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表達之證券責任
Journal
輔仁法學
Journal Volume
58
Pages
155-252
Date Issued
2019
Author(s)
黃朝琮
Abstract
我國學說實務在探討因陳述所生之證券責任時,並未意識到意見表達與事實表述之區別,向來的探討焦點亦集中在後者身上。藉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成Omnicare一案之契機,本文借助彼邦之案例法發展與學說討論,觀察意見表達之證券責任相關議題,並探討該案於美國言論自由之強迫商業言論脈絡下的意涵,以及監督義務與該等證券責任之交集與相互影響關係。在美國法的基礎上,本文再由我國法整體體系、證交法相關規定文義、法制淵源及實務見解等面向,主張在我國證交法相關規定下,應有就意見表達另行架構其體系與責任要件之必要,而進一步提出三種意見表達之證券責任態樣及其構成要件,並檢討該等責任於我國言論自由下之妥適性,以及意見表達責任與內控制度搭配下,得於我國公司治理發揮之功能。
Subjects
證券詐欺、意見表達、事實表述、Omnicare、商業言論、強迫言論、浮誇抗辯、展望性陳述、監督義務、內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