must implement the procedures of policy underwriting. Then the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could really fulfill its capabilities of protection and investment.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源起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一款 是否符合經濟學假設 1 第二款 是否符合制度本旨 2 第一目 醵金本旨 2 第二目 稅捐本旨 3 第三款 是否有助業務發展 5 第二項 問題緣起 7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9 第一項 研究方法 9 第一款 經濟學之理性分析 9 第二款 法學方法之運用 9 第一目 經濟解釋(經濟觀察法) 9 第二目 利用類型模組對極思考 10 第三款 法院判決研究 11 第二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11 第一款 以契約類型化為方法 11 第二款 以監理法規為審查基準 12 第三款 以示範條款為類型之審查標準 12 第四款 以法院判決作為實務對照 13 第五款 以業務發展為回饋建議的目標 1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14 第二章 投資型保險契約 16 第一節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規範基礎 18 第一項 現行法上之規範基礎 18 第一款 保險法 18 第一目 母法規定 18 壹、規範內容 18 貳、檢討 19 第二目 施行細則規定 20 壹、規範內容 20 貳、檢討 20 第二款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21 第一目 規範內容 21 第二目 檢討 21 第三款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22 第一目 規範內容 22 第二目 檢討 23 第四款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24 第一目 規範內容 24 第二目 檢討 24 第五款 小結 25 第二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相關監理規範 27 第一款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27 第二款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27 第三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28 第四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28 第二節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性質 29 第一項 保險契約 29 第一款 保險契約之性質 30 第一目 雙務契約 30 第二目 有償契約 32 第三目 射倖契約(不確定契約) 34 第四目 最大善意契約 36 第五目 不要物契約 37 第六目 要式/不要式契約 41 第七目 小結 45 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類型 45 第一目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45 第二目 積極保險及消極保險 47 第三目 原保險及再保險 48 第四目 小結 50 第二項 投資契約 50 第一款 投資契約之性質 51 第一目 委任 51 第二目 居間 52 第三目 行紀 54 第四目 信託 56 第五目 小結 60 第二款 投資契約之類型 61 第一目 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型 61 第二目 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型 63 第三目 小結 64 第三項 保險與投資之關係 64 第一款 混合契約 65 第二款 契約聯立 67 第三款 無名(非典型)契約 68 第四款 小結 69 第三節 保險與投資信託關係 70 第一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類型定性 70 第一款 附帶投資信託之人壽保險契約 70 第二款 附帶人壽保險之投資信託契約 71 第三款 有價證券投資契約 71 第四款 小結 72 第二項 法院實務見解 73 第一款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73 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74 第三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75 第四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76 第五款 實務見解整理及檢討 77 第一目 投資型保險本質係人壽保險 77 第二目 投資型保險係契約單數之混合契約 78 第三目 檢討 78 壹、投資型保險應係契約複數之契約聯立 78 貳、爭議處理上應可斟酌切割處理 79 第四節 小結 80 第三章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類型及其檢討與展望 81 第一節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類型 81 第一項 租稅規劃型 81 第一款 何謂租稅規劃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81 第二款 租稅規劃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誘因 82 第一目 對要保人及受益人之租稅誘因 82 第二目 對保險人之租稅誘因 83 第三款 法律關係分析 84 第一目 民事法上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85 第二目 租稅法上之租稅規避行為(脫法行為) 87 第四款 租稅規劃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面臨之風險 90 第一目 要保人及受益人之補稅處罰風險 90 第二目 保險人之幫助逃漏稅的處罰風險 90 第二項 費用節約型 91 第一款 何謂費用節約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91 第二款 費用節約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誘因 92 第一目 對要保人之費用誘因 92 第二目 對保險人之費用誘因 93 第三款 法律關係分析 98 第一目 保險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募集)機構 98 第二目 保險人與投資標的保管機構 100 第三目 要保人及受益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募集)機構、保管機構 101 第四目 保險人關於投資對於要保人及受益人之保證義務 101 第四款 費用節約型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面臨之風險 103 第一目 要保人及受益人之風險 103 第二目 保險人之風險 104 第二節 與傳統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區別 105 第一項 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 106 第一款 預定危險發生率 106 第一目 意義 106 第二目 檢討 107 第二款 預定利率 108 第一目 意義 108 第二目 檢討 108 第三款 預定附加費用率 109 第一目 意義 109 第二目 檢討 110 第二項 實際業務運作 110 第一款 保險之運作 110 第一目 盈餘來源 110 壹、死差損益 111 貳、費差損益 112 叁、利差損益 112 第二目 保險費之要素 113 壹、保險費之種類 114 貳、保險費率及其計算原則 116 第二款 投資之運作 120 第一目 盈餘來源 120 第二目 費用種類 120 第三節 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檢討與展望 122 第一項 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發展 122 第一款 國外之發展概況 122 第二款 臺灣之發展概況 124 第三款 中國大陸之發展概況 125 第四款 金融海嘯後之演變 127 第二項 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屬於租稅規劃型或費用節約型之檢討 129 第一款 變額壽險 129 第一目 商品內容 129 第二目 檢討 130 第二款 萬能壽險 130 第一目 商品內容 130 第二目 檢討 131 第三款 變額萬能壽險 132 第一目 商品內容 132 第二目 檢討 133 第四款 變額年金 133 第一目 商品內容 133 第二目 檢討 134 第三項 法院實務見解 135 第一款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 135 第二款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89號判決 138 第三款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145 第四款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 148 第五款 法院判決整理小結 151 第四項 簡評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及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152 第一款 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152 第二款 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153 第三款 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154 第四款 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156 第五項 投資型保險商品未來業務發展企劃 157 第一款 發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共同基金 157 第一目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57 壹、整合行銷節省保戶費用 157 貳、提供標準化投資標的降低風險穩健獲利 158 第二目 共同基金 159 壹、業務內涵及事業資格 159 貳、共同行銷發展範疇經濟 159 第二款 扶植證券投資信託、顧問關係企業或策略聯盟 161 第三款 保險本業落實核保體檢程序 162 第四款 保險從業人員之身分進化 162 第五款 大陸市場發展策略的調整擬定 163 第四節 小結 164 第四章 投資型保險業務發展及示範條款草案相關問題 165 第一節 投資型保險業務發展之相關問題 166 第一項 公平交易、獨占搭售及聯合行為 166 第一款 公平交易 166 第二款 獨占搭售 167 第一目 保險人本身 168 第二目 保險人對保戶 169 第三目 保險人對投資標的發行(募集)機構 169 第三款 聯合行為 170 第一目 壽險公會與各會員保險公司 171 第二目 保險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募集)機構 172 第二項 利害關係人交易 172 第一款 投資型保險業務涉及之利害關係人交易型態 172 第二款 利害關係人交易風險之防免 173 第二節 投資型保險契約示範條款草案 175 第一項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草案及檢討 176 第一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及檢討 176 第二款 第九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費的處理」及檢討 179 第三款 第十條「保險費交付的限制」及檢討 180 第四款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檢討 181 第五款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及檢討 183 第二項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草案及檢討 183 第三節 示範條款草案相關問題 184 第一項 「示範條款」是否係定型化契約 185 第一款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經事實上一般的採用於同類型之契約時即為定型化約款 185 第二款 「示範條款」是否係定型化契約:事實上尚未採用時不是,採用後是 186 第三款 小結 188 第二項 「示範條款」於行政法上之定性 188 第一款 示範條款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及團體協約的比較 189 第一目 示範條款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的比較 189 第二目 示範條款與團體協約的比較 191 第二款 示範條款是否係行政處分 192 第一目 行政處分之概念 192 第二目 示範條款非屬行政處分 193 第三款 示範條款是否係法規命令 194 第一目 法規命令之概念 194 第二目 示範條款非屬法規命令 195 壹、示範條款不符法規命令之形式要件 195 貳、法院判決之分析 196 叁、示範條款具備事實上拘束力之分析 198 第四款 示範條款是否係行政指導 200 第一目 行政指導之概念 200 第二目 示範條款應屬行政指導 201 第五款 小結 203 第五章 結論 204 參考文獻 207 附錄一: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草案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214 附錄二: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草案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244 附錄三: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釋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269 附錄四: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及批註條款 276 附錄五: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及附加條款 290 附錄六:國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條款 303 附錄七: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及批註條款 3131568778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1/27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學校)投資型保險契約性質類型定性租稅規劃費用節約示範條款行政指導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法律分析與業務展望Legal Analysis and Business Prospect of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Product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3014/1/ntu-102-P0034101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