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012024-05-18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697141摘要:日本團體協商制度之研究 The Japanese System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2001年9月1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修正草案,乃是我國集體勞動法制的一大變革。關於勞動條件的集體形成與變更,以勞資自治之精神為本,為了促進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在「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中導入「誠實團體協商」之原則,並參酌美、日、韓三國之立法例,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同時並規定刻意杯葛協商程序或拒絕提供合理協商之必要資料者,均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 可是,何種事例可稱為「有正當理由」?何種事例可稱為「沒有正當理由」?除了上述之例以外,似有提示「誠實團體協商」的「判斷基準」之必要,可是修正草案中並未提及。其次,修正草案參酌美、日、韓三國之立法例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所以對於外國之立法例和實際運作,自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研究日本的團體協商法制,並透過各種案例之分析,提示日本勞動法中有關「誠實團體協商」之判斷基準。 <br> Abstract: The Japanese System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團體協商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勞動條件日本勞動法Collective BargainingCollective AgreementCollective Agreement Act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Japanese Labor Law日本團體協商制度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