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龐元琪Pang, Carol Yuan ChiCarol Yuan ChiPang2007-11-262018-07-052007-11-262018-07-052007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2418本文以實證上控制股東結構普遍,且於法律對少數股東保護不佳時尤甚之觀察出發。控制股東度所呈現係不同於分散股權結構下之代理問題。控制股東一方面不受表決權上的挑戰,則一旦其利益與公司偏離,公司法之規範作用即受很大的壓力。此時,應如何規範此股權結構係屬迫切。 應如何規範之首先涉及對此結構的價值判斷。控制股東結構於法律對少數股東保護不佳的國家佔較高比例;如此不禁令人懷疑控制股東結構是否僅是法律制度不周時剝削少數股東及公司的最佳利器,而值得我們去非難並解體這樣的結構。准此,研究的當務之急是去理解控制股東結構的形成原因、利與弊以求正確的規範角度與手段。 然無論最終對控制股東結構下如何之判斷(是否以解體之目的),應接受控制股東的某程度存在係無法避免。規範的方式需視影響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之誘因而定。本文分析出規範現金流量權與表決權偏離及減少控制者私利之擷取兩方向。首先,偏離之利弊如何?應如何規範?第二,現有公司法僅對公司形式負責人課與義務是否足夠?如不足,控制股東義務之具體內涵為何,尤其相較於董事或一般股東,其義務是否應有不同?本文討論自我交易、逐出、一般經營及控制權移轉時的義務。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prevalenc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round the world, especially in countries with poor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Such structure poses different agency problems than a dispersed structur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is insulated from electoral challenge, but its interests may be unaligned with the company due to low cash-flow rights. This situation puts extremely large pressure o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 How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structure should be regulated concerns a judgment on the desirability of this structure. Its prevalence in countries with poor protection unavoidably triggers suspicion that it is merely a vehicle to exploit minority shareholders. Accordingly, we must first begin with a thorough assessment of this structure, and construct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future regulation. Regardless of our eventual judgment on controlling structures, short of banning it altogether, we can foresee that this structure will still exist to some degree. This paper presents two angles for regulation: the deviation between control and cash-flow rights, and the extraction of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Deviation involves both the pros and cons of a minority controlling structure, and thus presents a need for balancing by the legislator. The lessening of the extraction of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necessitates the separate obligation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s opposed to nominal control persons.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ours of this obligation in cases of self-dealing, freeze-outs, normal operations and sale of control.謝辭 i 中文摘要及關鍵詞 iii 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iv 第一章 序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公司治理研究以往之重心 1 第二項 重心之移轉:實證之質疑與引導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5 第四節 研究方法 7 第二章 控制股東結構之介紹與規範意義 8 第一節 控制股東結構及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之定義 8 第二節 建立少數控制股東結構(表決權與現金流量權背離)之方法 8 第三節 (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之代理問題 10 第一項 代理問題之形成因素 10 第二項 代理問題之具體表現 11 第三項 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之實證上誘因效果 13 第四節 法制對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下應有之規範 14 第一項 傳統上主張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之形成原因及評價 14 第二項 (少數)控制股東結構的正確理解 16 第一款 (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不等於高控制者私利 16 第二款 自公司角度之經濟效益考量:有效率與無效率之(少數)控制股東結構 17 第三款 股權結構之形成原因 19 第三項 規範之真正重心 22 第五節 台灣實證情形—少數控制股東結構來自法律對少數股東保護不周 24 第三章 表決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之規範 26 第一節 公司法對偏離手段之規範 26 第一項 雙階股權結構(dual class shares) 26 第一款 美國法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 26 第二款 美國規則依據之討論 28 第一目 稀釋原股東表決權之可能正當化事由 29 第二目 稀釋原股東表決權之負面解讀 32 第三目 規範手段:規範表決權比例的稀釋,不介入公司股權結構 34 第三款 俄羅斯股份公司法草案—強制「一股一票」原則 36 第四款 我國法規定 37 第五款 我國法下稀釋原股東表決權、股權之其他管道 38 第一目 通常發行新股—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 38 第二目 員工分紅入股的浮濫 39 第三目 海外籌資 40 第二項 交叉持股 41 第一款 我國法規範體系 42 第二款 韓國法規範 44 第三款 評析 45 第二節 偏離程度之直接規範 46 第一項 台灣特殊規範手段—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46 第二項 韓國法集團企業內公司持股限制 50 第三節 資本市場之監督—所有結構揭露及受益性所有權概念 51 第四節 評析 53 第四章 表決權外強化控制力之因素 56 第一節 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分權—「董事會中心」 56 第二節 控制股東對董事會的獨佔 58 第一項 「累積投票制」 58 第一款 累積投票制之介紹 58 第二款 台灣法制變遷與實務 59 第三款 對累積投票制及台灣法制之省思 61 第二項 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62 第一款 增訂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引進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62 第二款 美國情形的討論—挑戰現任者的困難 63 第一目 成本 64 第二目 股東對挑戰者的不確定 64 第三目 錯開董事任期 64 第三款 我國法省思 65 第一目 挑戰者成本問題沒有完全解決 65 第二目 股東應有機會一次汰換「全體」董事 66 第三目 規範方式 66 第五章 控制股東義務 69 第一節 自我交易 70 第一項 美國法 70 第一款 經營公司持續期間 70 第一目 Sinclair 案標準 70 第二目 評析 71 第二款 逐出少數股東 71 第一目 屬典型自我交易 72 第二目 逐出之方法:「合併」或「公開收購+簡易合併」 72 第三目 美國法下於逐出少數股東探討控制股東忠實義務之必要性 72 第四目 判決 73 第五目 美國學者討論 75 第三款 美國法總結 77 第二項 我國法規範 77 第一款 董事自我交易規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二百零六條) 78 第二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股東行使表決權之迴避之適用 79 第三款 逐出少數股東 80 第三項 改革方向 82 第一款 逐出少數股東 83 第一目 義務具體內容及應踐行之程序保障 83 第二目 股份價格之認定 85 一、 市價不足為逐出時「公平價格」之決定性指標 85 二、 少數股東得否參與分配逐出後綜效? 86 (一) 美國實務 86 (二) 分析 87 第二款 公司經營中之自我交易 88 第二節 經營公司責任 89 第一項 韓國法 89 第二項 評析 90 第三節 控制權之移轉 93 第一項 美國法:容許部分收購及控制權溢價之獨占 93 第二項 英國強制公開收購制度(mandatory bid rule) 94 第三項 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法理基礎 95 第一款 一般性法理基礎 95 第二款 控制股東出售控制權之特殊情形:控制權溢價 96 第四項 我國法之省思 97 第一款 我國法現狀 97 第二款 我國法之改進 99 第一目 部分收購之允許與否 99 第二目 控制權溢價之獨占或均享 99 第三目 綜合評析 101 第六章 集團企業之規範 103 第一節 集團企業之定義 103 第二節 集團企業中控制股東之規範 103 第一項 現行法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義務 103 第一款 義務內容 104 第二款 責任主體 106 第三款 執行設計 107 第四款 揭露設計 107 第二項 控制公司少數股東之忽略 111 第一款 控制股東義務之責任主體不應限於公司 111 第二款 集團企業架空控制公司股東股東權 111 第一目 德國Holzmüller案 112 第二目 德國Gelantine I、II案 114 第三目 從屬公司經營資訊之揭露 115 第四目 監察機制之強化 116 第三節 歐洲專家高層報告—集團揭露規定 116 第一項 集團結構及關係的透明化 116 第二項 金字塔下層公司之特殊規範 117 第七章 結語 119 參考文獻 A-1717900 bytesapplication/pdfen-US控制股東股權結構現金流量權強制公開收購逐出自我交易controlling shareholdersownership structurefreeze-outmandatory bid ruleself-dealing控制股東地位的形成與規範The Formation and Regulation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thesis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52418/1/ntu-96-R93A2104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