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和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研究所張永祥Chang, Yung-HsiangYung-HsiangChang2007-11-282018-06-292007-11-282018-06-29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60529美國破產法11章規定,財務困難公司得依法申請重整。原是為了使發生財務危機,但仍有獲利能力的企業得以繼續營運。而且延遲了債權人行使清算的權利。重整的核心任務在於如何能成功的再生,同時兼顧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創造雙贏的局面。這是一個複雜且發人深省的問題。 然而,為了避免以往動輒曠日廢時的重整程序,即將在二零零六年底實行的新版破產法,限定重整期間最長為18個月,而且公司重整成功後不得再次聲請重整,避免企業耗費過多重整費用,與濫用破產法立法之初提供企業重生機會的美意,讓營運不良的企業能真正走向清算一途。 本研究旨在探討財務困難公司於進行重整的過程中,股東與債權人為了避免進行清算所會遭遇的龐大損失,採取以債作股重整公司資本結構使公司能繼續營運。發現債權人在決定是否接受以債作股的過程中,類似持有一個美式買權,並於某些情況下適合提前執行。此外,考量雙方面臨重整時公司營運狀況,包括重整期間的現金流出率、資產波動率、折現率、破產成本與破產門檻的資產價值的改變,對於重整後利益分配以及重整時間的影響。而藉由以債作股重整資本結構,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在於股東要求保留原權益的比例。文中也將探討股東為了得到最大的報酬,於不同情形下應該要求的最適保留比例。 本研究結果顯示,只有當破產成本與現金流出率增加時會對債權人報酬造成損害,也會使重整時間縮短。而在較短的重整時間下,股東報酬將會有顯著的提升。 此外,股東所應該要求的最適保留比例不隨著現金流出率與折現率改變,甚至當資產波動率改變時,也只有在某個區間會產生影響;唯有在破產成本與資產價值上升時,股東才可以要求更高的保留比例。最後,無論是股東或是債權人,只要具有談判優勢,本研究之中所考慮的參數對於報酬增量皆有正面的影響,更可見重整過程中談判力的可貴。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1.1研究動機與目的 1 1.2研究架構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3 2.1 破產程序與重整手段 3 2.1.1 破產程序 3 2.1.2財務重整手段 5 2.2 信用風險與重整期間之相關文獻 7 2.2.1 信用風險相關文獻 7 2.2.2 加入重整時間影響之信用風險模型 10 2.3 美式選擇權之回顧 13 2.3.1美式選擇權的評價 13 2.3.2 美式選擇權價格的影響因素與特性 16 第三章 股東保留比例不變下以債作股之影響 22 3.1 以債作股模型假設與符號 22 3.1.1 模型假設 22 3.1.2 模型符號 23 3.2 重整期間以債作股的二元樹模型 23 3.2.1二元樹模型的參數說明與模型建構 23 3.2.2 以債作股的二元樹模型 24 3.3數據模擬 30 3.3.1 重整期間現金流出率的影響與其他參數敏感度分析 31 3.3.2 重整期間資產波動率的影響與其他參數敏感度分析 38 3.3.3 重整期間折現率的影響與其他參數敏感度分析 46 3.3.4 數據模擬小結 54 第四章 股東保留比例改變下以債作股之影響 56 4.1 最適保留比例-股東的策略性考量 56 4.1.1 債權人無談判力下的最適保留比例 56 4.1.2股東與債權人談判力相等下的最適保留比例 58 4.2 數據模擬 60 4.2.1 股東最適保留比例 60 4.2.2 談判優勢與報酬增量 63 4.2.3 數據模擬小結 66 第五章 結論 67 5.1 結語 67 5.2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68 參考文獻 70602508 bytesapplication/pdfen-US財務困難公司重整以債作股financial distressed firmreorganizationDebt-Equity SWAP公司重整期間以債作股之相關研究Debt-Equity Swap Under Reorganization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60529/1/ntu-95-R9372407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