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崔雲飛Tsui, Yun-FeiYun-FeiTsui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6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14有關於無罪推定之討論,本文大致分成七個面向來加以處理。扣除掉第一章導論部分簡單地介紹無罪推定在各內國之立法概要與國際條約上的規範狀況、以及對於歐洲人權公約內容與歐洲人權法院職責的簡單介紹,第二章開始便進入正式的內容,本章由無罪推定的效力範圍出發,並使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較為熟悉的用語:即從物的效力、時的效力與人的效力談起,物的效力主要是討論歐洲人權公約中“刑事”案件之意義應該如何理解,其以三項標準作為判斷刑事案件的依據:一是內國法對於該犯罪之分類、二是違法行為之本質、三是被告可能受到之制裁的本質以及其嚴重程度,而由此三項標準所理解出來的刑事概念、與向來傳統刑事領域的範圍不盡相同,甚至有些表面上看似不屬於刑事範疇的案件、卻會因為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該條文字義的自主解釋以及對於前述三項標準的理解,而可能納入刑事範圍當中,像是某些懲戒行為、秩序罰行為以及稅務處罰行為等等。至於時的效力範圍則是在處理“控訴”之意涵,除了像是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以及某些媒體在偵查中的不當行為,可能在其始點的開啟上稍有議論之外,一般認為只要有來自於管轄機關對於所為刑事犯行之譴責的正式通知、或是國家機關實施帶有暗示其犯行並且可能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處境產生實質影響的措施,則控訴便已發生、無罪推定的效力便已開啟;至於其終點則是自有罪裁判出現之時便已發生,如果最後獲得的是無罪或是其他程序性裁判,則無罪推定並不因此而消失,反而會繼續延續下去並拘束後來相關的法院意見。至於人的效力範圍則是探討無罪推定發生拘束力的對象,通常係針對國家機關(包含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立法機關及其他公權力機關等),而媒體與私人原則上不直接受其拘束,但因為國家機關須對於媒體侵害無罪推定之行為負責,所以其必須監督媒體,因而無罪推定之保障也會對於媒體行為產生拘束。 而第三章則是處理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之問題,此部分歐洲人權法院僅建立了二大基準,一是檢察官必須要在不強迫被告提供幫助的情況下,自己證明該案件到達起訴門檻(即表面證據程度)、其次就是該案件之證明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始得為有罪裁判,否則即會被認為不合於舉證責任之要求,此部分幾乎在各國法律體系中均受到承認,因此解釋上較無疑義;另一個重要的部分則是探討舉證責任轉換之事實與法律推定問題,歐洲人權法院原則上承認這種推定的概念,但是認為此一推定有其合理界限,最重要的就是要視爭點之重要性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作為判斷之準據。 第四章則是界定無罪推定與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權之關係,首先先處理後者之在歐洲人權法院中的定義與範圍,再以大陸法系之德國法與英美法系之美國法相互比較,並由此看出我國在其範圍認定上的狹隘之處;再來觀察歐洲人權法院所認定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的標準──不當強制──之內涵為何,以及緘默之不利評價是否構成不當強制之行為;最後再討論其可能同時違反無罪推定之情況,主要是在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受到侵害、同時使用藉此侵害所得之證據時,才會構成違反,由此可看出二者接軌之重點乃是擺放在舉證責任之部分。 第五章則是針對我國所從未思考過的緩刑撤銷問題作為討論對象,依據歐洲人權法院觀點,在緩刑撤銷法院與他罪審理法院不一致的前提下,只要在緩刑期間所另犯之他罪尚未獲得有罪裁判以前,便撤銷緩刑宣告者,便屬無罪推定之違反;而此一見解改變了德國立法與實務的生態,因此後半部也會介紹德國緩刑撤銷之原始規定以及學說見解、以及在其法規受到歐洲人權法院宣告違反無罪推定後,對於此一問題在未來立法論上可能的解決之道。 第六章也是討論我國目前所不會發生的訴訟費用分擔與無罪推定之關聯,歐洲人權法院秉持一貫立場,認為應區分有罪裁判以前法院所為的“有罪認定”與“單純犯罪嫌疑之描述”,前者有違無罪推定,後者則否;但以此標準所檢視的奧地利Minell案與德國Lutz, Englert以及Nölkenbockhoff案之間的歧異處,卻也備受批評,尤其德國所引發的三個案例最後雖然並未被宣告違反無罪推定,但是也在德國內國中引發不少的相關討論,因此後半部將會藉由德國針對訴訟費用分配之問題上的立法、學說與實務發展,來商討對於該問題的因應之道。 第七章則是以羈押與其他刑事追訴措施的賠償為主軸,和前一章雷同的部分,就是這二者所討論的都是錢的問題:一種是如何分、另一種則是要不要給,而且通常都只有在非有罪裁判之後(包含無罪及其他程序性裁判)才會發生,因此在德國法的討論脈絡上有其相似性;不過並不是所有裁判都一定會涉及這二部分的問題,因為通常在無罪裁判中會要求國家負擔相關的訴訟費用、但未必在無罪裁判之後每個國家都願意對於刑事追訴措施進行賠償,多數持反對意見之主因乃是認為應該要對無罪裁判加以區分、甚至認為在無罪裁判當中應該要由當事人負擔證明自己無罪之責任,而這種見解均被歐洲人權法院所廢棄;其次,有關於程序性裁判後的賠償問題,則因為援用德國法在訴訟費用分擔上的同一討論,因此僅簡單介紹其發展概況。 第八章則是討論偵查中的無罪推定與媒體行為暨國家義務的相關問題,雖然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中都沒有由媒體侵害無罪推定之角度出發(這是受限於其認為無罪推定並不直接約束媒體),而只有國家機關透過媒體之手來對於當事人無罪推定加以侵害的案例,因此對於媒體應當如何規範,歐洲人權法院在無罪推定之討論上並無實際可供參考的準則,故此部分則必須藉由其他締約國的相關立法規範與實務及學說見解來重新架構;而本章中也會簡單介紹可能與無推定產生衝突的新聞自由之概念與地位、以及涉及無罪推定之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之意義與內涵,並以幾個國家的立法狀況作為參考;最後燕概略介紹作者自己在參酌相關見解後而整理出來的國家義務之發展面向,並留心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的界限問題。論文詳目 第一章 導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結構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方法、範圍暨各章節結構說明 2 第二節 無罪推定於國際與各國之規範現狀 4 第一項 國際條約之規範 4 第二項 各內國法制概況 4 第三項 用語異同比較-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歐洲人權公約為對象 5 第三節 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概述 6 第一項 歐洲人權公約 6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簡介 7 第一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地位 7 第二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案件處理模式 8 第三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職權內涵與界限 8 第一目 以申訴人在個案中指摘之對象為限 8 第二目 不取代內國審判機關對於事實與證據之審理權限 9 第四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審查對象 9 第五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解釋原則 10 第一目 自主性解釋原則 10 第二目 具體性與實效性原則 10 第二章 無罪推定的效力範圍 11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11 第一項 物的效力範圍 12 第一款 判斷標準 12 第一目 內國法對於該違法行為之分類 12 第二目 違法行為之本質 13 第三目 被告可能受到之制裁的本質與嚴重程度 16 第二款 判斷順序 24 第二項 時的效力範圍 24 第一款 始點 24 第一目 判斷主體 24 第二目 判斷標準 25 第二款 終點 27 第一目 控訴之終點界定 27 第二目 控訴之終點與刑之執行 31 第三項 人的效力範圍 32 第一款 司法機關 32 第二款 非司法機關的其他公權力機關 33 第三款 媒體 34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檢視 35 第一項 無罪推定之效力範圍 35 第一款 物的效力範圍 35 第一目 以“刑事”限縮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之正當性 35 第二目 歐洲人權法院所提出之“刑事”內涵判斷基準之檢驗 36 第三目 “刑事”內涵的重新建構-以歐洲人權法院與締約國之相關見解為基礎 42 第二款 時的效力範圍 48 第一目 始點 49 第二目 終點 53 第三款 人的效力範圍 57 第一目 司法機關 57 第二目 其他非司法機關之公權力機關 59 第三目 其他非公權力機關之私人 60 第二項 無罪推定條文意義之重新釐清 63 第一款 無罪 63 第二款 推定 65 第三款 依法 66 第四款 證明 67 第三節 以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重新界定我國無罪推定之效力範圍 69 第一項 無罪推定之法源基礎 69 第一款 國際條約 69 第二款 憲法 70 第三款 法律 70 第二項 無罪推定之效力範圍 72 第一款 物的效力範圍 72 第一目 傳統刑事法領域 72 第二目 非傳統刑事法領域 73 第二款 時的效力範圍 75 第一目 始點 75 第二目 終點 76 第三款 人的效力範圍 77 第三章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78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78 第一項 問題說明 78 第二項 案型介紹 78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Telfner c. Autriche案 78 第二款 不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 80 第一目 Salabiaku c. France案 80 第二目 Janosevic c. Suéde案 83 第三項 判斷標準 85 第一款 無罪推定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85 第一目 檢察官起訴門檻之要求-檢察官須建立起訴被告之表面證據(commencement de prevue╱prima facie case) 86 第二目 有罪判決門檻之要求-須證明控訴被告之犯罪事實至毫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86 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轉換-事實與法律推定 87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檢視 87 第一項 無罪推定於舉證責任面向上之發展軌跡 88 第二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89 第一款 起訴門檻-表面證據 89 第二款 有罪證明 91 第一目 有罪證明程度 92 第二目 合理懷疑之判斷標準 96 第三項 舉證責任之轉換-事實與法律推定 97 第一款 事實與法律推定之典型意含 97 第一目 事實推定 97 第二目 法律推定 98 第二款 單純客觀事實之處罰-事實與法律推定? 99 第三款 符合無罪推定的事實與法律推定 100 第三節 由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看我國舉證責任之落實 102 第一項 名詞與概念釋疑 102 第一款 學說討論 103 第一目 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103 第二目 形式舉證責任與實質與證責任 103 第三目 提出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 105 第四目 結論 106 第二款 立法與實務見解之發展脈絡 107 第一目 立法脈絡 107 第二目 實務見解之發展脈絡 108 第三目 立法與實務見解之問題 110 第三款 結論 111 第二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111 第一款 檢察官起訴門檻之要求 111 第一目 起訴門檻之要求-表面證據 111 第二目 未達起訴門檻之法律效果 116 第二款 有罪證明之要求 117 第一目 我國實務對於有罪證明之要求 117 第二目 我國學界對於有罪證明之要求 118 第三目 結論 119 第三項 舉證責任之轉換──事實與法律規定 119 第一款 事實與法律推定 119 第二款 單純處罰客觀事實=推定? 121 第一目 概念說明 121 第二目 我國立法與實務介紹 121 第三款 事實與法律推定的合理界限 123 第一目 爭點的重要性 123 第二目 防禦權之維護 124 第四章 無罪推定與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權 126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126 第一項 問題說明 126 第二項 案型介紹 126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 126 第一目 Funke c. France案 126 第二目 Saunders c. Royaume-Uni案 128 第三目 Quinn c. Irlande案 130 第二款 爭議類型:John Murray c. Royaume-Uni 134 第三項 判斷標準 139 第一款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於歐洲人權公約之定位 139 第一目 與公約第6條第1項之關係 139 第二目 與公約第6條第2項之關係 139 第二款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適用範圍 140 第三款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及無罪推定 140 第一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 140 第二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與無罪推定 142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檢視 142 第一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定義與內涵 142 第一款 英美法系對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理解-以美國法為中心 143 第二款 大陸法系對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理解-以德國法為中心 143 第三款 歐洲人權法院對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理解 144 第二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 146 第一款 主要判斷基準──不當強制 146 第一目 不人道或貶抑人性尊嚴的對待 146 第二目 依法課予制裁或處罰 147 第三目 緘默之不利評價? 148 第二款 其他侵害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其他情形 149 第三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與無罪推定 149 第一款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和無罪推定之關係 149 第二款 違反無罪推定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 150 第三款 爭議問題-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發生始點 151 第三節 由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看我國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 153 第一項 我國對於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理解 153 第一款 立法規定 153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54 第一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關係 155 第二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內涵 155 第三款 學說討論 157 第二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適用領域 158 第三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 160 第一款 立法與實務之判斷標準 160 第一目 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 160 第二目 緘默之不利評價 161 第三目 未告知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 162 第四目 對於不配合對己之刑事追訴的被告課予制裁 164 第二款 學說討論 164 第一目 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 164 第二目 緘默之不利評價 165 第三目 未告知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 165 第四目 對於不配合對己之刑事追訴的被告課予制裁 166 第四項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與無罪推定 166 第一款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和無罪推定之關係 166 第一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和無罪推定之相互關聯 166 第二目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及無罪推定之交會點──舉證責任 167 第二款 違反無罪推定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之侵害 168 第一目 不當強制 168 第二目 緘默與拒絕提供證據之評價 169 第五章 無罪推定與緩刑撤銷 171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171 第一項 問題說明 171 第二項 案型介紹 171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Böhmer c. Allemagne 171 第二款 不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 176 第一目 被告自白犯行並要求撤銷其緩刑宣告:R. c. Allemagne 176 第二目 以被告自白犯行作為緩刑撤銷之前提:S. c. Allemagne 177 第三目 撤銷緩刑宣告之法院與事實審理法院合一,並已先獲第一審之有罪裁判,同時被告亦已自白:C. c. Allemagne 177 第四目 假釋決定法院依據其他案件之調查經過而對被告之犯行產生強烈懷疑:M.M. c. Allemagne 179 第三項 判斷標準 180 第一款 事實審理法院與撤銷法院是否同一 180 第二款 該緩刑之撤銷是否以被告之自白為前提 180 第三款 是否為有罪認定抑或單純對被告產生懷疑 180 第二節 由德國立法、學說與實務檢視歐洲人權法院於緩刑撤銷上所形成之判例法 180 第一項 德國緩刑撤銷規定與無罪推定 181 第一款 德國緩刑撤銷之立法 181 第二款 德國緩刑撤銷之實務運作 181 第一目 否定緩刑撤銷與無罪推定有關 182 第二目 肯定緩刑撤銷與無罪推定有關 183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與委員會之見解對於德國實務之影響 184 第一款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之發展脈絡 184 第二款 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符合無罪推定之模式 185 第三款 德國立法與實務之調和方式 185 第四款 其他爭議問題 188 第三節 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無罪推定之要求但卻不符政策目的之我國緩刑撤銷之規定 189 第六章 無罪推定與裁判及訴訟費用分擔 191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191 第一項 問題說明 191 第二項 案型介紹 191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Minelli c. Suisse 191 第二款 爭議類型 194 第一目 Lutz c. Allemagne 194 第二目 Nölkenbockhoff c. Allemagne 195 第三目 Englert c. Allemagne 197 第四目 Gremona法官於前述三個案例中所提出相同之不同意見書 199 第一款 裁判與訴訟費用之種類與內容 200 第二款 是否曾經獲得有罪裁判 200 第三款 裁判理由之判定 200 第二節 以德國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檢視歐洲人權法院在訴訟費用上所形成之判例法 201 第一項 問題緣起 201 第一款 德國刑事訴訟費用之概念 202 第二款 德國刑事訴訟費用負擔之立法原則 204 第三款 德國刑事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 204 第一目 被告 205 第二目 國庫 205 第三目 自訴人 205 第二項 德國早期立法規定與學說實務見解 206 第一款 1968年前有關訴訟費用之立法規定 206 第二款 1968年修正後之訴訟費用立法規定 206 第三款 無罪推定與1968年之修法的衝突可能性 207 第一目 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的刑事程序之前階段中止 208 第二目 程序障礙事由 210 第三目 德國相關見解之評析 211 第三項 德國近來實務見解對歐洲人權法院裁判衝擊之因應 212 第一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87年3月26日之決議 212 第二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的解讀 213 第三款 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對於德國實務見解之衝擊 214 第四款 1990年5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決議 215 第五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其務裁判上的優先採納(die vorrangige Rezeption) 215 第七章 無罪推定與羈押或其他刑事追訴行動之賠償 217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217 第一項 問題說明 217 第二項 案型介紹 218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 218 第一目 Sekanina c. Autriche案 218 第二目 O c. Norvège案 219 第三目 Hammern c. Norvège案 221 第四目 Del Latte c. Pays-Bas案 222 第五目 Capeau c. Belgique案 223 第二款 不違反無罪推定之類型:A.L. c. Allemagne案 224 第三項 判斷標準 225 第一款 被告獲得無罪裁判-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質疑被告之無罪裁判 225 第二款 被告獲得程序性終結裁判 226 第一目 賠償程序中不得全然轉換舉證責任 226 第二目 有罪表示做成之脈絡影響無罪推定之判定 226 第二節 以德國立法、學說與實務來檢視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在刑事追訴措施賠償上之發展 226 第一項 問題釐清 227 第二項 程序性裁判後之賠償 227 第一款 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227 第二款 德國立法與實務參考 228 第一目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程序前階段之終止 228 第二目 程序障礙事由 228 第三項 無罪裁判後之賠償 229 第一款 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229 第二款 德國立法與實務參考 230 第三節 由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與德國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簡單檢視我國相關規定之問題 230 第八章 無罪推定與媒體行為及國家義務 233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 233 第一項 問題說明 233 第二項 案型介紹 233 第一款 違反無罪推定類型 233 第一目 Allenet de Ribemont c. France案 233 第二目 Y.B. et autres c. Turquie案 235 第二款 不違反無罪推定類型 237 第一目 X c. Royaume-Uni案 237 第二目 Ensslin, Baader et Raspe c. Allemagne案 238 第三目 Kropf c. Allemagne案 238 第四目 Claes et autres c. Belgique案 239 第三項 判斷標準 240 第一款 公權力機關是否對外作成被告有罪之評斷 240 第二款 國家對於媒體行為是否有責任 241 第三款 公權力機關或媒體之發言或行為是否影響司法判決 241 第一目 被告最終獲得無罪裁判-不侵害無罪推定 241 第二目 被告最終獲得有罪裁判 242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重新思考 242 第一項 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 243 第一款 媒體行為對無罪推定之影響 243 第一目 一個法國案例的思考 244 第二目 一個義大利案例的思考 244 第三目 結論 246 第二款 新聞自由之根源與重要性 247 第三款 新聞自由與無罪推定及公正程序之關係 248 第二項 偵查中的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 249 第一款 偵查程序之特殊性 249 第一目 偵查不公開之理由 249 第二目 偵查公開之益處 250 第二款 公開與不公開之取捨-各國立法規範 250 第一目 以英國法為例 250 第二目 以法國法為例 252 第三目 以美國法為例 253 第四目 以歐洲刑事法典草案為例 254 第三款 偵查中之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之處理──以法國立法、實務與學說為核心 255 第一目 立法規範 255 第二目 實務發展 262 第三項 國家行為的介入與界限 268 第一款 國家行為的介入 268 第一目 國家機關不當的言行舉止 268 第二目 國家機關未有不當之言行舉止 269 第二款 國家行為的界限──無罪推定與新聞自由的交界 271 第三節 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現況 272 第一項 媒體行為與無罪推定之衝突 272 第一款 媒體行為之依據-人民知的權利與媒體的新聞自由 272 第二款 媒體行為對於無罪推定之影響-以我國實際案例為核心 273 第二項 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之關聯 275 第一款 偵查不公開之概念 275 第一目 偵查不公開意義與目的 275 第二目 偵查不公開之立法規範 276 第三目 偵查不公開之例外與界限 277 第二款 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法律效果 278 第三項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之衝突與調和-以無罪推定為核心 279 第九章 結論 281 ◎參考文獻 284 一、中文文獻 284 (一)期刊論文 284 (二)碩博士論文 284 (三)書目 285 二、英文文獻 286 三、法文文獻 286 四、德文文獻 287 五、相關裁判 288 (一)歐洲人權法院裁判 288 (二)歐洲人權委員會裁判 290 (三)法國廢棄法院裁判 291 (四)其他裁判 2911690128 bytesapplication/pdfen-US無罪推定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偵查不公開歐洲人權公約緩刑撤銷訴訟費用之償還羈押之賠償presumption of innocence,right to remain silentnemo tenetursecret investigation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revoking of the suspension of sentencereimbursement of cost and expensecompensation for detetion無罪推定之具體實踐-以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為核心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14/1/ntu-95-R91a2105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