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鵬2006-07-252018-07-052006-07-252018-07-052002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2831新聞自由為憲法保障之第四權,乃無庸置疑之事。我國憲法第11 條規定﹕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法官釋字第364 號解釋,新聞自 由屬於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範圍。1 與美國或德國法律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僅醫師、宗教師、律師等就業務上 知悉之秘密,得拒絕證言,但新聞從業人員則不包括在內。2 美國聯邦證據法雖 然未規定新聞媒體人員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惟迄1999 年止美國之華盛頓特區及 30 個州皆以立法規定新聞人員有拒絕證言權,稱之為Shield Law 。3 德國刑事訴 訟法第53 條,亦規定新聞媒體人員得拒絕證言。4 民國89 年十月間檢察官搜索中時晚報事件,引起了國人對新聞人員應否有 拒絕權問題的重視。立法院亦有多位立法委員提案新聞從業人員就其採訪業務知 悉之秘密,得拒絕證言。惟拒絕證言代表真實發現的障礙。訴訟中真實的發現,必須仰賴證物及證人 證詞。若證人得拒絕證言,真實的發現即有困難。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 訟法所承認的拒絕證言權,皆極為有限,未包括媒體人員。 我國法當前急迫之問題,為是否應承認媒體人員有拒絕證言權。不論是否准 許新聞媒體人員拒絕證言,必須提出充分之理由,始足以說服社會大眾或媒體人 員。再者,若准新聞媒體人員有拒絕證言權,其要件、範圍為何,亦必須釐清, 以避免拒絕證言權被過份擴張或濫用,致犧牲真實的發現。本研究之目的即在就 此相關問題研究,參考美國學說及立法例,就我國法應有的方向,提出建議。application/pdf160833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新聞自由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新聞從業人員拒絕證言權之研究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2831/1/902414H0020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