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雪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王琁Wang, HsuanHsuanWang2010-05-052018-07-052010-05-052018-07-052009U0001-2101200916534800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179574退休基金資產規模龐大、投資具有長期性,為投資市場的傳統大買家,各投資標的或近年高經濟成長的國家,莫不希求可以獲得退休基金之青睞;亦因退休基金的投資,促成國際上新興市場的發展。另退休基金因掌握企業相當可觀之股權,在股東行動主義風潮下,亦影響被投資公司之公司治理。凡此足見,退休基金對於資本市場之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在我國各大退休基金間,被評價為法制較健全、基金管理開放腳步較快者。惟退撫基金管理型態,選擇以「政府機關」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佐以國家對退休金之給付負最終保證責任,導致政府角色與基金管理有切不斷的隱晦關係,退撫基金護盤的傳聞時有所聞,在基金營運資訊未提供公開檢視的情形下,基金本身的獨立性仍嫌不足,營運管理法制化的程度仍受到質疑,本文認為應在政府部門監督之外,採以受益人監督,並以民、刑事責任之追究作為配套,將更有助於基金之獨立性與法制化。論文各章之內容,第一章「緒論」,係交代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限制,並提出論述之完整架構。二章「退休基金概說」,即對退休基金的類型、歷史與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力作概述性的介紹後,聚焦在我國退撫基金的制度與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三章「外國立法例之借鏡—美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以美國法上已成熟發展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上資訊公開、參加人教育之內容介紹,以檢討我國退撫基金制度之運作。四章「我國退撫基金應建立之監督機制」,本於資訊公開係一切監督之基礎,參諸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及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資訊公開之實際狀況,提出對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資訊公開之3點建議,並說明應以受益人監督取代對於退撫基金管理運用過多法令限制。五章「退撫基金之管理人」,則以我國退撫基金為信託基金,基金管理人即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惟此以政府三級行政機關為基金管理人之組織型態,因受公務體系之層層監督而飽受批評,本文認宜將管理委員會建制為獨立機關的型態,以確保管理委員職權行使之獨立性,並以提高委員待遇及專業化任用,使其等權責相符。六章「退撫基金管理人責任」係以信託法上信賴義務為基礎,討論退撫基金管理人有信託義務違反時,應負擔之民、刑事責任為何。七章「結論」,則綜合前揭各章研究後之想法,回歸原「緒論」所提出之論文脈絡,並提出建言。第一章 緒論 10一節 研究動機 10二節 研究目的 11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12二章 退休基金概說 13一節 退休基金之歷史與未來 13一項 退休基金之簡介 13一款 退休金定義 13二款 退休制度之學說 13二項 退休制度之歷史變遷 14一款 自恩惠過渡為權益 14二款 退休基金對現今社會之重要性 15三項 退休基金對資本市場之影響 16二節 退休金制度的類型 17一項 雇主或政府是否就最後之支付負保證責任 18一款 確定給付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s;簡稱DB制) 18二款 確定提撥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簡稱DC制) 18二項 依財源籌措方式區分 19一款 財政支出方式 19二款 基金準備方式 19三款 公積儲金方式 19三項 依給予方式區分 20一款 一次給付 20二款 年金給付 20三款 展期年金 20四款 儲金制 20三節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21一項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立法 21一款 法規依據 21二款 法規沿革 22三款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組織 23二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危機 25一款 基金破產 25二款 監督不足 26三章 外國立法例之借鏡—美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 28一節 美國法對退休人員提供之三層保障 29二節 美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ERISA) 32三節 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之資訊公開與參加人教育 33一項 參加人教育 33二項 資訊公開 33四章 我國退撫基金應建立之監督機制 37一節 退撫基金之資訊公開 37一項 管理委員會應提供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營運之計畫,並註明應為基金管理、營運負責之人(named fiduciary) 39二項 應公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及精算書 41三項 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更充實 41二節 應以受益人監督模式取代基金運用之法令限制 42一項 法令限制—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 42二項 法令限制—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 43五章 退撫基金管理人 44一節 退休基金之當事人 44一項 一般與退休基金有關之當事人 44二項 美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規定應負受託人責任之人 46三項 我國退撫基金之受託人 48二節 退休基金之管理人 49一項 退休基金管理之法律架構 49二項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50一款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50二款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之批評 52三款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可能之調整方向—獨立機關 55六章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人責任 60一節 退休基金管理之風險與弊端 60一項 退休基金管理上之風險 60一款 投資組合風險(portfolio risk) 61二款 代理風險(agency risk) 63二項 風險控管 65二節 信託法上受託人責任之發展 66一項 美國信託法「謹慎之人原則」 67一款 Harvard College 案之介紹 68二款 評論 69二項 美國信託法之「法定投資名單」 69一款 Talbot案之介紹 70二款 評論 71三項 謹慎投資人原則 71三節 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所規定基金管理人義務 74一項 受任人忠實義務 75一款 排他利益條款 75二款 禁止「自己交易」或「利害衝突」 76二項 受任人謹慎條款 78三項 受任人其他義務 79四節 我國法之受託人義務 80五節 基金管理人責任 81一項 民事責任 81一款 以民事責任救濟應確立之前提問題 82二款 侵權行為體系與債務不履行體系 85二項 刑事責任 87一款 以刑事責任救濟應確定之前提問題—應負責之人 89二款 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90七章 結論 94考文獻 97application/pdf758497 bytesapplication/pdfen-US退休基金謹慎投資人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ERISA退休基金管理人責任之研究--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為例Research on Legal Liabilities of Pension Funds manager --A Case Study of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179574/1/ntu-98-R92a2102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