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李思儀LI, SZ-YISZ-YILI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524本文有別於傳統職業自由(工作權)的角度,企圖從憲法平等權觀點檢視我國現行對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法令,並援引美國平等權司法審查架構,探討(準)嫌疑分類之理論基礎及構成要素,主張有前科者應為準嫌疑分類,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審查對其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相關法令,並以此檢視現行法與釋字五八四號。依此,提出下述修法建議:首先,罪名必須特定、明確。此外,以一定刑度為分類標準者違憲;以法令、罪名為分類標準者需將罪名與職業種類合併觀察,並密切注意其貼合度。另外,應完全排除對過失犯之限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亦不應受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終身限制與全面定期限制立法全部違憲,應改採個別審查機制並定期更新;最終期盼個別審查機制能發揮其功能。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against the ex-offend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qual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three-tier standards of review as developed by the U.S. Supreme Court,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classification on the criminal records should be considered a quasi-suspicious classification and be subject to the intermediate scrutiny by the courts. Accordingly, both the reasoning and judgm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584 is flawed. In conclusion, the thesis proposes to revise many of the current legal restrictions and accord those ex-offenders with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ir employment freedom.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二章 我國現行法及文獻回顧 8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對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8 一、限制期間向度:終身/定期限制 9 二、罪刑種類向度:針對特定法令、罪名/以一定刑度為限制 9 (一)不問罪名,只問刑度的終身限制 10 (二)不問罪名,只問刑度的定期限制 10 三、主觀要素向度:限於故意犯才受限制/不問故意、過失犯均受限制 11 四、執行刑度向度:緩刑與易科罰金除外/緩刑除外/緩刑不除外 11 第二節 司法實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百八十四號解釋 12 一、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主要論點 13 二、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要論點 15 (一)手段必要性之審查 15 (二)平等原則審查 15 三、林子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重要論點 16 (一)與多數意見採相同審查標準,唯適用結論不同 16 (二)從平等權角度無提高審查標準的必要 17 四、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重要論點 17 (一)強調職業選擇自由的人權內涵 17 (二)多數意見的謬誤 18 五、小結 18 第三節文獻回顧 20 第三章 從憲法平等權觀察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必要性與殊異處 22 第一節 以平等權觀點探討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必要 22 一、職業自由限制三階理論之內涵與評述 22 (一)職業自由限制三階理論之內涵 23 (二)對職業自由限制三階理論之評述 26 (三)職業自由限制與平等權「嫌疑分類」「準嫌疑分類」之關連 28 二、部分人受差別待遇應有以平等權進行審查之警覺 29 (一)平等權審查模式的特殊之處 29 (二)簡述美國平等權司法實務三重審查標準 30 (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以平等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有說理不足、標準不清之嫌,欠缺明確的審查架構與標準 33 (四)平等權審查模式「分類」(classification)的重要性 36 (五)對有前科者的職業選擇自由限制應以平等權進行審查 38 第二節 平等權司法審查上「嫌疑分類」「準嫌疑分類」之理論基礎與構成要素 39 一、「嫌疑分類」「準嫌疑分類」提高審查標準之理論基礎 39 (一)伊犁(John H. Ely)的代表性強化理論 39 (二)艾克曼(Bruce A. Ackerman)對嫌疑分類的看法 44 (三)其他觀點 48 (四)小結 49 二、反壓迫原則與反宰制原則 50 (一)「反壓迫與反階級原則」與「反歧視原則」 51 (二)「反宰制原則」與「反歧視原則」 52 (三)小結 53 三、嫌疑分類、準嫌疑分類構成要素之分析 54 (一)(準)嫌疑分類各構成要素之分析 55 (二)綜合判斷 60 第三節「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審查標準 62 一、美國司法實務對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見解 62 二、「有前科者」應為「準嫌疑分類」 71 (一)前科非與生俱來,具有可歸責性、不可改變 71 (二)有前科者具有穩定性 76 (三)與正當立法目的具有關連性 81 (四)受歧視的歷史 83 (五)政治上弱勢 83 (六)社會上乏力 91 (七)綜合判斷 103 三、對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審查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104 (一)涉及準嫌疑分類適用中度審查標準時,操作上需觀察其所涉基本權決定寬嚴 104 (二)職業選擇自由對似乎有前科者意義重大,實際操作中度審查標準時應接近嚴格審查標準 105 第四章 從憲法平等權觀點檢視相關現行法與實務見解 108 第一節 限制手段分析 108 一、限制前科範圍為分類標準 108 二、限制職業種類為分類效果 108 三、終身/定期限制、自動排除/個別審查為分類效果 108 第二節 我國對有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法令合憲之最低標準 109 一、罪名必須明確/特定 109 二、分類標準(限制前科範圍)與重要政府目的之間的關連性審查 110 (一)罪刑種類向度:針對特定法令、罪名/以一定刑度為限制 110 (二)主觀要素向度:應完全排除對過失犯之限制 114 (三)執行刑度向度:應排除對緩刑期滿者之限制 114 三、限制期間向度(終身/定期限制)之合憲最低標準 115 (一)終身限制法令全部違憲 115 (二)以法令進行全面定期限制也違憲,應改採個別審查機制 115 四、個別審查機制之建立 116 (一)由目前的假釋審查制度承接此部分業務 117 (二)考量因素 118 第三節 重新檢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百八十四號解釋 120 一、本案應從平等權角度切入審查 120 二、有前科者為準嫌疑分類,對其進行職業選擇自由限制應採中度審查標準 120 三、法條所定前科範圍是否適當? 122 (一)受限制前科與計程車駕駛是否緊密貼合? 122 (二)需將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排除於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外 123 四、終身限制違憲、以法令進行全面定期限制也違憲,應改採個別審查機制 123 五、其他替代措施 124 六、小結 125 第五章 結論與研究展望 127 附表一我國對有前科者之職業選擇自由限制 129 附表一之一 終身限制 129 附表一之二 定期限制 135 附表二 147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前科限制 147 參考文獻 1501002406 bytesapplication/pdfen-US平等權前科職業自由工作權審查標準嫌疑分類更生保護釋字五八四Equal ProtectionEx-offendersOccupational ChoiceJudicial ReviewSuspect ClassificationAftercare.[SDGs]SDG16從憲法平等權觀點檢視有前科者之職業選擇自由限制Examin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Against the Ex-Offenders: An Equal Protection Argument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524/1/ntu-96-R92a2101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