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cholars.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7215
標題: | 中國?令與日本?令 Chinese Judicial Code and Japanese Judicial Code |
作者: | 高明士 Kao, M.S. |
公開日期: | 六月-1998 | 期: | 21 | 起(迄)頁: | 111-124 | 來源出版物: | 臺大歷史學報 | 摘要: | 本文寫作的目的,並非對日本律令與中國律令一一作比較,但透過諸專家學者的研究,可以得知日本在制訂其律令時,自然會認真考慮其本國的需要而訂定法律。所有在大寶、養老律令時期,其律所規定的刑幅,大概較唐律減輕一至二等;其令所規定的制度編制,也較唐朝縮小,這是順應國情的緣故。日本如此,其他模仿中國法律者,如朝鮮、越南等國也是如此,但無礙欲成為中華法系的一員。中國自唐玄宗開元後期,不再做全盤性的編纂法典,直到明、清時代,仍然以刑律的發展為主流。東亞諸國在此背景下,也是以刑律的編纂為主,而成為此期中華法系的主要內涵。中華法系的特徵,簡單說,在於建立一個有人情味的法律世界。因為重視人倫,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或者重視人權的「權利」概念,並不是這個法系立法的重點。基於這樣的理解,今日吾人在西方法系影響下,不免產生東、西法理衝突的矛盾狀態,例如:性善與性惡、個人主義與家族主義、權利與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差別主義,乃至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等,在制法時應該如何予以調和、轉化?這些課題,自十九世紀末以來迄今已達一個世紀,仍然困擾東亞諸國。這些矛盾與衝突,仍是未來東亞各國必須面對克服的問題。 |
URI: | 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283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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