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82024-05-14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60694摘要:本專題研究計畫緣起,係招標機關司法院為建置「司法智識庫」,委託各法律領域之學者專家,整理以研究專題及關鍵詞為核心之「司法智識庫」,結合相關法條、有參考價值之精選裁判及論著、國外資料等各種資訊,彼此互相串連,以提供法官個案裁判上重要參考資訊。而司法改革運動中,建構公平合理的司法運作模式,是絕對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此不僅為司法院所努力目標,亦為法律學界共識,以期建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從而,民事責任相關裁判中常見之慰撫金損害賠償請求,其酌定參考標準及酌定數額為何,自值重視,以回應人民對法院認事用法具有公平、一致、預測可能性之合理期待。   鑑於不論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損害賠償債權人均可能得向債務人請求慰撫金賠償,亦即在現今多樣化民事訴訟紛爭類型中,涉及慰撫金裁判者,所在多有。為確保裁判品質,提升司法公信力,本計畫研究目標,即係確立出具體明確可行的慰撫金酌定參考標準,以力求免於法官恣意心證裁判慰撫金,並避免或減少法官因慰撫金酌定數額之重大歧異,造成訴訟當事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進而提高慰撫金酌定數額之預測可能性,增加法官酌定慰撫金裁判之妥適性。從而,本計畫就方向上,即以貫徹慰撫金酌定標準與量定金額之法安定性要求為目標,避免慰撫金請求之裁判不當地突襲訴訟當事人;進一步言,並助益於訴訟上或訴訟外就慰撫金請求達成和解之可能性。   有鑑於慰撫金裁判數量相當龐大,大多數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均牽涉慰撫金請求,且慰撫金請求權之發生,原因事實複雜多樣,各種損害賠償訴訟事件類型,無論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何,原告聲明通常多包括請求給付慰撫金。因此,對有關慰撫金請求論述之國內相關裁判,將分階段加以研究,並進行系統性裁判分析。本計畫研究範圍上,即以「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慰撫金請求的各種訴訟事件類型為探討中心;並先由研究助理群就國內有關慰撫金之文獻,分別依專書、期刊、碩博士論文等類別整理出文獻清單,由計畫主持人挑選出有助益於本研究計畫之文獻,進一步研讀、探討。   本計畫細部研究方向可大別為下述兩部分,分別說明之: (一) 慰撫金酌定標準與金額之研究:   以歷年來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審(法律審)裁判為主,擇定「身體+(或)健康+(或)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為關鍵字,透過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查詢系統,廣泛蒐羅可能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各種訴訟事件類型(如交通事故、醫療紛爭、公害污染、商品責任事故、公共安全事故、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噪音擾鄰等民事責任事件)判決書,歸納、探討及分析影響法院酌定慰撫金數額高低之可能因素(如雙方身分、資力、地位、教育程度、有無受領保險給付,加害情節,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及原告主張數額多寡等),尤其將著重於除過往判例就慰撫金所示明之酌定因素外,最高法院是否另行酌定其他因素以決定慰撫金;最後並嘗試在最高法院法律審裁判範圍內,就已駁回上訴或判決確定之裁判,觀測是否得直接判明慰撫金量定因素與酌定金額之關聯性,若於可肯認其彼此關聯性之前提下,則進一步檢討法院所認同之二審判決慰撫金量定因素與其最後所同意酌定金額間之相互影響關係何如,據以完成論述性研究報告。 (二) 慰撫金數額客觀化之可行性研究:   以最近三年(民國97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審(具有代表性的事實審)裁判為主,擇定「身體+(或)健康+(或)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為關鍵字,透過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查詢系統,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書為研究對象,實際分析、判辨慰撫金各項量定因素與酌定金額間之關聯性,並嘗試檢討:實務上向來所採取之慰撫金酌定參考因素,是否流於「形式化」、「空洞化」現象,而未能對法官裁判慰撫金請求,具體產生實際影響其心證的效果?哪些酌定因素並無必要或應予簡化?進而提出先期研究報告,思考有無可能在簡化慰撫金酌定標準之前提下,將慰撫金酌定金額予以分級化、定額化或表格化之可能性,以提高慰撫金酌定制度的客觀公平性與可預測性。身體法益健康法益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酌定標準慰撫金酌定因素慰撫金酌定金額司法院司法智識庫100年度慰撫金酌定標準與金額之研究-以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事件類型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