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俊榮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陳伯翰Chen, Po-HanPo-HanChen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9U0001-26082009122755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634本文透過水災描述模型,試圖釐清水災的來源、途徑、承受及後果面向的原型特徵;並且觀察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熱島效應所影響的氣候變遷所導致水災特徵的四項轉變:「來源面的人因降水可能」、「後果面的損失加劇可能」、「分析上的不確定性加劇」、「氣候變遷影響的代際延續」。本文進而辨識出相應於這些轉變特徵所相應的三項環境領域法律原則:「預防原則」、「肇因者承擔原則」以及「代際公平原則」;並且審視當前水災緩減及適應法制(前者為《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後者為《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應如何以上列法律原則為指導來解釋適用;以及上列法律原則應如何的調整政府的事權行使與財政安排。This thesis, through the SPRC model, tries to clarif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lood in original image. It also finds out four diversions of these traits that derive from climate change within influences of greenhouse gas and heat island effect as followings: “anthrop-rainfall possibility”, “greater damage possibility”, “intensified uncertainty in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the prolonged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to descendents”. According to the diversions above, this thesis identifies three environmental law principles, which ar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in comprehensive version”,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to guide the interpretations of current statute law about flood mitigation and adaption, and adjust the governmental authority and financial arrangement for flood control.第一章 緒論 1一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目的 1二節 研究範圍 5三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 6二章 水災與社會制度 7一節 水災描述模型及人類社會的因應 7一項 水災描述模型 7二項 社會制度的回應 7二節 水災前緩減措施 9一項 事權分配 9一款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明文 9二款 水患治理條例的法律適用及拘束 10一目 不確定法律概念 10二目 行政部門水災緩減措施的預估特權 11三款 立法部門的緩減措施審查:財政支出的成本效益分析 11一目 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論基礎 12二目 成本及效益的估算 13二項 財務安排 13一款 預算編制 13二款 預算收入來源 13三節 水災後適應措施 14一項 我國災難救助子法 14一款 人民權利與事權分配 15一目 人民權利 15二目 政府事權分配 16二款 財政安排 16二項 商業颱洪保險 17四節 本章小結 18三章 水災的特徵與氣候變遷的影響 20一節 水災原型特徵 20一項 來源面-天然降水 21二項 途徑及承受面 22一款 途徑面-台灣自然地勢高聳流域狹窄 22二款 承受面-人為開發及土地利用變遷 23三項 後果面 23四項 忽略的環節:分析上不確定性 23二節 氣候變遷下水災新型特徵 24一項 暖化現象是否確實存在 24一款 大型氣候的暖化現象 25二款 中型氣候的暖化現象:熱島效應 26二項 暖化現象的降水事件影響-水災的來源面 26一款 大型氣候變遷對降水事件的影響 27二款 中型氣候變遷的人為成因 29三項 承受與後果面-災損加劇可能 30四項 分析上不確定性加劇 31一款 科學模式的偏向 31二款 分析資料的匱乏 32三款 因果關係上科學認識的局限 33一目 人類影響內容的不確定性 33二目 影響程度:溫室氣體的延續及累積性質 34五項 氣候變遷影響的代際延續 34一款 大型氣候變遷 34二款 中型氣候變遷 35三節 本章小結 35四章 現行制度對氣候變遷下水災特徵的回應 37一節 水災緩減措施的大型氣候變遷回應 37一項 水災的途徑承受面緩減措施 37二項 私部門的水災來源面緩減措施 39一款 溫室氣體減量法的遲延及轉機 39一目 我國現況 39二目 美國現況 39二款 清淨空氣法對於氣候變遷的回應 40一目 Massachusetts v. E.P.A 40二目 行政部門的回應 43三目 空氣清淨法作為法律權限所面臨的爭議 44三項 公部門的水災來源緩減: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回應 45一款 美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 46二款 氣候變遷應否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司法判決 47一目 氣候變遷應納入環境評估報告(EA):Border Power Plant Working Group v. Department of Energy 47二目 氣候變遷在環境影響說明報告(EIS)的地位:Mid States Coalition For Progress v. 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及mayo Foundation v. 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 48三目 未經判決的訴訟:Friends Of The Earth v. Mosbacher 50三款 環境影響評估處理氣候變遷議題的困境 51一目 行政部門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制(NEPA)的解釋權能 52二目 小結:行政部門對環境成本的無視與輕率判斷 53二節 水災緩減措施的中型氣候變遷回應 53一項 中型氣候變遷的緩減措施選項 54一款 降低建蔽率 54二款 增列「保水能力」管制項目 55二項 中型氣候變遷來源緩減措施的困境 56三節 水災後果適應措施的氣候變遷回應 56一項 商業保險機制的回應 57一款 我國商業水災保險紋風不動 57二款 全球商業保險的重創及萎縮 57二項 國家適應措施的回應 58一款 麻木的災難救助金 58二款 美國國家水災保險的調整 59三項 來源面向適應方案的私部門嘗試:民事侵權責任訴訟 60一款 民事侵權責任的適應功能 60二款 氣候變遷的民事侵權責任 61一目 Connecticut v. American Electric Power 61二目 Comer v. Murphy Oil USA Inc. 61三款 民事侵權責任的障礙 63一目 政治問題與因果關係認識 63二目 政治問題與注意義務標準 65三目 小結:法院職能之限制與困境 65三節 本章小結 66五章 適於氣候變遷下水災特徵的法律原則 69一節 科學不確定性與預防原則 70一項 預防原則的歷史發展 70二項 預防原則的適用要件 70一款 可能導致危害的人類活動 71二款 科學分析不確定 71三款 重大而難以回復的損害 71三項 預防原則的法源地位 72一款 法源地位的選擇項目 72一目 國際習慣法直接適用 73二目 國際習慣法間接適用 74三目 習慣法 74四目 實定法 74四項 預防原則的實務運作:以澳大利亞為例 75一款 水災來源面納入氣候變遷考量:Gray v. Minister For Planning 76二款 水災途徑面緩減措施納入氣候變遷考量 77一目 Walker v. Minister For Planning 77二目 Charles & Howard Pty Ltd v. Redland Shire Council 78三款 澳大利亞適用預防原則的法律效力內容 79五項 預防原則的法律效果選項 80一款 非實體預防原則 80一目 公眾參與預防原則 80二目 資訊揭露預防原則 81三目 對程序預防原則的批評 81二款 弱實體預防原則 82三款 強實體預防原則 82一目 斷然嚴拒型 83二目 最佳科技型 83三目 經濟誘因型 83四款 本文見解及預防程序架構的設立 84一目 強實體預防方式的採擇 84二目 預防程序架構的設立 86二節 人因降水與肇因者承擔原則 87一項 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費用支付範圍 88一款 狹義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88二款 廣義的污染者付費原則:肇因者承擔原則 89二項 我國環境基本法的選擇與再詮釋 89一款 科學不確定性的影響 90二款 當前與水災緩減無涉的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90三款 緩減措施下基於預防原則的「無法確知」解釋 92一目 科學不確定性下的「無法確知」 92二目 「無法確知」的時間基準 93四款 適應措施下基於預防原則的法律解釋 93三節 代際公平原則 94一項 代際公平原則的法律上依據 94二項 代際公平原則的內涵嘗試 95一款 受託人地位下的代際公平原則 95二款 正義儲蓄原則 96三項 代際公平原則與肇因者承擔原則的競合 96四節 本章小結 97六章 氣候變遷下水災緩減適應措施 及財政的合法安排 99一節 水災途徑承受面緩減措施 99一項 事權行使 99一款 預防原則的登場 100二款 預防程序架構的適用 100二項 財政安排:公債 102一款 公債的財政收入性質 103二款 水災緩減措施以公債發行支應之合法性疑慮 104一目 代際公平原則 104二目 肇因者承擔原則 105三款 危機與轉機:債務基金之設立及其財源 105一目 來自統收統支原則的干預及排除 105二目 債務基金的設立 106四款 債務基金的合法財務來源 107一目 課徵防洪受益費及其狹礙 107二目 洪泛區開發水災影響費 108五款 科學不確定性對課徵內容物性質的影響 111六款 課徵內容物的財政安排 111一目 不確定性所衍生的暫時性 111二目 法秩序安定所冀望的終局性 112三目 小結:與環境特別公課的比較 112二節 水災後果的適應措施 113一項 我國國家水災適應措施:發給水災救助金 113二項 我國國家水災適應措施之合法性疑慮 114一款 肇因者承擔原則 114二款 代際公平原則 115三項 水災保險制度的比較法例嘗試:以OECD國家為例 115一款 國家水災強制保險方案 116二款 水災條款強制併入商業火災保險 117三款 強制民間保險業者承保水災保險 117四款 國家水災災害救助基金 117五款 國家水災任意保險方案 118四項 水災保險方案的合法性審視 119一款 強制居民投保的合法性審視 119一目 單一費率 120二目 水災風險費率 120二款 強制保險業者承保的合法性審視 120三款 強制併入火災保險的合法性審視 121四款 地方政府承保資格限制的合法性審視 122五款 財務來源未納入其他肇因者的合法性審視 123五項 政府財源的分配安排 125一款 未區隔保單持有人特徵 125二款 以保單持有人的消費能力為區隔 126六項 小結-水災保險方案之採取與政府財源安排 126三節 水災來源面向的緩減及適應措施 128一項 公部門大型氣候變遷水災來源緩減及適應措施:環境影響評估法制 128二項 私部門大型氣候變遷水災來源緩減措施: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管制 129一款 私部門總量管制:排放許可的配置與拍賣 129二款 私部門價格管制:碳稅課徵 130三款 私部門溫室氣體緩減措施比較 131四款 私部門溫室氣體排放價格的考量因素 132一目 水災來源面緩減措施的成本 133二目 水災途徑及承受面緩減措施因溫室氣體排放所增加的成本 133三目 水災適應措施因溫室氣體排放所增加的成本 134四目 小結 134三項 中型氣候變遷水災來源緩減措施 134四項 水災來源緩減措施課徵內容物的性質及財政安排 136四節 本章小結 136七章 結論 138考文獻 144application/pdf1137575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水災氣候變遷預防原則肇因者承擔原則代際公平原則floodclimate changeprecautionary principlepolluter pays principle in comprehensive versionintergenerational equity.[SDGs]SDG13事權與財政的視角交織:氣候變遷下水災緩減及適應措施的合法安排In the Interweaving Perspective of the Authority and Finance: The Legal Arrangement of Flood Mitigation and Adaption Under Climate Change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634/1/ntu-98-R95a2101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