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克昌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藍元駿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5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27租稅國家,為現代國家。熊彼特氏認為,現代國家之源起,乃在於現代意義之租稅概念,與現代意義之國家概念,相結合而成。從財政學的角度觀之,財政學意義之租稅國家,係指,「租稅」所具有之“共同報償性”(本質)與“非營利性”(界限),結合了「國家」之民主正當性而來。是以,租稅國家之建置原則,必須反映在上述「租稅目的」以及「國家目的」之兩個面向。就後者而言,指的是課稅目的之正當性,亦即課稅的公平原則;前者,指的是稅源的保持,亦即課稅的效率原則。另外,倘從憲法學的角度觀之,課稅的正當性,厥為租稅公平的實踐,透過量能平等原則的檢驗,作為確保;而稅源的保持,則是稅捐客體本體的保障問題,藉由比例原則的衡量,作為稅捐違憲審查的基準。 租稅國在歷史上的演進,可以說是一段對抗財政危機的過程。熊彼特氏認為,戰爭所引發的財政危機,並非租稅國內在結構上的危機,其解決之道,自可透過租稅之手段無疑;但是,租稅國有其真正出自內在的危機,就是一種人民基於過度膨脹的私利,轉而對國家需求日增,導致忽略了租稅國家的明確界限。從財政學之觀點分析之,因應戰時的耗費,財政支出的擴張,自屬必然,然而,戰後回復到平時的經濟,財政支出水準卻未隨之下降,則與租稅國本質的危機有關,但卻也是一種自由競爭經濟體制下的常態,面對此種預算漸增的效果,倘使用增稅的手段,則必須嚴守租稅之公平與效率。從憲法學的層次觀之,為因應戰爭的花費,基於共同緊急危難之避免,自符合公益之原則,增加人民財產權限制之增稅手段,應屬允當。惟,當重回平時經濟時,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卻未隨之減少,則此部分的增稅,將面臨憲法正當性的挑戰,甚至有可能過度侵益,進而剝奪了財產權的本體。 租稅本身有其界限,而不容逾越。當國家產生異化,逾越了租稅的界限,則租稅國家將失去存立基礎。熊彼特氏認為,越過了課稅的界限,政府所每多一分的增稅,所象徵者,並非每多一分的稅收,反而只是生產力的減損一分。易言之,租稅國家的界限,乃在於國家目的逐漸反客為主,而濫用租稅之目的,導致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對調,前因與後果的脫勾。從財政學的觀點來看,倘借用拉弗曲線的理論──稅率與稅收的正比關係,將會因為達到一個最適頂點而終止,倘課徵的稅率,超越該頂點所對應之最適稅率,則稅收的量反而會減少──進而認為國家有一整體經濟負擔的稅負,過度課徵的結果,經濟的誘因將因而減損,反而可能流失稅源。從憲法學的角度觀之,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課稅權,對於人民在社會經濟之私領域的經營成果,其所要求的分享,勢必不能過度,此即過度禁止原則的體現。透過Kirchhof的半數理論──認為,課稅權之範圍,必不能超過人民財產收益之半數,否則將與憲法保障財產私用性之理念有違──進而認為,比例原則在稅法領域的適用,必須具體地呈現出半數原則的意涵,以認清租稅國家的界限。 憲法第十九條之真義,乃在於揭示了我國係一採行租稅體制之國家。而採行租稅體制,象徵著國家之建置,應以租稅國家之建置原則為原則、租稅國家之界限,乃在於課稅須無損於市場上之經濟誘因。而透過憲法第十九條之立法,乃正式承認租稅國為我國憲法上之國體,並將租稅國與法治國相結合,透過法治國原則,落實租稅國家之體制。租稅之目的,在於支應公共之需求,其正當性,除了具有普通基本權之一般權源外,更擔當了國家建置基礎之根本權源;租稅之手段,除了必須等同普通基本權保障理論之適用外,更有因應租稅乃依附私經濟領域之本質上界限,而不得過度侵犯經濟理性之自由,其表現在財產權理論上,正是職業營業等經濟人人格發展之自由。是以,憲法十九條之規定,乃與憲法之國體有關,而別具重大之意義。論文詳目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i 大綱 ii 論文摘要 iii 論文簡目 i 壹、 緒論 i 貳、 租稅國家之建置 i 參、 租稅國家之危機 i 肆、 租稅國家之界限 ii 伍、 總結 ii 第一章 緒論 1 壹、 引言 2 貳、 研究動機 2 參、 問題提出 3 肆、 研究方法與限制 4 一、 文獻回顧 4 二、 研究方法:財政社會學──從「財政」到「憲法」的視角 5 三、 以「租稅國危機」一文為骨幹之研究方法 7 四、 研究限制 7 伍、 論文架構 8 論文綱要結構表 9 第二章 租稅國家之建置 10 本章摘要 11 壹、 引言:從「租稅」、「國家」到「租稅國家」 12 貳、 熊彼特氏之租稅國家-從租稅之「本質」到「特徵」 12 一、 概述:從「共同需求」到「租稅本質」 12 二、 熊彼特氏論「租稅」 13 三、 熊彼特氏論「國家」 14 四、 小結:熊彼特氏論「租稅國家」之起源 16 參、 財政學上之租稅國家-從租稅之「特徵」看課稅原則 17 一、 概述:從「租稅本質」到「租稅特徵」 17 二、 財政學上「租稅」、「國家」 17 三、 財政學上「租稅國家」之建置原則-課稅原則 18 四、 小結:由「課稅原則」導出「憲法原則」之嘗試 18 肆、 憲法學上之租稅國家-「憲法原則」與「課稅原則」呼應 19 一、 概述:「課稅原則」作為「稅法原則」、「憲法原則」 19 二、 憲法上「租稅」、「國家」-稅法原則 20 三、 憲法上「租稅國家」-財稅憲法原則 24 四、 小結:「財稅憲法原則」與憲法學上「租稅國家」 25 伍、 本章小結:「租稅」與「現代憲政國家」 27 本章論理結構表 31 第三章 租稅國家之危機-從「辨識」到「處理」 32 本章摘要 33 壹、 引言:從「預算漸增」到「財產權之限制與保障」 34 貳、 熊彼特氏之租稅國危機-「戰爭花費」與「戰後重建」 34 一、 概述:經濟危機-戰時財政困境的意義 34 二、 熊氏對危機之辨識:區分「通貨膨脹」與「物資保全」 36 三、 熊氏對危機之處理:透過「資本課稅」與「資本重構」 38 四、 小結:熊氏的財改計劃 47 參、 財政學上之租稅國危機-「發行戰爭公債」與「理性決策」 49 一、 概述:財政危機-財政經費增加之意義 49 二、 財政學上對危機之辨識:公債發行與位移效果 50 三、 財政學上對危機之處理:理性決策與自由經濟 53 四、 小結:財政經費與租稅收入之相應 56 肆、 憲法學上之租稅國危機─「公債發行上限」與「限時民主確立」 57 一、 概述:憲法危機-增稅對財產權限制之意義 57 二、 憲法學上對危機之辨識:隔代負擔 57 三、 憲法學上對危機之處理:限時民主之確立 57 四、 小結:熊彼特氏戰爭公債之憲法意義 60 伍、 本章小結:「本質」的危機與租稅國家「界限」 61 一、 戰爭的真義 61 二、 租稅國「本質」危機之辨識 61 三、 「本質」的危機─是「留白」還是「漏洞」? 62 本章論理結構表 63 第四章 租稅國家之界限 64 本章摘要 65 壹、 引言:「危機處理」與「界限認定」之緊張關係 66 一、 從經濟界限、財政界限到憲法界限 66 二、 從界限之「認清」到界限之「回應」 66 貳、 熊彼特氏論租稅國家界限-「財政信任」與「整體經濟負擔界限」 67 一、 概述:經濟總體負擔界限 67 二、 熊彼特氏對界限之認定:生產力的減損一分 68 三、 熊彼特氏對界限之回應:租稅國家界限說 69 四、 小結:經濟誘因不因戰爭而消失 69 參、 財政學上之租稅國家界限-「拉弗曲線」與「最適稅賦規模」 70 一、 概述-財政界限:公債國家的隱憂 70 二、 財政學上對界限之認定-拉弗曲線的啟示 70 三、 財政學上對界限之回應-最適稅賦規模 73 四、 小結-最適稅賦與課稅底線不同 74 肆、 憲法學上之租稅國家界限-「半數理論」與「最適財產權課稅理論」 75 一、 概述:憲法界限-財產權之「公有」或「私有」 75 二、 憲法學上對界限之認定:半數理論 77 三、 憲法學上對界限之回應:最適財產權課稅理論 80 四、 小結:國家與社會二元論上之「界限」 84 伍、 本章小結:租稅國家之「界限」與「宿命」不同 87 本章論理結構表 88 第五章 總結 89 壹、 回顧:租稅國危機的寓意 90 貳、 本文結論:用憲法理論來改善財政制度之可行性 96 主要參考文獻* 98 一、 中文 98 (一) 書籍 98 (二) 期刊 98 (三) 學位論文 101 (四) 其他(研討會議文、研究計劃等) 101 二、 日文 102 (一) 書籍部分 102 (二) 期刊部分 102 三、 西文 102 (一) 書籍部分 102 (二) 期刊部分 104 (三) 西文中譯版本 104 附錄 租稅國危機 11056542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熊彼特租稅國危機租稅國家界限財政社會學半數理論財政憲法Schumpeterthe Crisis of the Tax Statethe Limits of the Tax StateFiscal Sociology熊彼特租稅國思想與現代憲政國家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27/1/ntu-94-R92a2105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