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鵬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謝易哲Hsieh, I-CheI-CheHsieh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79摘要 本論文的第一項研究重點在探討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權的憲法基礎。 本文認為,對質詰問權僅保障被告在審判中有效詰問之機會,而不保障被告為實現對質詰問權而接觸詰問基礎資訊的需求,因此,被告訪談證人的權利並非源自對質詰問權。相對於此,本文另觀察美國對於被告訪談證人權利的實務運作分析後發現:被告訪談證人之權應係源自於「強制取證權」。 強制取證權雖然並不存在於我國憲法既有的權利清單之中,但強制取證權的意涵與我國憲法訴訟權中所保障武器平等、保障被告接受法院公平裁判的意涵相容,而可成為訴訟權的具體內涵。此外,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觀察,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強化被告在審判中所處之地位。而這樣的觀點正好與強制取證權所欲保障被告呈現證據、提出防禦的概念相符。由此看來,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發展過程中,肯認強制取證權並不會造成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的法理衝突。 本論文的第二項研究重點在探究被告訪談證人權的權利內涵。 為維護被告訪談證人之權利,檢方不得隔絕證人以阻礙被告訪談證人的機會,亦不得促使證人拒絕接受被告訪談。其次,被告雖然享有憲法上訪談證人之權利,但證人並不因為被告享有訪談證人之權利而必須負擔接受訪談的義務,證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被告之訪談。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本文則認為,如果能補足對於辯方訪談證人的程序與監督上的規定,立法者可以創造證人接受訪談的義務。第三,法院為維護被告訪談證人之權利,在檢方違背其義務時法院應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當被告可能利用訪談證人之機會騷擾證人時,法院得依檢方之聲請,藉由證人保護法之規定,限制被告訪談證人的權利,藉以保護證人安全;法院並應協助被告行使訪談證人之權利,此一角色在我國的實踐,有待引入供述錄取之程序。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一、 問題之提出 1 二、 研究範圍與限制 2 三、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被告訪談證人權之現狀 5 第一節 被告訪談證人之必要性 5 一、 實務對於辯方接觸證人行為之評價 5 二、 對於被告準備訴訟及防禦造成影響 6 三、 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措施 9 第二節 既有之機制與檢討 10 一、 證據保全 10 二、 閱卷權 11 三、 請求調查證據 13 第三章 被告訪談證人權與對質詰問權 15 第一節 對質詰問權的憲法基礎 16 一、 對質詰問權在我國之定位 16 (一)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16 (二) 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 19 (三) 對質詰問權與訴訟權 22 (四) 對質詰問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25 第二節 對質詰問權的保障範圍 28 第三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29 第四節 本文評論 39 第四章 被告訪談證人權與強制取證權 43 第一節 強制取證權的歷史發展 44 一、 強制取證權在英國的發展 45 二、 強制取證權在美國的發展 46 第二節 強制取證權之保護範圍 47 一、 美國法重要司法/立法先例 48 (一) 聯邦最高法院 48 (二) 美國國會立法 53 (三) 聯邦巡迴法院 56 (四) 小結 60 二、 美國法對於強制取證權範圍的判斷 62 (一) 強制取證權之核心概念 62 (二) 強制取證權與國家義務 63 (三) 強制取證權的適用案件減少 64 三、 強制取證權之行使起點(起訴前/起訴後/審判中) 66 (一) 實務意見 66 (二) 學說見解 66 (三) 本文意見 67 第三節 合憲限制強制取證權之標準 68 一、 恣意或不合比例判斷標準 69 二、 嚴格審查標準 70 (一) Chambers v. Mississippi 70 (二) Rock v. Arkansas 73 (三) 小結 76 三、 合理關連性審查標準 76 (一) Taylor v. Illinois 76 (二) United States v. Scheffer 79 (三) 小結 82 四、 違反強制取證權之效果 82 五、 本文評論 83 (一) 嚴格審查標準 84 (二) 合理性審查標準 86 第四節 強制取證權在我國實踐之可能性 87 一、 從憲法層次觀察 87 (一) 強制取證權與訴訟權 87 (二) 強制取證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88 二、 從法律層次觀察 89 (一) 被告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 89 (二) 被告準備訴訟—訪談被告 90 第五章 被告訪談證人權利之落實 93 第一節 欠缺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的法制是否有違憲之虞 93 第二節 檢方之角色 96 一、 美國裁判案例 96 (一) 檢方不得隔絕證人以阻礙被告訪談證人的機會 97 (二) 檢方不得促使證人拒絕接受被告訪談 100 (三) 小結 102 二、 法律倫理之要求 103 (一) 法律倫理在刑事訴訟中扮演之地位 103 (二) 我國本土的法律倫理發展 104 (三) 美國的法律倫理規範 105 (四) 倫理規則之實效 107 第三節 證人之角色 109 一、 證人享有拒絕接受訪談之權利 110 (一) U.S. v. Long 110 (二) U.S. v. Black 111 二、 拒絕接受訪談是否應承擔負面效果 114 第四節 法院之角色 116 一、 課與違反規範之法律效果 117 (一) 聯邦巡迴法院之案例 117 (二) 聯邦地方法院之判決案例 120 (三) 小結 121 二、 維護證人安全避免受到騷擾 124 三、 協助被告行使訪談證人之權利 125 第五節 我國相關法規之評析與修正建議 128 一、 證人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128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129 (一) 增列被告訪談證人權利之規定 129 (二) 增加檢方侵害被告權利之法律效果 131 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132 第六章 結論 135 一、 被告訪談證人權利的憲法基礎 135 二、 被告訪談證人權利的權利內涵 136 三、 本文主題與憲法、刑事訴訟法理論的關係 138 參考文獻 145 附件一 何賴傑教授論文審查意見 153860099 bytesapplication/pdfen-US訪談證人權強制取證權對質詰問權被告調查權right interview prospect witnessescompulsory processinterogationcriminal defense investigation[SDGs]SDG16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之權利The right of defendant to interview prospect witnesse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79/1/ntu-95-R92a2105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