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legislative Basis of Quasi-robbery
Date Issued
2008
Date
2008
Author(s)
Kan, Jo-Pin
Abstract
拆解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其實就是竊盜(或搶奪)行為與強制行為,如果沒有準強盜罪的規定,原則上這樣的行為也會被論以竊盜罪(或搶奪罪)以及強制罪,而後數罪併罰。因此,為什麼立法者要特別結合這些犯罪而加重處罰?準強盜罪的規定是否具備立法正當性?本論文的任務便是試圖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於準強盜罪的合憲性問題,一般學說與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係認為行為人在竊盜後對他人實施強制行為,其可罰性與強盜罪相同,因此在肯認強盜罪立法正當性的前提下,準強盜罪自然也有正當性。但是,就本文對強盜行為以及準強盜行為所進行的分析比較來看,可以發現原則上準強盜行為的不法以及罪責都遠低於強盜行為,在不具備相同的不法及罪責內涵的前提下,要對兩者論以相同的高度刑罰,顯然有違罪責原則。其次,針對準強盜行為設定獨立法定刑的途徑也不可採,理由是結合犯的立法技術有其先天違憲的本質,即使刑法上仍然存在這麼多結合犯的規定,但是當我們是在討論要怎麼修法時,不應該重蹈覆轍繼續去複製一個違憲的結構。最後,本文試圖為準強盜罪尋找一個可能的正當性基礎是擺脫結合犯的結構,聚焦於行為人的強制行為,認為強制行為除了侵害人身自由法益之外,也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緊急權的行使。然而,就檢驗的結果來看,強制行為除了侵害人身自由法益之外,其實並沒有額外的加重基礎。從而結論是準強盜罪欠缺立法正當性,應該要廢除。
Subjects
Robbery
Quasi-Robbery
Integrative Offense
Un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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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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