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曾宛如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劉明潔Liu, Ming-ChiehMing-ChiehLiu2014-11-262018-07-052014-11-262018-07-052013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120隨著時代變遷與工商業之繁榮,多元專業分工已成為現代趨勢。律師本於其法律專業能力,於資本市場中實為不可或缺之角色。但近年來,關於公司治理議題或專業人士之角色分工,學說研究與實務討論較多仍著墨於董事、經理人與會計師之角色,至於律師於資本市場究應扮演何種角色與發揮何等功能,似乎向來較乏人問津。本文乃就此議題進行思考研究,探討我國律師傳統與現代角色之變化,以及針對我國法制與英美法制之不同加以比較,並對於如何提升律師於資本市場之重要性提出本文初步之構想。 本文首先將自我國律師角色之轉變出發,探討律師傳統上擔任訴訟辯護人所扮演之角色與負擔之義務,並彙整現今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之律師,依照現行各項法規所賦予之功能,以凸顯在時代變遷下律師角色儘管產生變化,但仍不減律師於我國法制上之重要性。 其次將探討律師於資本市場之法律責任,主要係以一般性之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以及證券交易法所課予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為討論範圍。本章將點出我國關於律師之一般性規範仍受限於傳統訴訟觀點,針對律師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之行為規範顯然欠缺;且現行之律師懲戒制度亦有些許不足之處。同時,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民事責任,若干責任是否有律師之適用亦有所爭議,立法者宜就此明文規範。 再次,本文將以美國與英國資本市場與律師相關之法制為中心,探討美國證券交易法賦予律師之主要功能與相關民刑事責任,並介紹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法律授權制定之「律師專業行為準則」對於律師所課予之守門員義務。此外,亦將以英國金融監理體制之說明為始,探討英國律師於資本市場所受之規範,以及英國律師特權制度及公益揭露法之相關規定。本文認為,美國為律師量身訂做之「律師專業行為準則」於我國律師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應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最後本文回歸我國之現狀,自實務運作層面出發,提出我國律師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之現況與問題點,包括證券市場對律師之倚賴程度不如美國、律師於資本市場之定位不明且侷限、法律意見書或法律事項檢查表淪為形式等等。本文認為,律師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所扮演之角色,不僅為企業委託之受任人,同時亦具有一定之公益性質。主管機關宜積極提升我國律師於資本市場之重要性,包括針對法律事項檢查表內容之改善、對於律師賦予更積極之功能與定位等;且在強化律師於資本市場地位之同時,律師懲戒制度亦應有所改革,建立懲戒結果之一般性公告機制與懲戒處分參考標準,以提高社會大眾對律師執業與自律品質之信賴。此外,主管機關亦宜積極研擬專業認證機制,加強律師之法律專業與其他金融專業領域之結合,以符合市場運作之多元需求,作為強化律師於資本市場參與程度之基石。With the commercial progress and prosperity of Taiwan, specialization becomes current trend. Lawyers have become indispensable in capital markets due to their profession. Meanwhil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sues and division of the roles of professionals have recently been greatly discussed. However, most of the discussion is still concentrated on the role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accountants. As of today, only few studies focus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lawyers in the capital market. Therefore, this thesis will explore this issue, examine the problems, and find the solutions. This thesis first discusses the changing role of lawyers in order to sho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awyers in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and that in the capital market. Through the compilation of relevant laws, this thesis will point out tha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lawyers in the capital market are not complete. Second, the thesis will conduct a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by introducing foreign provisions regarding lawyers in the capital markets, such as those establish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For example, the “Sarbanes-Oxley Act 2002” authorizes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to legislate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Attorneys Appearing and Practicing before the Commission in the Representation of An Issuer”. It endows the lawyers with gatekeeper obligations and improves the importance of lawyers in the U.S. capital market. Finally, concerning the issue of Taiwan’s capital market oper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e, this thesis will raise some issues and problems concerning lawyer’s performance in the capital market. For example, lawyers are not relied as much as that in the U.S; the roles that lawyers play in the capital market is uncertain and limited; legal opinions and due diligence checklist are simply a formality. Considering that lawyers in the capital market should bear certain public responsibility, 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ce of lawyers in the capital market and provide a better practice environment. Meanwhile, the lawyer disciplinary system requires certain reforms to regain the trust of society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aw practice. 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should establish a better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mechanism and enhance the interaction and combin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 and financial professionals, so as to satisfy the diversified needs in the capital market, and to increase lawyer’s participation in the capital market.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2 第一項 研究方法 2 第二項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我國律師之定位與變遷 5 第一節 律師的傳統角色 5 第一項 律師傳統定位──辯護人角色 6 第一款 律師於憲法上之地位 6 第二款 律師之辯護人角色 8 第二項 傳統上律師對當事人之忠實義務 9 第一款 相關規範與制度目的 9 第二款 忠實義務內涵 10 第三項 傳統上律師對當事人之保密義務 11 第一款 相關規範與制度目的 11 第二款 保密義務之內涵 12 第四項 傳統之責任型態 13 第一款 契約關係之責任 14 第二款 侵權行為之責任 14 第二節 律師於資本市場之轉型──顧問角色 15 第一項 律師於資本市場之定位 16 第二項 律師於資本市場執行業務之相關法規 17 第一款 發行市場 17 第二款 流通市場 21 第三款 其他 27 第三項 律師之責任型態轉變 30 第三節 律師涉及證券詐欺之國外案例 31 第一項 SEC v. National Student Marketing Corp.案 32 第二項 Carter & Johnson案 33 第三項 安隆(Enron)案 35 第四節 小結 37 第三章 我國現行律師之相關規範及責任 38 第一節 律師之一般倫理規範 38 第一項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之目的及其侷限 38 第二項 企業內部律師之特殊性 39 第三項 企業律師專屬倫理規範之欠缺 41 第二節 律師之民事責任分析 42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 42 第一款 責任主體 43 第二款 責任性質 44 第三款 責任要件 45 第四款 請求權人 45 第五款 因果關係 46 第二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資訊不實 48 第一款 責任主體 50 第二款 責任要件 51 第三款 請求權人 51 第三項 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 52 第一款 責任主體 53 第二款 責任要件 53 第三款 請求權人 54 第四款 因果關係 55 第三節 律師之刑事責任分析 55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56 第一款 立法目的 56 第二款 責任要件 57 第二項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58 第三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第174條之適用 59 第四節 律師之行政責任分析 60 第一項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 60 第一款 律師法相關規定 60 第二款 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62 第三款 現行規定之不足 63 第二項 現行律師懲戒制度 65 第一款 律師法相關規定 65 第二款 律師懲戒程序 66 第三款 現行懲戒制度之侷限 67 第五節 小結 70 第四章 外國立法例之律師角色 73 第一節 美國立法例 73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之基本規定 74 第一款 向主管機關註冊文件虛偽不實之民事責任 74 第二款 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 77 第三款 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責任 79 第四款 一般反詐欺條款與Rule 10b-5之民刑事責任 80 第一目 一般反詐欺條款 80 第二目 Rule 10b-5之要件 81 第三目 違反Rule 10b-5之責任 83 第五款 違反證券法規之刑事責任 86 第六款 SEC規範律師之行政責任 87 第一目 「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 88 第二目 Rule 102(e) 88 第二項 美國法上資本市場守門員機制 90 第一款 典型守門員與非典型守門員──會計師與律師之比較 91 第二款 律師是否適合作為守門員的正反論辯 92 第三款 小結 95 第三項 律師報告義務之制定 96 第一款 律師於1933年證券法所扮演之角色 96 第一目 有價證券之發行、銷售與移轉 96 第二目 發行有價證券責任之防免與查核 97 第二款 律師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扮演之角色 99 第三款 沙賓法案Section 307之制定 102 第四款 Rule 205:律師專業行為準則之規定 105 第一目 規範行為與對象 105 第二目 律師對重大違反事證之通報義務 106 第三目 合格之適法委員會(QLCC)之建立 107 第四目 指導律師與次級律師 109 第五目 發行人機密之揭露 110 第六目 制裁與相關法律責任 111 第五款 現行ABA模範規則之制定 112 第六款 美國律師懲戒制度簡述 116 第四項 美國SEC近年執法案例 119 第一款 未對董事會提供正確之法律資訊──2005年Google案 120 第二款 準備與批准誤導性或詐欺性文件──2004年Warnaco案 122 第一目 批准誤導性之Form 10-K年報 122 第二目 批准詐欺性之Form 10-Q季報 123 第三款 阻礙發行公司之司法調查程序──2004年CA案 124 第四款 提供發行公司不當之法律意見──2005年Weiss案 124 第五款 對SEC執法情形之反思 126 第二節 英國立法例 126 第一項 律師從事投資活動的相關規範 127 第一款 英國金融監理制度概述 127 第二款 律師可從事之金融業務 131 第三款 FSMA及相關法規對律師之規範 134 第一目 RAO之除外規定 134 第二目 FSMA之豁免規定 135 第二項 英國法之律師特權與公益揭露義務 143 第一款 英國法之律師特權(legal profession privilege) 143 第一目 律師特權之目的與適用對象 143 第二目 律師特權之例外與延續性 145 第二款 Public Interests Disclosure Act 1998之規範 146 第一目 PIDA適用之對象與範圍 147 第二目 PIDA保護之要件 148 第三項 律師不實陳述之民刑事責任 151 第三節 小結 154 第五章 外國法制對我國法之借鏡 157 第一節 我國實務運作之現況與困難 158 第一項 證券發行市場對律師倚賴程度不同 159 第二項 現行律師保密義務之限制 161 第三項 團體自律懲戒模式之侷限 162 第一款 律師責任認定之困難 162 第二款 現行律師懲戒之成效不彰 163 第四項 律師定位及法律意見之再商榷 164 第一款 律師定位之混淆 164 第二款 法律意見之不明確 164 第二節 律師執業規範制度之再建構 166 第一項 律師於資本市場角色之釐清 166 第二項 法律意見書與法律事項檢查表之改善 168 第三項 相關法規之修正 171 第四項 律師自治與主管機關規範之調和 174 第五項 律師懲戒制度之檢討 176 第一款 會計師之職責與會計師懲戒制度簡介 176 第二款 會計師懲戒制度與律師懲戒制度之異同 180 第三款 律師懲戒制度之現狀與建議 182 第一目 懲戒案件數量偏低 182 第二目 類似事由之懲戒結果差異甚大 185 第三目 現行律師懲戒制度改革建議 189 第六項 專業領域認證制度 191 第六章 結論 194 參考文獻 19810856003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9/01/27論文使用權限:同意有償授權(權利金給回饋學校)守門員義務資本市場沙賓法案律師懲戒制度律師專業行為準則律師於資本市場之角色與功能Lawyers’ Role and Function in the Capital Market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120/1/ntu-102-R99a2111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