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劉可強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張耕維Chang, Ken-WeiKen-WeiChang2014-11-262018-06-292014-11-262018-06-29201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62318整建住宅興建於1962-1975年間,計23處基地、共11,012戶 ,是為安置臺北市1960至1970年代因應防洪防颱防空、河堤工程、改善交通秩序、國民中學教育建設用地徵收之拆遷戶所興建。1963年臺北市人均居住面積僅1.87坪(6.2平方公尺),當時以每戶平均容納6人為規劃,整建住宅提供每戶8至16坪,且符合通風、採光及獨立廚房、衛生設備。日後因住戶背景、住戶流動、區位、社區組織、建築設計、社會變遷、人均居住面積大幅提升等因素特性差異,造成現今各社區迥然有別的環境面貌。 國民住宅條例於1975年頒訂公布,明確定義興建、貸款、承購以及後續社區之管理維護辦法。然整建住宅不適用國宅條例管理辦法,使得大批整宅社區缺乏日後維管運作機制。截至2012年,在22處整宅中,僅3處整宅社區,成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委會,此為整宅社區高租賃戶比有關。其它整宅社區自治組織,多面臨缺乏行使公權力之法源,導致財務收入不穩定,缺乏維管經費等問題。本研究之社區所在─劍潭一、二期整宅,其社區自治組織,乃非法令定義之管委會,亦非社區發展協會。僅由幾名關心社區公共環境之住戶,逐漸發展與組織、並與社區其他住戶達成某種不成文規章的組織。 社區自行建立起符合社區特性的非正式運作模式,不受法令的約束,而發展出社區最真實且最節約成本的模式,進行組織運作。本研究發現,劍潭社區自治組織運作良窳程度,與租戶率並無直接關係,而與住戶是否擁有社區意識有關。居民參與社區組織成員之動機,多發自共同利益或在地情感。後續公部門應針對整宅社區特性訂定社區規約之整宅條例,同時提供資源以協助社區組織發展、正式化,發展社區合作社,以提供社區弱勢戶經濟支助,並成為弱勢者融入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管道。口試委員會審定書…………………………………………………………i 誌謝…………………………………………………………………………ii 中文摘要……………………………………………………………………v 英文摘要……………………………………………………………………vi 目錄…………………………………………………………………………vii 圖目錄………………………………………………………………………xi 表目錄………………………………………………………………………x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問題意識…………………………………………………3 第三節 研究目的…………………………………………………8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11 第二章 文獻回顧……………………………………………………………13 第一節 整建住宅歷史脈絡………………………………………13 一、 整建住宅的興建脈絡………………………………13 二、 1975年以後的都市政策與整宅……………………16 第二節 歷年整宅相關計畫及研究取向…………………………21 一、 美化都市景觀………………………………………21 二、 推動都市更新所遇問題……………………………21 三、 住戶居住經驗及其它相關研究……………………21 第三節 整宅社區組織……………………………………………24 一、 管理組織級別………………………………………24 二、 財務狀況及來源……………………………………27 三、 公共支出項目………………………………………29 四、 社區組織所遇之困境………………………………30 第四節 整建住宅與國民住宅處…………………………………33 一、 整宅與國宅政策……………………………………33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8 第五節 綜合評析…………………………………………………40 第三章 研究設計……………………………………………………………42 第一節 研究基地…………………………………………………42 第二節 研究內容…………………………………………………46 第三節 研究設計…………………………………………………49 一、 研究對象……………………………………………49 二、 研究方式……………………………………………50 三、 資料彙整及運用……………………………………52 第四章 社區管理組織與公共意識形塑……………………………………53 第一節 劍潭一、二期整宅社區管理組織概況……………………54 一、 劍潭一期整宅………………………………………54 二、 劍潭二期整宅………………………………………58 第二節 社區組成…………………………………………………62 一、 社區管理組織成員─參與社區管理組織的動機…62 二、 社區住戶……………………………………………65 三、 缺席的住戶:在社區外的房東及(非)社區的房客71 第三節 社區組織…………………………………………………79 一、 公共意識形塑與生產組織的社區代表性…………79 二、 組織運作……………………………………………87 三、 延續組織、交接……………………………………90 第五章 從空間到社會結構的侷限…………………………………………94 第一節 空間邊界…………………………………………………94 一、 私人與公共的空間…………………………………94 二、 社區感的空間………………………………………102 三、 社區之內、住戶之外─店家、攤商…………………106 四、 劍潭地區整宅空間形式對社區組織之影響………114 五、 尚未到來的未來─都市更新………………………116 第二節 從空間到社會結構的侷限………………………………124 一、 整宅特殊性:規模、弱勢比………………………124 二、 無法觸及的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27 第六章 結論與後續建議……………………………………………………130 第一節 研究發現…………………………………………………130 一、 法令門檻過高,社區自行建立符合社區特性的運作模式…………………………………………………130 二、 整宅社區之無法源自治組織運作良窳程度,不一定與租戶率有直接關係………………………………131 三、 居民參與社區組織成員之動機,乃發自共同利益或在地情感……………………………………………131 四、 組織運作:財務需經由住戶繳交之社區,組織掌握住戶程度較高………………………………………131 第二節 後續建議…………………………………………………133 一、 針對整體住戶進行居住現況調查…………………133 二、 制定予以整宅社區訂定規約之整宅條例…………134 三、 以整宅社區為案例,擬定予以弱勢居住者生活居住改善相關配套制度…………………………………134 四、 市府介入,提供資源以協助社區組織發展、正式化134 五、 提供公有空間予社區組織、社福團體駐點運作…135 六、 發展社區合作社,可提供社區弱勢戶經濟支助,同時為弱勢者(經濟、身分認定等弱勢)融入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管道…………………………………135 第三節 研究限制…………………………………………………136 一、 個案研究,非一般性通案研究………………………136 二、 語言限制……………………………………………136 三、 研究方法的變動……………………………………136 參考文獻……………………………………………………………………138 附錄一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委員會工作報告(節錄)………………142 附錄二 臺北市整建住宅社區及早期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服務組織設置     指導原則…………………………………………………………144 附錄三 承購整建住宅契約(水源路整宅)………………………………145 附錄四 劍潭地區整宅缺失調查結果(1992)……………………………148 附錄五 臺北市及士林區家戶資料統計表………………………………149 附錄六 歷年相關整建住宅之研究………………………………………150 附錄七 受訪者一覽表……………………………………………………1528038833 bytesapplication/pdf論文公開時間:2014/02/26論文使用權限:同意無償授權整建住宅社區組織化公共意識社區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主與租客─劍潭一、二期整建住宅社區空間管理維護困境與契機Community Organization and Community Organizing- Case Study of Jiantan Resettlement Community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262318/1/ntu-103-R9854401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