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君Wang, Neng-Chun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洪明賢Hong, Ming-SianMing-SianHong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9U0001-23072009155302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632在團體協約法修正前,我國係採取自由協商的方式,法律僅規範協商後的合意,而不介入協商過程。不過在同法修正後,立法者引入協商義務,明定雙方須在他方的請求下進行協商,且該協商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之。而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比較法的研究,探討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勞資雙方方有協商義務;第二,當事人如何的行為,方能滿足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在上述問題意識下,於本文第二、三兩章當中,主要是介紹日本法的現況。在進入第四章後,則以我國整體勞動三法為對象,比較對照上述日本經驗。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雖然明白表示參酌外國法制,但在同時也嘗試設計出適合我國勞資實情的制度。例如針對勞方的協商主體,於新修正的團體協商法第6條第3項及第4項中,即可看出立法者的巧思。而針對這些規範的妥當性,本文已嘗試進行評析,並提出值得思考的問題點。 除此之外,在強制協商的政策轉變後,勞資雙方不論針對協商主體、事項,或是誠信協商的應有態樣,都可能產生爭執。由於涉及的問題十分多元,難以期待相關規範能夠鉅細靡遺。再者,立法者在制度設計之際,或許也期待透過將來實務見解的累積,來因應法制轉變下的相關問題。基於此種想法,本文也嘗試指出日本法上值得參考之處,以供將來裁決委員會的借鏡。但也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兩國在法制及勞資關係上皆有差異,在不違法的限度下,裁決委員會當然可基於自身考量,而發展出適合我國的作法。第一章 緒論 1一節 研究動機 1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4一項 文獻回顧 4二項 比較法的採用 6一款 各國特徵 7一目 美國 7二目 日本 9三目 韓國 10二款 比較法的選定:日本法 11三項 研究範圍 12三節 本文架構 12二章 日本團體協商的概念及基本規範 14一節 團體協商概說 14一項 團體協商的意義 14二項 團體協商的機能 15三項 團體協商的形態:以企業別協商為主 16四項 其它勞資對話方式 17一款 勞資協議制度 18二款 申訴制度 19五項 基本規範框架 20二節 團體協商的主體 21一項 勞方之當事人 22一款 概說 22二款 勞動者概念 24三款 欠缺自主性的工會:利益代表者的加入 26一目 自主性的意義 26二目 自主性的排除:同條本文及但書的關係 27四款 工會上下級組織 28一目 上下級組織的協商權限 29二目 權限競合時的處理 30五款 非組織之勞動者團體 30六款 複數工會 32一目 唯一協商團體條款 32二目 共同協商 33二項 資方之當事人 33一款 概說:雇主的概念 33二款 雇主概念的擴張 35一目 時間的擴張 36、最近過去的勞動契約關係 36、不久將來的勞動契約關係 37二目 組織的擴張 38、 直接使用 38、 間接支配:控制從屬公司為例 42三目 小結 45三款 雇主團體 46三節 團體協商的對象 46一項 概說 46二項 協商事項的劃分 47一款 早期學界的見解:一般論的形成 47一目 舊勞組法時代 47二目 昭和二十年代(1945年) 48三目 昭和三十年代(1955年)後 50二款 現今學界的理解 51三項 具體問題的檢討 53一款 個別會員的勞動條件 54二款 爭訟中的勞動條件 55三款 非會員的勞動條件 56四款 集體勞資關係的規範 59五款 人事事項 59六款 經營事項 60一目 經營權的主張 60二目 學界對經營權主張的批判 60三目 相關實務見解 62四目 小結 64七款 團體協約與協商事項 65八款 特別程序與協商事項 67四節 其他拒絕協商的理由 68一項 協商代表 69一款 勞方的協商代表 69二款 資方的協商代表 71二項 協商方式及態樣 72一款 協商規範的確立 72二款 個別條件合理性判斷 74一目 時間、地點 74二目 出席者 75三目 其它條件 76三項 工會的對應 77一款 內部情事 77二款 暴力行為 78三款 爭議行為 79五節 小結 80三章 誠實協商義務的內涵及救濟 83一節 概說 83一項 從拒絕協商至不誠實協商 83一款 早期的實務見解 83二款 Carl Zeiss事件及其影響 84二項 基本內涵及問題點 85一款 拒絕協商與不誠實協商的關聯 85二款 誠實協商概念的流動性 86三款 與自主協商原則的衝突 87四款 工會協商態度與誠實性的認定 88二節 不誠實協商的態樣 88一項 拒絕實質討論 89一款 提案及對案 89二款 理由說明及資料提供 90一目 概說 90二目 個別事項 92、關於工資、奬金 92、關於人事事項 94、關於集體勞資關係 94二項 固執於特定提案 95一款 概說 95二款 單一提案 96二款 特殊前提條件 98一目 學界見解 99二目 實務見解 100三目 小結 102三項 迴避協商 102一款 概說 102二款 學界見解 103三款 實務見解 105一目 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105二目 個別協商 108四款 小結 110四項 拒絕將合意內容書面化 111一款 概說 111二款 具體適用 112三款 與協約效力的關聯:文祥堂事件 113一目 事案及判旨簡介 113二目 學界評析 114五項 其它表面協商的行為 115一款 協商過程中 115一目 不具實質權限的協商代表 116二目 拖延協商期日 117三目 其它不當行為 118二款 協商過程外 118三節 複數工會下的特別問題 119一項 問題起源:雇主的中立保持義務 119二項 協商過程本身的差別待遇 121三項 利用協商的差別待遇 122一款 概說:問題的限定 122二款 學界見解 124一目 差別結果的重視 124二目 自主協商的重視 126三目 協商過程的重視 127四目 其它見解 129三款 判例發展傾向 130四款 小結 131四節 協商義務的解除 133五節 協商義務違反時的救濟方式 134一項 勞動委員會所為的行政救濟 135一款 概說 135二款 程序運作的特點 135一目 協商義務的程序性格 136二目 相關的執行機制 137三款 救濟命令的具體態樣 138二項 法院所為的私法救濟 139一款 概說 139二款 現行處理方式的探討:協商地位的確認請求 140三款 針對確認協商地位說的質疑 143六節 小結 144四章 我國團體協商法制之檢討 147一節 我國法制的概要及問題點 147二節 進入協商過程的門檻 152一項 勞方的協商主體 152一款 針對代表性的門檻限制 152二款 先行調整內部利害關係 154三款 經裁決認定之工會所指為何 157四款 其它尚待檢討的課題 160二項 雇主概念的擴張 162一款 控制從屬關係 163二款 勞動派遣關係 164三項 協商事項的範圍 165一款 義務協商事項的劃分 165一目 新法規範的空白 165二目 區分的必要性及標準 166二款 經營事項與勞動條件的重疊領域 168三款 個別會員的勞動條件 170四款 集體勞資關係的規範 171四項 協商方式及態樣 172一款 協商代表的限制 173二款 協商義務與勞資間其它對話管道 174三節 協商義務的應有內涵 176一項 概說 176二項 對於協商過程的介入程度 177一款 協商義務與民法上的誠信原則 177二款 實體內容審查的避免 179三款 日本實務運作現況的對照 181四款 小結 183三項 認定違法的方式 184一款 兩難的選擇:整體的不誠實或個別具體的違法 184二款 我國新法的傾向 185四項 迴避協商的行為與協商義務 187一款 問題意識的釐清 187二款 兩者關聯:並非當然違反協商義務 188一目 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188二目 個別協商 190五項 勞方的協商義務 192四節 救濟程序的運作 193一項 調整事件的認識 193二項 裁罰與裁決權限的並行 195三項 法院分工的可能性 197五節 小結 199五章 結論與展望 200考文獻 208application/pdf1142999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collective bargainingunfair labor practicethe duty to bargain in good faith論勞動法上之團體協商義務—我國法與日本法之比較研究The Duty to Bargain in Good Faith: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aiwan and Japan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632/1/ntu-98-R95a2102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