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陳南光2006-07-262018-06-282006-07-262018-06-282001-08-31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8665從過去的研究我們發現,絕大部分的文 獻均致力於設計一套符合誘因機制的 契約來消除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在均 衡時,當符合誘因機制的限制式成立, 則道德危險的行為在事後便不至於出 現。然而,如果借貸者可以隱藏部分收 入,使借貸者或執法者無法循線尋獲。 則貸款者即使有能力償付,也可能選擇 倒帳。這時,即使放款者事前知悉貸款 者可能故意倒帳而將這種可能性納入 契約中,也可能無法遏止事後道德危險 行為的產生。現實世界中,我們看到許 多不同類型的道德危險行為確實存 在。詐欺,掏空公司資金,盜賣公司資 產,攜款潛逃和惡性倒閉等報導時有所 聞。 本研究的目的是在契約的強制執行有 困難的情況下,分析借貸契約的可能面 貌,解釋事後道德危險行為的後果,並 且應用在分析投資的最適性問題上。當 借貸契約無法有效完全執行時,會發生 借款人惡性倒帳的情況。同時我們發現 過度投資的現象會發生在自有資本對 債務比例小於投資計劃報酬的相對比 例。如果政府對利息收入補貼(課稅), 則可消除過度(過少)投資,但這個政府 並不見得是有益社會福利的。application/pdf31241 bytesapplication/pdfzh-TW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事後道德危險契約強制執行惡性倒帳過度投資借貸市場的事後道德危險行為report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8665/1/892415H00205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